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省机动车数量增长迅速,据不完全统计,至1996年底,全省机动车数量已达517万辆,全年耗油约350万吨,排放大气污染物约为60万吨,致使我省大气污染日趋严重。为逐步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我省大气环境质量和人民生活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我省实际,现就全省推广使用无铅汽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加速在全省范围内推广使用无铅汽油工作的展开,协调各方面的关系,省政府决定成立省推广使用无铅汽油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此项工作的汤炳权副省长任领导小组组长,省政府副秘书长,省环保局、计委、经委,贸易委领导任副组长,省公安厅。交通厅、工商局、技术监督局、物价局、广州军区后勤部的领、导为领导.小组成员,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局。
二、由于各地情况不同,推广使用无铅汽油采取分步实施的办法,各地区、各市可在省政府规定的时限内自行确定实施时间。原则上珠江三角洲地区在1998年年底前实施;其他地级以上市由省推广使用无铅汽油工作领导小组会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确定实施时间,但最迟不得超过20OI年,对短期内尚无法使用无铅汽油的大型客车和大型货车,允许在各地区规定的期限内使用有铅汽油,但必须有环保、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证明书。
三、认真做好无铅汽油的配置与供应工作。具体分工:无铅汽油配置计划及管理工作由省计委、经委、贸易委负责,无铅汽油的销售价格由省物价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四、严格控制含铅汽油的销售,凡推广使用无铅汽油区域内的加油站,应改售无铅汽油。省经委、贸易委要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关于改革原油、成品油流通体制意见的通知》(国发[1994]21号)和《广东省整顿成品油市场的买施办法》(粤经能[1996]551号),对无铅汽油的批发经营单位、加油站和零售网点进行规范管理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通知销售含铅汽油或销售的汽油不符合无铅汽油标准的单位,依据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五、推广使用无铅汽油的具体实施办法油省推广使用无铅汽油工作须导小组研究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