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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已废止)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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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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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冀政办函[2006]24号

颁布部门:河北省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节能与资源管理类

颁布日期:2006-04-12生效日期:2006-04-12

备注:本法规已于2022年12月5日被《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废止,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 (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05〕45号)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编制和实施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 
  要按照城乡统筹、合理布局、防治并举、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的原则,认真编制和实施全省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由省建设厅和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水利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环保局等有关部门参加,编制《河北省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和 《河北省 “十一五”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由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省卫生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局、省财政厅、省环保局等有关部门参加,编制《河北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和《河北省“十一五”(2007-2010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各市、县人民政府要责成相关部门认真编制本地区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市、县要按照规划搞好城乡供水工程建设,确保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 

  二、加强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工作以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为重点,进一步加大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工作力度。要依法严格实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合理确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严格禁止破坏涵养林和水资源保护设施的行为,因地制宜地进行水源安全防护、生态修复和水源涵养等工程建设。要大力治理污染,积极推进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积极推进循环经济,加快推行清洁生产。各市、县要结合实际,定期开展对集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要进行专项整治并挂牌督办。对违法违规建设的项目,要责令停建并限期治理整顿或拆除;对排污超标的企业和单位,要责令限期达标排放或搬迁。要以 “清洁水源、清洁家园、清洁田园”为主要内容,积极推行乡村清洁工程建设,改善农村生活环境,保护地表和地下水源质量安全。积极开展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指导农户合理施用化肥、农药,严禁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推广水产生态养殖,推进畜禽粪便和农作物秸秆的资源化利用。 

  三、进一步加大农村饮用水工程建设力度进一步加大解决农村饮用水安全问题的工作力度,采取集中供水、分质供水、分散供水以及农村卫生环境整治等工程措施,重点解决高氟、苦咸和污染水以及严重缺水地区的饮用水安全问题。省级财政要加大农村饮用水工程建设投资,对贫困地区进行重点扶持。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积极筹措资金,加大投入力度。有条件的地方尽早实现城乡统筹区域供水。要强化农村饮用水工程项目管理,切实做好前期工作,并严格按照规划要求和建设程序实施。要建立良性循环的供水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确保工程项目充分发挥效益。 

  四、加快城市供水设施建设和改造加快城市供水设施的建设和技术改造,提高供水能力,扩大供水范围。要按照多库串连、水系联网、地表水与地下水联调、优化配置水资源的原则,加快城市供水水源的建设,提高城市供水安全的保障水平。凡饮用水水源水质不符合标准的,应当提出强制性的技术措施,制订水厂技术改造规划,采用先进适用技术,改进水处理工艺。要把城市供水管网改造作为重点,优先改造漏损严重和对供水安全影响较大的管网,改善供水水质。要加快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加强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管理,逐步实现污水深度处理,不断提高再生水利用率。 

  五、加强饮用水安全监督管理加强对饮用水水源、水厂供水和用水点的水质监测,掌握饮用水水质动态数据,建立饮用水水质监测数据库,加强饮用水水质监测网络体系建设。强化对饮用水供水单位的监督检查,掌握当地饮用水供水单位基本情况,对检查不合格的供水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并督促限期整改。各供水单位要建立以水质为核心的质量管理体系,建立严格的饮用水消毒、取样、监测和检验制度,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操作规程检测供水水质,并完善检测数据统计分析的报告制度。 

  六、加快建立饮用水安全储备体系和应急机制各市、县要建立特枯年或连续干旱年的供水安全储备,规划建设城市备用水源,制订特殊情况下的区域水资源配置和供水联合调度方案。由省建设厅和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水利厅、省卫生厅、省环保局、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参加,认真编制《河北省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应急预案》。由省水利厅牵头,省建设厅、省卫生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参加,认真编制 《河北省农村饮用水安全保障应急预案》。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应根据各地水资源条件,制定相应的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的应急预案,成立应急指挥机构,建立技术、物资和人员保障系统,落实重大事件的值班、报告、处理制度,形成有效的预警和应急救援机制。当原水、供水水质发生重大变化或供水水量严重不足时,供水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并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二○○六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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