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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机械化立窑安全生产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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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建材生管发[1990]7号

颁布部门: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

法律效力:部门规章

应用分类:机械电气安全类

颁布日期:1990-01-18生效日期:1990-01-18

水泥机械化立窑安全生产规程

(一九九0年一月八日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止水泥机械化立窑(以下简称机立窑)发生“窑喷”事故,保护国家财产和保障职工的人身安全,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使用机立窑的水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企业领导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建立和健全机立窑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在组织生产过程中,必须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生产必须服从安全。

  第四条 企业要积极推广应用现代化的管理方法和新技术,以提高企业的安全技术素质,改善劳动条件。

第二章 安全生产管理

  第五条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企业必须建立与生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形成由厂部、车间、班组三级人员组成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烧成间(立窑车间)必须设立安全管理小组,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员。

  第六条 企业要实行机立窑安全生产大检查制度,厂部每季度要检查一次,车间每月要检查一次,班组要经常检查。对检查出的事故隐患必须整改。

  第七条 企业应建立窑长统一指挥下的看火操作责任制,实行“三班保一窑”的煅烧管理措施和单窑考核产量、质量的办法,以利于稳定机立窑热工制度。

  第八条 各车间必须建立必要的生产报表,健全交接班制度。每班必须按生产报表的要求,做好原始记录,烧成车间还应详细记录物料煅烧情况和有关生产工艺数据,为下一班生产创造条件。

  第九条 企业职工必遵章守纪,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做好本职工作。看火工上班期间严禁脱岗、睡觉、串岗和酒后上岗。

  第十条 看火工有拒绝违章指挥和在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下,采取应急措施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企业应按规定发放劳动保护用品,加强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管理。看火工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各种劳动保护用品。

第三章 生产工艺与设备管理

  第十二条 企业应积极推广应用预加水成球(预温成球)、闭门烧窑和微电子控制等新技术。

  第十三条 企业的化验室应按《立窑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程》的规定,加强对原材料、燃料的管理与控制,设计合理的配料方案;搞好生料予均化,严禁出磨生料直接入窑煅烧,保证煤料对口。为隐定机立窑热工制度创造条件。

  第十四条 烧成用煤量原则上由化验室一次下达指标,看火工根据入窑生料和窑情,可作小范围的增减但调整后必须与化验室联系,严禁大增大减。

  第十五条 机立窑配煤工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料、煤配比要准确可靠(生料流量波动不大于4%,煤流量波动不大于3%),并在入成球盘前均匀混合;

  (二)能连续均衡地向成球盘内供料。

  第十六条 入窑料球必须颗粒匀齐、水份适宜、热稳定性好和具有一定的强度,严防粉料和大块泥团入窑,以保证窑内通风均匀和减少通风阻力。

  第十七条 机立窑卸料装置必须具有多级调速或无线调速性能,料封出料必须自动控制。

  第十八条 企业应采热工仪表检测机立窑生产。窑面控制室应安装卸料速度显示仪表、鼓风机电流表和紧急停风装置。

  第十九条 企业必须及时更换机立窑耐火砖,避免因过度磨损和侵蚀造成架窑。

  第二十条 在机立窑烘窑、点火前,必须对熟料煅料煅烧系统的所有主辅机设备进行严格检查,全线空载试车正常后才能开窑点火。

  第二十一条 窑面操作平台必须设置具有躲避“窑喷”伤害的安全室和安全平台。

第四章 煅烧操作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机立窑煅烧操作必须按《水泥机械化立窑看火工操作守则》进行。

  第二十三条 煅烧操作工具必须集中或按规定放置。

  第二十四条 加料操作应按压二肋、盖边部、提中间的原则进行,严禁向中间加料。

  第二十五条 差热煅烧时,必须严格控制划分中、边料的加料区,中边混合料加到中边料交界处。

  第二十六条 以稳定“底火”的操作法为原则,严格控制加料、卸料、用风、避免猛增猛减。

  第二十七条 在正常加料与卸料的情况下,出现窑面料位随加料逐步升高或风机电流表等其它异常现象时,应立即查明原因,并采取相应防范措施。

  第二十八条 机立窑煅烧过程中,窑内出现偏火和中间火深时,应视偏火和中间火深的不同程度及时处理。

  第二十九条 当停窑后重新开窑前,应先开卸料机,证实窑内未产生架空等异常现象时,再开风机煅烧。

第五章 安全教育与培训

  第三十条 企业应定期组织看火工及有关人员学习机立窑安全生产规程,每年不少于两次。

  第三十一条 机立窑看火工实行持证操作制度。看火工必须参加参省级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统一发证。新看火工在有经验的看火工的指导下实习六个月后才能独立操作。

  第三十二条 烧成车间职工应接受必要的烧伤紧急救护训练。

第六章 事故处理

  第三十三条 企业发生“窑喷”伤人事故时,必须按国务院颁发的《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和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颁发的《建材工业职工伤亡事故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迅速组织枪救和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人、企业领导必须及时赶到现场指挥抢救并保护现场。坚持按“三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及广大职工群众受不到教育不放过,安全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进行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 发生“窑喷”事故,即使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企业也应查清原因,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程由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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