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沙江溪洛渡水电站(凉山库区)农村移民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 凉府办发〔2010〕25号 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 《金沙江溪洛渡水电站(凉山库区)农村移民安置实施意见》已经州政府同意,现下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 金沙江溪洛渡水电站(凉山库区)农村移民 安置实施意见 为了顺利推进金沙江溪洛渡水电站凉山库区农村移民安置工作,维护移民群众合法权益,保障溪洛渡水电站工程建设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关于我省大中型水电工程移民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发改能源〔2008〕722号)以及《金沙江溪洛渡水电站四川库区实施阶段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工作大纲》等国家及四川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程、规范等,结合溪洛渡水电站凉山库区农村移民安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一、总 则 (一)溪洛渡水电站凉山库区移民安置实行以县为基础、分级负责的管理方式,采取地方政府为主,项目业主、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移民代表共同参与并接受社会监督的工作形式。 (二)坚持规划先行的原则,科学选择移民安置方式,充分尊重移民的意愿,确保移民群众的利益。 (三)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关系,正确处理近期和远期、需要与可能的关系。在国家进行合理补偿的同时,提倡自力更生、艰苦创业、重建家园的精神,确保库区移民“搬得出、稳得住、能发展”。 (四)坚持以人为本,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办法,以农业为基础,结合二、三产业的发展,多渠道、多形式安置移民,为移民群众提供良好的生产生活条件,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 (五)农村移民生产安置坚持以土为本的原则。强化产业支撑,通过开发可利用的土地资源,改造中、低产田地,建设稳产、高产粮田和经济园林,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和加工业,使每户移民具备恢复原有生活水平所必要的物质基础和生产条件。 依附城(集)镇安置和自谋出路安置的移民需要配置一定数量的基本口粮田。 (六)移民安置区建设坚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与新农村建设结合的原则。既要安全可靠,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又要节约用地,尽量少占耕地,确实需要占用的,尽量占用质量较低的耕地。库周后靠移民新建的安置点,必须布局在水库校核洪水位2m以上,且远离浸没区、滑坡区、坍岸区等地带。 坚持移民安置区合理配置基础设施的原则。加强基础设施、公益设施的建设。对移民安置点的水电路、文教卫生、广播电视、通讯等基础设施,根据移民安置区的具体条件合理配置。 (七)移民安置意愿及安置区当地居民意愿的选择应在环境容量允许的前提下,既要充分尊重移民及安置区当地居民的意愿,又要加强政府的引导,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二、生产安置 (八)生产安置移民是指溪洛渡水电站库区土地征收线内原有的土地资源丧失、或其它原因造成库区土地征收线外原有土地资源不能使用、需重新配置土地资源或解决生存出路的农村人口。 结合我州的实际情况,溪洛渡水电站库区移民生产安置方式分为移民后靠安置、政府统一规划安置和移民自行安置。 (九)后靠安置。 政府鼓励移民在环境容量允许的情况下,优先后靠安置。 在征地红线外人均耕(园)地大于或等于该村民组人均耕(园)地数量的移民户,应实行后靠安置。 (十)政府统一规划安置的主要方式有:县外集中农业安置、县内集中农业安置、分散农业安置、养老保障安置、集镇安置。 政府统一规划农业生产安置标准为人均配置水田毛面积1.2亩(其中净面积1.0亩),或配置同等水平的其他土地。考虑移民搬迁后发展经济林果、农副产品加工业以及柴山、墓葬等用地需要,另按人均0.1亩旱地的标准配置特殊用地。生产性基础设施按照《金沙江溪洛渡水电站(四川库区)移民安置实施规划报告》(简称《实施规划》)实施。 集中农业安置区是指成片面积在30亩以上的耕地调整区、土地开发与整理区域。 1.县外农业集中安置。 县外农业集中安置是指移民户在库区县域以外以土为本,由安置地政府通过集中开发、整理或调整土地进行农业集中生产安置。 雷波县和金阳县需要在县外生产安置的移民户,可在州人民政府下达到西昌市和德昌县的移民安置任务计划内,自愿选择县外农业集中安置方式。选择县外农业集中安置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选择该方式的移民必须既是生产安置人口又是搬迁安置人口。 (2)移民以户为单位提出安置意愿申请,经所在乡(镇)、村同意,报送迁出地县移民主管部门,由迁出地和安置地县(市)移民主管部门结合安置区当地居民意愿审核批准。 在移民安置过程中,由迁出地县移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移民安置意愿调查,并负责与安置地县(市)移民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对接、办理迁移上户等工作。安置地县(市)移民主管部门负责安置区当地村民意愿调查、土地筹措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协调迁移上户等工作。 该安置方式的费用包括移民生产用地的土地流转费、土地整理费和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费三部分(以下统称:移民生产安置费用),由安置地政府统筹使用,不兑现给移民个人。 2.县内农业集中安置。 县内农业集中安置是指移民户在库区涉及县域内以土为本,通过集中开发、整理或调整土地进行农业集中生产安置。 选择县内农业集中安置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选择该方式的移民必须既是生产安置人口又是搬迁安置人口。 (2)库区各县生产安置移民自愿在政府推荐的农业集中安置点中安置。 (3)生产安置移民以户为单位提出安置意愿申请,经所在乡(镇)、村同意,报送本县移民主管部门,移民主管部门结合安置区当地村民意愿审核批准。 在移民安置过程中,由县移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移民意愿调查和安置区当地村民意愿调查,负责土地筹措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协调迁移上户等工作。 该安置方式的费用标准为移民生产安置费用,由安置地人民政府统筹使用,不兑现给移民个人。 3.分散农业安置。 分散农业安置是指移民户在规划安置区内以土为本,通过开发、整理或调整土地(成片土地面积30亩以下)进行农业生产安置。 选择分散农业安置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库区各县生产安置移民应根据自身的意愿和条件在规划的分散农业安置区进行选择。 (2)生产安置移民以户为单位提出安置意愿申请,经所在乡(镇)、村同意,报送本县移民主管部门,本县移民主管部门确认已落实土地等农业生产资料和宅基地后,予以批准,并经过公证。跨县(市)外迁分散农业安置的还需提交安置地县(市)移民主管部门出具的接收证明。 在移民安置过程中,由迁出地县移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移民意愿调查。安置地县(市)、乡(镇)、村、组负责落实生产用地、协调迁移上户等工作。 该安置方式的费用标准为移民生产安置费用,由安置地人民政府统筹使用,不兑现给移民个人。 4.养老保障安置。 养老保障安置是指移民不需要配置土地资源,通过定期、定额发放养老保障金解决生活来源的安置方式。 选择养老保障安置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在2013年1月1日前,男性年满60周岁(含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含55周岁)的生产安置人口。 (2)经本人自愿申请,乡(镇)、村同意,报县移民主管部门批准,并经过公示。 (3)选择养老保障安置的人口要随所在户的生产安置去向进行安置。 在移民安置过程中,由迁出地移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移民意愿调查,由安置地移民主管部门与当地养老保障主管部门协调落实相关事宜。 选择养老保障安置的移民,不再调配土地。 养老保障资金由安置地县(市)移民主管部门将移民的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简称:养老统筹费),上缴给安置地养老保障主管部门,统一用于养老统筹,不兑付给移民个人。 移民养老保障金发放期限从搬迁之日起至死亡之日止,由安置地养老保障主管部门按月发放,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190元。养老统筹费不足以发放养老保障金的,在库区基金和其他财政性资金中解决。移民在养老统筹费发放完毕之前死亡的,养老统筹费的余额一次性发放给其合法继承人。养老保障金的管理办法,由安置地县(市)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养老保障实施情况以及移民工作的具体要求研究制定,并报州移民工作局备案。 5.集镇安置。 集镇安置是指农村移民户进入库区新建集镇规划区建房,配置一定数量的口粮地,自主从事二、三产业安置。 选择集镇安置需满足以下条件: (1)集镇新址周围2公里的耕作半径区域内有可供调剂的土地资源,应优先满足集镇新址原居住的村民和受淹没集镇原居住村民。 (2)集镇安置的移民户自愿申请,经乡(镇)、村同意,报县移民主管部门批准,具体条件由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根据各集镇新址周围耕地及后备资源现状,通过调整土地和垦荒造地等途径,规划进集镇安置的移民户人均基本口粮地为0.3~0.5亩。 在移民安置过程中,由县移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移民意愿调查、集镇周围基本口粮地的筹措。 在抵扣《实施规划》配置的基本口粮土地的费用后,移民可一次性领取移民生产安置费用标准的剩余部分。其土地整理和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自行解决。 具体实施办法及标准由安置地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以及移民工作的具体要求研究制定。 (十一)移民自行安置的主要方式有自行农业安置、自谋职业安置、投亲靠友安置。 1.自行农业安置。 自行农业安置是指移民户以土为本,由移民户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安置地,并按照《实施规划》生产安置目标,负责自行落实土地等生产资料的安置方式。 选择自行农业安置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移民户提出书面申请,提供落实生产资料、宅基地以及安置地乡(镇)、村、组和县(市)移民主管部门同意接收的书面证明材料,经所在乡(镇)、村同意,并报迁出地县移民主管部门批准。 (2)选择自行农业安置的移民必须以户为单位。 移民户负责征求安置地乡(镇)、村、组和村民的意愿,负责自行落实生产资料和宅基地;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自行负责迁移上户、建房等工作。迁出地县移民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相关证明材料,协调办理迁移上户等工作。 该安置方式的费用标准为移民生产安置费用,由移民户自行用于调整落实生产资料及配套设施,并可一次性领取。 2.自谋职业安置。 自谋职业安置是指自愿从事二、三产业的安置方式。 选择自谋职业安置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移民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具备一项从事二、三产业的职业技能(出具相关证明材料)或在搬迁以前已从事二、三产业经营多年且办理了相关证照,具有稳定的经济来源。 (2)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有固定的就业岗位。 (3)家庭收入主要来源者至少有1人的年龄在50周岁以下。 在移民安置过程中,由迁出地县移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移民意愿调查,负责审核相关证明材料,办理批准手续,并经过公证;负责协调办理户口迁移等工作。移民户负责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自行谋取就业方式,并自行负责迁移上户等。 该安置方式的费用标准为移民生产安置费用,由移民个人自行用于就业,并可一次性领取。 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3.投亲靠友安置。 投亲靠友安置是指移民户在库区外有固定的职业或有稳定经济来源,且具备赡养、扶(抚)养能力的亲友(出具相关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移民户能利用补偿资金在亲友所在地解决生产、生活出路的安置方式。 选择投亲靠友安置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所投靠的亲友有保证移民生活、居住的条件。 (2)所投靠的亲友应做出书面承诺。 (3)经所投靠的亲友所在地村(或单位)、组核实认可,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单位)、县(市)移民主管部门审查同意,迁出地移民主管部门批准。 在移民安置过程中,由迁出地县移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移民意愿调查,负责审核相关证明材料,协调办理户口迁移等工作;移民户负责落实安置去向,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自行负责迁移上户、建房等。 该安置方式的费用为移民生产安置费用,由移民户自行用于调整落实生产资料及生产配套设施,并可一次性领取。 (十二)移民户根据本意见的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安置方式,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和真实意愿慎重选择适合本户的一种安置方式。 按照以上的要求和程序,安置方式一经选定,移民户不得改变安置方式;已经选定资金发放方式的,不得改变发放方式。移民户不选择以上安置方式的,由移民户所在县人民政府妥善安置。 (十三)以上生产安置方式的资金,来源于征收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资金平衡单元为村民小组。 1.若该村民小组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能满足移民生产安置所需资金,其不足部分由电站项目业主补足,在《实施规划》中增列投资。 2.若该村民小组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在满足移民安置的需要后有节余资金,其节余资金交由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讨论决定,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使用(包括以货币形式兑付到户)。 三、搬迁安置 (十四)搬迁安置是指对搬迁安置人口进行异地建房(含配套水、电、路等生活基础设施)或异地居住的安置方式,又称为生活安置。 搬迁安置方式有:政府统一规划搬迁安置和移民自行搬迁安置两种方式。 (十五)搬迁安置规划标准参照溪洛渡水电站施工区的安置标准执行。 移民在安置地的文教卫生、广播电视、通讯等设施方面享受与当地居民同等的待遇,若因移民的迁入导致安置区相应容量不足时,则适当予以增容,以满足使用。 (十六)政府统一规划搬迁安置方式有:集中搬迁安置、分散搬迁安置。 1.集中搬迁安置。 集中搬迁安置是指农村移民安置点移民人数在50人以上,按照安置地县(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和新农村建设的标准,主体设计院实行统一规划设计,统一布局,统一基础设施建设的搬迁安置方式。按照《金沙江溪洛渡水电站可行性研究报告》,雷波县、金阳县县外集中搬迁安置地分别为西昌市和德昌县。 选择集中搬迁安置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搬迁安置移民可在规划的前提下选择集中搬迁安置,集中搬迁安置去向与农业集中生产安置去向应保持一致。 (2)本人自愿申请,并报县移民主管部门,县移民主管部门根据搬迁安置地居民意愿进行批准,外迁集中搬迁安置的还需得到安置地县(市)移民主管部门的批准。外迁西昌市、德昌县搬迁安置的移民人数以州人民政府下达的两县(市)移民安置人数为准。 (3)五保户、无亲属赡养和扶、抚养的残疾人在本县有集中供养条件的,本着本人自愿的原则,实行集中供养安置。无集中供养条件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妥善安置。 在移民搬迁安置过程中,由迁出地县移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移民意愿调查,安置地县(市)移民主管部门负责安置区居民意愿调查,落实搬迁安置宅基地、配套基础设施,协调迁移上户等工作。 集中搬迁安置基础设施投资根据《实施规划》投资计列,交由安置地县(市)人民政府统筹用于落实移民搬迁安置基础设施和改善生活条件,不兑现给移民个人。 2.分散搬迁安置。 分散搬迁安置是指农村移民安置点移民人数在50人以下,移民自行负责基础设施建设的搬迁安置方式。 移民选择分散搬迁安置的,需经移民户申请,报安置地县(市)移民主管部门批准。 在移民安置过程中,由安置县移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移民意愿及安置区居民意愿调查,落实搬迁安置建设用地、协调迁移上户等工作。外迁分散搬迁安置的需由安置地县(市)移民主管部门负责进行安置区居民意愿调查,协调落实搬迁安置宅基地、迁移上户等工作;移民自行负责落实宅基地、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和建房。 分散安置点基础设施建设费用,以《实施规划》典型设计成果确定的标准为准。基础设施费用发给移民户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分散安置点一般情况下不设置外部专业设施建设项目。 (十七)自行搬迁安置是指搬迁安置人口自行进行异地建房或异地居住的安置。 选择自行搬迁安置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本人自愿申请,安置地乡(镇)、村、组同意接收,报县(市)移民主管部门批准。 在移民安置过程中,由迁出地县移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移民意愿调查,审核相关证明材料,协调办理迁移上户等工作;移民户自行征求安置地乡(镇)、村和居民的意愿,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自行落实宅基地、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和建房,并自行负责迁移上户等工作。 自行搬迁安置基础设施费用以《实施规划》典型设计成果确定的标准为准,基础设施费用发给移民个人进行基础设施建设。 (十八)搬迁安置规划所需投资在《实施规划》中单独计列,不使用集体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移民户不选择安置方式的,由所在县人民政府妥善安置。 四、监督管理 (十九)州移民工作局负责移民安置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各级移民部门应当加强管理,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移民搬迁安置的工作情况。 (二十)迁出地和安置地县(市)人民政府是移民安置的实施主体,应按照本意见开展移民意愿及安置区居民意愿调查、安置点(区)选定、安置方案的对接等基础性工作,并加强相应的政策宣传工作。 (二十一)项目业主应配合全面参与移民安置工作。 (二十二)设计单位应根据本意见,开展相应的规划设计工作,为移民安置创造条件。县(市)人民政府及移民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主体设计单位开展规划设计工作,为设计单位提供相关资料。 (二十三)监理单位依据本意见进行移民安置的全过程综合监理。县(市)人民政府及移民主管部门、设计单位应积极配合移民综合监理单位开展工作,并按要求提供所需相关资料。 (二十四)移民安置过程中群众反映的问题,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和相关单位要按照“谁组织实施、谁负责受理”的原则及时研究解决。 五、附 则 (二十五)本意见所指安置人口(生产安置人口和搬迁安置人口)为根据经审定的《金沙江溪洛渡水电站四川库区移民人口界定意见》确定的移民人口。 (二十六)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十七)本意见由州移民工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