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大连市城市饮食娱乐服务企业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7年3月1日正式实施,为了贯彻落实该《办法》,根据《办法》第五条第四款规定,大连市环境保护局会同大连市规划局、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对“居民住宅区”范围作如下规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居民住宅区范围:
(1)城市居住区;
(2)封闭住宅小区;
(3)零散居民住宅楼:有住宅房屋的多层、小高层、高层、商住两用楼;旧式居民楼;
(4)拟建项目与居民居住房屋之间边界最短距离为30米,且30米范围内有10户以上(含10户)居民或有学校、医院、疗养院等敏感建筑物的区域。
该“居民住宅区”的范围界定仅限于《办法》有关条款的规定,不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