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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粮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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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鄂政办发〔2009〕139号

颁布部门: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09-12-08生效日期:1900-01-01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粮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9〕139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粮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二月八日

  湖北省粮食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8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文〔2009〕18号)精神,设立湖北省粮食局,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加强对全省粮食(含食用油,下同)行业发展问题的研究,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完善粮食储备体系,健全粮食监测预警体系和应急机制,加强对粮食购销和地方储备粮管理的指导协调,提高全省粮食供应的保障能力。

  (二)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粮食流通和粮油储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具体落实粮食管理行政首长负责制;制定全省粮食宏观调控、总量平衡以及粮食流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提出全省粮油流通产业政策、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的建议;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贯彻落实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推动全省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和发展。

  (二)承担全省粮食监测预警和应急责任;负责全省粮食流通宏观调控的具体工作;指导粮食产销合作,组织粮食品种、数量的余缺调剂;会同有关部门搞好粮食价格管理和调控;制定粮食在供求失衡情况下的应急措施,提出启动粮食应急预案的建议。

  (三)建立和完善地方粮食储备制度,承担省级和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工作;制定全省粮食流通、粮食库存监督检查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对粮食收购、储存环节的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进行监督管理。

  (四)负责全省粮食流通的行业管理,拟订全省粮食行业发展规划、政策和粮食收购市场准入标准并组织实施;审批并核查粮食收购资格;承担全省范围内军粮供应网点的资格认定和管理工作。

  (五)制定全省粮食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编制全省粮食流通、仓储、加工设施建设规划,管理有关粮食流通设施的政府投资项目,加快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和完善全省粮食流通市场体系。

  (六)指导和推进全省粮食流通的科技进步、技术改造和新技术推广,制定粮食储存、运输的技术规范并监督执行;开展粮食流通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七)拟订全省粮食产业化发展规划,提出目标和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督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执行国家粮食流通政策;建立粮食经营台帐,报送粮食购销、储存、加工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落实粮食最低和最高库存量;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加强粮食质量管理和检测体系建设,拟订粮食质量标准,负责全省粮食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设置与监督管理。

  (九)指导全省粮食经营企业执行国家财务会计和统计法规,制定全省粮食企业财务管理办法及会计核算办法,负责审核汇总和上报全省粮食财务报表,组织落实全省粮食财务挂帐的处理工作;受省政府委托对局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管。

  (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粮食市场供求形势的监测和预警分析;建立粮食供需抽查制度;依法发布粮食消费、价格、质量等信息。

  (十一)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粮食局设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局机关的政务工作,拟订局机关工作规则并组织实施;负责局机关的文秘、机要、安全保密、档案、政务值守、信访、政务信息、宣传报道、电子政务、会务、督查、建议提案办理、综合接待和政务公开工作。

  (二)调控处。

  研究提出全省粮食宏观调控、总量平衡、粮食购销、进出口的建议;拟订全省地方储备粮油的规模、总体布局和收购、销售、轮换意见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粮食流通统计、粮食供求平衡调查、市场监测和预警分析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

  研究提出全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案及相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粮食工作重大问题和重要政策、法规的研究工作;组织粮食流通和储备等相关配套政策法规的起草和宣传;组织拟订省级和行业粮食质量标准、检测制度及技术规范;承担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四)监督检查处。

  监督检查全省粮食流通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地方储备粮计划、数量、质量和技术规范的执行情况;组织指导对全省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承担全省粮食库存检查工作。

  (五)财务会计处。

  承担局机关和直属单位部门预算、财务管理、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监管和内部审计工作;指导全省粮食企业贯彻国家有关财税、金融、会计政策;协调落实有关财政补贴政策和粮油收购资金供应;指导粮食财务挂帐管理和消化、以及企业改革有关财务工作。

  (六)仓储处。

  拟订全省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和仓储管理的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全省粮食仓储管理和安全储存工作;承担中央和地方储备粮承储资格的申报、认定工作。

  (七)产业发展处。

  拟订全省粮油工业发展规划,指导全行业粮油工业发展的具体业务工作,拟订有关制度、办法并监督执行,组织粮油工业科技推广和交流合作。

  (八)人事处。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劳动工资和外事工作;组织指导全省粮食行业的职业教育和培训等项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设立机关党委办公室,承担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离退休干部处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粮食局机关行政编制为6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纪检组长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1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监察室主任、离退休干部处处长各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2名。

  五、其他事项

  (一)省地方粮油质量标准由省粮食局组织制定,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立项、审查、编号、发布。

  (二)粮食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负责贯彻执行粮食流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制定粮食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协助有关部门对市场粮油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组织粮食收购质量调查和品质测报工作,发布粮食质量信息。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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