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局,雄安新区管委会生态环境局、公共服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有关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要求,根据《河北省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办法》,结合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对《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和《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基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冀环规范〔2023〕1 号文件同时废止。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2024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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