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本法规已于2006年11月27日被《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废止。
各市、县、自治区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级审批管理规定》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四年十月十三日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根据本规定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环境保护方案、环境保护设施竣工报告,负责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检查、监督及执行行政处罚。
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应配合负责项目审批管理的环保部门对本行政区内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 省环保部门负责下列项目的环境保护审批管理(按规定须报国家环保局审批的除外):
(一)按规定须经国家和省的项目审批部门审批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是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部门、企业设立的审批部门,下同);
(二)在省内可能造成较大环境影响的项目,具体项目由省环保部门颁布;
(三)可能造成环境影响跨市行政区的项目。
第四条 市环保部门负责本规定第三条规定以外的下列项目的环境保护审批管理:
(一)按规定须经市项目审批部门审批的项目;
(二)在市范围内可能造成较大环境影响的项目,具体项目经省环保部门批准,由市政府或市环保部门颁布;
(三)可能造成环境影响跨县(县级市)的项目;
(四)市环保部门直接管辖区内的项目;
(五)中央、省、市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建设项目。
第五条 县和县级市环保部门负责其管辖区内的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管理。
第六条 上一级环保部门可将其负责环境保护审批管理的建设项目委托下一级环保部门审批管理。
上级环保部门可更正下级环保部门不适当的审批意见。
对市或县环保部门不适合审批管理的项目,省环保部门可特别指定环境保护审批管理权限。
第七条 环保部门组织审批环境影响报告、环境保护方案、环境保护设施竣工报告,收取技术审核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物价、省环保部门制定,报省政府批准颁布。
第八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