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9〕144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二月八日 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8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文〔2009〕18号)精神,设立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为省政府直属机构,也是省国防动员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挂湖北省民防局牌子。 一、职责调整 (一)增加组织全省人民防空信息化平台建设的职责。 (二)增加参与防灾救灾的职责。 (三)加强对重要经济目标落实人民防空要求的指导和监督,对涉及人民防空要求的重要工程布局和重大项目提出建议的职责。 (四)加强对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的职责。 (五)取消和下放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在全省的贯彻实施和监督检查,拟订人民防空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 (二)拟订全省人民防空建设的中长期发展规划,编制全省人民防空工作年度计划。 (三)拟订、申报国家和省级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依法对城市和重要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对涉及人民防空要求的重要工程布局和重大项目提出建议。 (四)会同有关部门审批人民防空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 (五)组织实施全省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与管理。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实行计划、技术和质量管理,指导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平时开发利用,指导和监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建设中落实人民防空要求的工作。 (六)制定并监督执行全省人防工程定额标准,组织开展对人防工程国家质量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协调处理重大人防工程质量问题的争议,监督检查人防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的资质等级。 (七)承担全省人民防空组织指挥工作责任,指导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制定城市防空袭方案,监督、检查防空袭方案和各项保障方案的落实,拟订人民防空演习(练)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八)承担组织全省人民防空信息化平台建设责任,组织实施全省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与管理,制定全省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组网方案,协调利用地方、军队通信网保障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工作,对全省人民防空警报网建设实行计划、技术和质量管理,监督全省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畅通,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全省人民防空无线电管理。 (九)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全省人民防空宣传教育,组织全省人民防空干部教育培训。 (十)承担全省人民防空经费和资产管理责任,编制全省人民防空经费预决算,对经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十一)组织全省人民防空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科研成果,指导全省人民防空科研设计院(所)业务建设,监督执行人民防空技术标准,监管全省人民防空专用设备器材的生产。 (十二)承担战时组织指挥城市群众进行防空袭斗争,消除空袭后果和配合城市防卫、要地防空作战责任,协助有关部门恢复生产和生活秩序。 (十三)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设5个内设机构: (一)秘书处。 负责组织协调办机关各处、直属单位工作,督办各项工作的落实;负责重要会议组织、文电处理、保密、档案、机要、信访、综合统计、保卫、计划生育、机关行政管理和后勤保障工作;承担综合性报告、重要文件起草和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办机关及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拟订全省人民防空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承担办机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责全省人民防空目标管理和人防机关“准军事化”建设工作。 (二)工程处(省人民防空工程标准定额质量监督站)。 负责拟订全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承担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负责重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竣工验收工作;对涉及人民防空要求的重要工程布局和重大项目提出建议;负责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和拆除、报废、统计管理工作;组织人防工程科研和信息交流,推广应用科研成果;承担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监管责任;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城市建设、抢险救灾中平战兼容和转换措施;检查指导全省人民防空工程及设备设施的经营管理和安全使用;拟订全省人防工程定额标准;组织开展对人防工程国家质量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协调处理全省重大人民防空工程质量问题的争议;监督检查人防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的资质等级;指导省直机关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维护管理。 (三)指挥通信处。 负责拟订、组织实施城市防空袭方案和保障方案;监督指导重要经济目标单位落实人民防空要求;检查指导各地人民防空指挥所、疏散基地建设;组织指导人民防空专业队伍训练;组织全省人民防空信息化平台建设;负责拟订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的建设规划、计划和保障方案,保障指挥通信畅通;检查指导人防通信站的值勤管理、设备维护和专业技术训练;战时组织人民群众进行防空掩蔽、城市人口疏散,协助有关部门消除空袭后果,配合城市防卫、要地防空作战,组织实施灯火管制;平时组织指导防空袭警报试鸣、城市人口疏散掩蔽演练;战时组织发放防空袭警报;拟订省级人防演习(练)方案,审批下一级人防演习(练)方案;组织参与防灾救灾工作;指导省直机关人民防空指挥场所和疏散地域建设。 (四)政策法规处。 承担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责任;拟订人民防空建设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有关人民防空的行政执法、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负责人民防空宣传教育,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人民防空教育计划,开展人民防空知识教育。 (五)计划财务处。 组织拟订全省人民防空建设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承担全省人民防空经费、物资、设备的计划、申请、分配、核算和管理责任;指导监督全省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负责全省人民防空经费综合预算、决算的编报和使用管理;监督指导人民防空工程、业务经费的预算、决算和使用,组织内部审计;承担监督人民防空财务制度执行的责任;培训人民防空财务人员;拟订战时防空袭物资保障计划;承担办机关部门预决算和财务、资产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办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设立机关党委办公室,与秘书处合署办公。 离退休干部处负责办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机关行政编制为39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总工程师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8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专职纪检监察员、离退休干部处处长各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7名。 五、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