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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打通消防“生命通道”集中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打通消防“生命通道”集中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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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赣府厅发〔2024〕18号

颁布部门: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消防安全类

颁布日期:2024-05-30生效日期:2024-05-30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全省打通消防“生命通道”集中整治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4年5月30日

全省打通消防“生命通道”集中整治实施方案

  近年来,消防“生命通道”被占用、堵塞现象屡禁不止,影响疏散逃生造成人员伤亡的情况时有发生。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深化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攻坚整治占堵消防“生命通道”等突出隐患问题,坚决防范遏制群死群伤事故发生,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目标任务

  自即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集中整治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问题隐患,依法全面拆除人员密集场所门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防盗窗(网)、铁栅栏等障碍物、拆改违规广告牌,坚决清理妨碍消防车通行的障碍物,进一步建立健全从根本上打通消防“生命通道”的制度机制、责任链条和防控体系。具体工作任务分为四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4年6月15日前)。各地、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本地、本行业领域的实施方案,明确职责分工,细化任务措施,作出专题部署。向社会广泛发布《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消防“生命通道”管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

  (二)自查自改阶段(2024年6月16日至6月30日)。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发动单位场所,对照整治重点进行自查自改。

  (三)排查整治阶段(2024年6月16日至2025年10月31日)。各地、各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全面排查整治。其中,2024年6月底前,完成人员密集场所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防盗窗(网)、铁栅栏等障碍物拆除以及违规广告牌拆改工作;完成消防车通道、登高操作场地标线标志施划和警示牌设置工作;2024年12月底前,完成公众聚集场所打通消防“生命通道”集中整治工作。

  (四)巩固提升阶段(2025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认真总结经验做法,对存在的普遍性、系统性问题进行梳理研究,健全完善确保消防“生命通道”畅通的长效机制。

  二、整治范围

  (一)人员密集场所:公众聚集场所(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二)其他公共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剧本娱乐场所、办公场所、培训场所、地下轨道交通、施工临时用房等;

  (三)居住场所:住宅小区、公寓楼、群租房等;

  (四)厂房仓储场所:厂房、仓库、物流仓储、家庭作坊等;

  (五)其他单位场所。

  三、整治重点

  (一)占用、堵塞或封闭、锁闭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二)平时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安全出口、疏散门或设置门禁系统的疏散门,未能保证火灾时从内部直接向外推开,未在门上设置“紧急出口”标识和使用提示;

  (三)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或给电动自行车充电;

  (四)单位和住宅小区未按照有关规定施划消防车通道和登高操作场地的标线、标志并设置警示牌;

  (五)在消防车通道上违规设置构筑物、限高栏、固定隔离桩等障碍物,在消防车通道与建筑之间违规设置树木、架空管线、广告牌、装饰物等妨碍消防车操作的障碍物;

  (六)在消防车通道上违规设置停车泊位、违法违规停放车辆;

  (七)在采用封闭式管理的消防车通道出入口,未落实在紧急情况下立即打开的保障措施;

  (八)在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防盗窗(网)、铁栅栏、广告牌等障碍物;

  (九)在竖向管井、敞开式外连廊违规堆放可燃杂物。

  四、任务措施

  (一)发动单位场所自查自改。各地、各部门要向社会广泛宣传发布、张贴《通告》,全面压实单位场所(含住宅小区,下同)业主、使用方或委托管理单位的主体责任,发动单位场所紧盯9项整治重点,认真开展自查自改,自觉畅通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消防车通道,主动拆除人员密集场所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鼓励拆改其他场所防盗窗(网)、铁栅栏、广告牌等障碍物,彻底清理竖向管井、敞开式外连廊堆放的可燃杂物。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网格员、物业人员等上门入户宣传发动、张贴《通告》,督促单位场所自查自改。

  (二)组织基层全面排查整治。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牵头组织公安派出所、综合执法队、市场监管分局、消防所和村(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网格员等基层力量,对辖区单位场所开展消防“生命通道”隐患排查,填写《打通消防“生命通道”集中整治排查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排查表》),建立《打通消防“生命通道”隐患问题和整改责任清单》(见附件2,以下简称《两个清单》)。要统筹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九小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治理等专项行动,对前期行动中已排查过的单位场所消防“生命通道”隐患问题,可以不重复排查,但必须跟踪督导检查,确保隐患整改到位。

  (三)加强行业领域排查核查。各部门要组织开展本行业、本系统单位场所的消防“生命通道”隐患排查整治,并建立《两个清单》。各县(市、区)政府每季度组织相关部门,对基层已排查单位场所进行联合抽查,具体抽查比例,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各设区市政府每半年组织相关部门开展一次督导核查。

  (四)狠抓隐患问题整改闭环。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现场排查人员应当场反馈并依法督促整改。对基层排查难以整改的,报送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督促整改;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难以推动整改的,报送县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消防部门,共同督促整改。部门排查、联合抽查中发现难以整改的隐患问题,由行业主管部门督促整改;对行业主管部门难以推动整改的,由其会同消防、公安、城管等部门共同督促整改。对构成重大火灾隐患或区域性隐患问题突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挂牌督办。

  (五)严格执法形成震慑效应。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特别是对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以及违规设置防盗窗(网)、铁栅栏、广告牌等障碍物的,消防部门、公安派出所应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部门应依法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根据省政府赋予的消防行政处罚权限,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以及个人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停放电动自行车或给电动自行车充电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对拒不改正的,要依法依规组织强制清除或拆除相关障碍物、妨碍物,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对多次违法停车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反复违规设置防盗窗(网)、铁栅栏、广告牌等障碍物造成严重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纳入消防安全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广泛开展宣传警示曝光。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普及消防“生命通道”安全管理常识,引导广大群众共同维护消防“生命通道”安全畅通,发动居民群众举报身边火灾隐患问题和违法行为。各设区市政府要制作一批火灾典型案例警示片,并广泛宣传发布。市、县两级政府组织联合抽查、督导检查时,应邀请媒体记者全程参与,曝光一批消防“生命通道”隐患问题。对隐患特别突出、违法行为特别严重的,属地政府要召开隐患整改现场警示会、约谈会,督促落实整治责任和措施。

  (七)多方联动实施综合治理。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24〕7号)、《关于做好民用建筑消防车通道建设与标识工作的通知》(赣建消〔2022〕120号)、《江西省消防救援总队等部门关于建立消防“生命通道”联合管理机制的通知》(赣消〔2022〕120号)等有关文件职责分工,加强消防“生命通道”全链条、全过程管控,落实标识化、规范化管理。各地要将打通消防“生命通道”集中整治纳入文明城市测评、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创建重点内容,明确评价指标要求,纳入各地测评体系,发挥治理效能。

  五、责任分工

  (一)属地政府。市、县两级政府是集中整治的第一责任主体,全面牵头组织,加强调度推进,及时研究解决涉及消防“生命通道”的重大问题;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是集中整治的直接责任主体,负责发动自查自改、组织基层排查、督改隐患问题。

  (二)行业相关部门。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负责本行业、本系统、本领域打通消防“生命通道”集中整治工作。其中:教育部门负责各类学校、幼儿园、面向中小学生(含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的校外培训机构、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民用飞机、民用船舶制造、民用爆炸物品的厂房、仓库及附属用房;民政部门负责各类养老机构、儿童福利院、救助站、殡葬服务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人力资源市场、职业培训机构、技工院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施工临时用房,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服务区域内公共区域排查整治;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汽车客运站、港口、码头、地下轨道交通;商务部门配合相关部门负责商场、市场、宾馆、饭店;文旅和旅游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娱乐场所、剧本娱乐场所、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博物馆、剧院、旅游景区、文物保护单位;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医院、诊所等医疗机构及托育机构;应急管理部门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督促工贸行业有关生产加工企业落实厂房、仓库及附属用房消防“生命通道”整治要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所监管企业;体育部门负责公共体育设施、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及体育培训业态场所;民宗部门负责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国动部门负责指导检查督促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管理单位;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寄递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和末端网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银行、证券、保险及其服务网点、派出机构;供销社部门负责供销系统内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农副产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场所;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负责所属物资储备承储单位;民航监管机构负责民用机场航站楼及其附属建筑。

  (三)监督执法部门。公安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公安派出所积极参与基层排查整治,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市场监管分局积极参与基层排查整治;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拆改违规广告牌,并对占道经营等导致消防车辆无法通行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消防部门负责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排查整治,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编制印发打通消防“生命通道”集中整治检查指南和执法指引,并根据需要提供集中整治工作的技术指导服务。

  六、保障措施

  依托省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省消防救援总队),成立全省打通消防“生命通道”集中整治工作专班,负责统筹协调各地、各相关部门开展集中整治工作。定期梳理通报情况,对行动迟缓、工作敷衍的,予以通报批评、约谈警示,对工作推进不力、导致发生较大及以上亡人火灾事故的,按程序启动责任倒查机制,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各地要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参照建立相应专班机制,推动工作落实。要加强信息报送,各地和省有关部门于2024年6月15日前将工作方案及有关部署情况、每季度末将阶段性进展情况和《打通消防“生命通道”集中整治统计表》(见附件3,以下简称《统计表》),2025年11月30日前将工作总结和《两个清单》《统计表》报送省工作专班(联系人:刘宗卫、赵修均;联系电话:0791-86558309;邮箱:583801347@qq.com)。

  附件:1.打通消防“生命通道”集中整治排查表

  2.打通消防“生命通道”隐患问题和整改责任清单

  3.打通消防“生命通道”集中整治统计表


打通消防“生命通道”集中整治排查表


打通消防“生命通道”隐患问题和整改责任清单

  

打通消防“生命通道”集中整治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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