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深圳市水资源费收取办法

深圳市水资源费收取办法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深府[1996]340号

颁布部门:深圳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政府规章

应用分类:节能与资源管理类

颁布日期:1996-12-03生效日期:1997-01-01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有关单位,驻深局以上单位:
  《深圳市水资源费收取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水资源费收取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蓄水工程所有人或取水许可证持有人(以下简称业主或持证人)应按本办法交纳水资源费,但按《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规定可免交的除外。

  第三条 水资源费收取标准按下列公式计算:每立方米水资源费=深圳市自来水公司前一年每立方米自来水综合平均销售价×规定的百分比。具体百分比如下:

  (一)地表水:蓄水3%,江河水1.5%;

  (二)地下水:矿泉水400%,地热水300%,其他地下水10%。

  水资源费的收取标准应由深圳市物价部门依据上款计算公式每年核定一次。

  第四条 业主或持证人应向市水主管部门或其授权部门交纳水资源费。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水主管部门收取水资源费:

  (一)总库容在一千万立方米以上的蓄水工程;

  (二)取地下矿泉水或地热水的;

  (三)取水地点位于罗湖、福田、南山区内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水主管部门可委托区水主管部门收取水资源费:

  (一)总库容在一千万立方米以下,十万立方米以上的蓄水工程;

  (二)龙岗、宝安区内直接从江河取水或取其他地下水的。

  第七条 水资源费应按月或按季收取。收取水资源费应使用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第八条 市水主管部门或其委托部门收取水资源费应发给《水资源费交纳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

  《通知书》应标明水资源费交纳的主体、时间、地点、数额及交纳方式,标准格式由市水主管部门制定。

  第九条 业主或持证人应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通知书》的规定交纳水资源费,有异议的,应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发出《通知书》的部门提出书面异议并说明理由。

  接到异议的部门应自接到书面异议之日起五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作答复的,视为异议成立。

  第十条 业主或持证人逾期未交纳水资源费的,市水主管部门或其委托部门可按日加收应交纳水资源费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十一条 业主或持证人交纳的水资源费应计入成本或在事业经费中列支。

  第十二条 受市水主管部门委托收取水资源费的部门,应按季向市水主管部门缴交收取的水资源费。

  受委托部门可从收取的水资源费中提取10%作为代收费用。

  第十三条 收取的水资源费应纳入市财政部门在银行开设的专门帐户,并专项用于下列用途,不得挪作他用:

  (一)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

  (二)与水资源有关的勘察、监测、规划等科学研究;

  (三)饮用水源保护区原居民的补偿费用;

  (四)开发利用、管理和保护水资源的奖励。

  第十四条 市水主管部门应编制水资源费的年度使用计划,经市财政部门审查核准后实施。使用水资源费,应接受市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条 水资源费收取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行政监察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水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于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同地区相关
深圳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深圳市安全应急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废止《深圳市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圳市消防救援局 深圳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消防监督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深圳市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重点项目环境影响审批名录(试行)》续期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实施方案》的通知
深圳经济特区灾害事故应急处置条例
同专业相关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门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及延长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关于修改《江门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及延长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建筑施工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重大危险源实施举牌验收制度的通知
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黑龙江省其他建设工程分类管理目录清单》的通知
鞍山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办法(2025年修订)
泰州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2024年修订)
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2025年修订)
同行业相关
关于印发《国家重点推广的低碳技术目录(第五批)》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与使用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爆行业岁末年初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自治区财政厅 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大气和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