为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市政府决定调整本市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告适用于装配有柴油机从事建筑和市政施工、港口作业、企业厂(场)内作业、农业生产和园林作业、机场地勤服务等作业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主要包括以下机械类型:挖掘机、起重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叉车、高空作业车、牵引车、摆渡车、场内车辆、移动式发电机等。
二、实施时间和区域
(一)自2024年6月1日起,本市所有区域禁止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Ⅰ、Ⅱ阶段)》(GB 20891—2007)中的国Ⅰ及以前标准(2009年10月1日前生产)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在外环线(含)以内区域使用的机械排放,应满足《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中的Ⅲ类限值要求。
(二)自2024年7月1日起,外环线(含)以内区域和嘉定新城、青浦新城、松江新城、奉贤新城、南汇新城等五个新城区域禁止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Ⅰ、Ⅱ阶段)》(GB 20891—2007)中的国Ⅱ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 17691—2005)中的国Ⅳ及以下排放标准的场内车辆。在该区域内使用的机械排放,应满足《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中的Ⅲ类限值要求。
(三)自2026年1月1日起,本市所有区域禁止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Ⅰ、Ⅱ阶段)》(GB 20891—2007)中的国Ⅱ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 17691—2005)中的国Ⅳ及以下排放标准的场内车辆。
三、管理要求
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符合本通告规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内鼓励使用电动、氢能等清洁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执行应急抢险任务时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禁用限制。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本通告自2024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9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