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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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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长政发〔2005〕21号

颁布部门:长沙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政府规章

应用分类:事故与应急类

颁布日期:2005-06-06生效日期:2005-07-01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00五年六月六日

长沙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二00五年六月)

  前言

  自然灾害、传染病、核泄漏、金融危机、国际恐怖主义等等,使世界各国的公共安全时常面临威胁。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国家应临危不乱地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由此带来的损失,保护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众生命健康安全。因此,完善危机管理体系,提高危机应对能力,已成为各国政府提高管理水平刻不容缓的工作。目前,一些发达国家已纷纷设置专门协调机构处置公共危机。党和政府已充分认识到了这一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政府应对危机提升到了整个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战略高度。长沙是湖南省省会,是全省政治、经济、文化中心,为保障省会安全,市委、市政府按照上级部署和要求把制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和建立、健全应急机制提到了议事日程,把它作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件大事来抓,把它作为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建设法治政府的一项迫切任务来办,并迅速组织人员制订了本应急预案。

  本应急预案着重对下列事项进行了规范:一是规范了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原则。二是明确规定要建立应急领导机构和日常的应急工作机构,形成一个快速反应的体系。三是明确各职能部门和有关单位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的职责,要建立监督机制,实行责任追究。四是规范了在本应急预案下的专项应急预案及牵头部门。五是初步建立了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工作的运行机制。即确定了信息的采集和预测→预警级别确定→预警级别发布→预警的解除→预案启动前的准备→确定突发事件级别→启动预案→现场处置、采取措施→应急扩大→应急响应结束→善后处置等环节。六是明确规定要建立各种保障:如资金保障、专业抢险队伍保障、专用设备设施保障、专用通道保障等等。七是结合省会特点,在多个环节规范了与省应急工作机构的密切配合和上下联动。如在接警、预警环节,在应急响应环节,在有关设备、设施等抢险设备共享方面等。八是明确规定在处置省会突发公共事件中,要优先确保省会政治、经济、文化、交通等重点部位等等。上述这些内容都在本应急预案中得到了充分体现,其他内容如原则、附则等均按照省政府制定的总体应急预案提纲予以落实和完善。本应急预案将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工作的实践中,进一步予以修改与完善。

  1.总则

  1.1目的

  为了科学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规范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最大限度消除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总体应急预案。

  1.2工作原则

  1.2.1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提高科学指挥的能力和水平;要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在应急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1.2.2依法规范。依法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应急工作中的行为;依法行政,依法实施应急预案;依法补偿或赔偿因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的损失。

  1.2.3分级负责。坚持分级管理、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实行应急工作责任制。

  1.2.4资源整合。按照条块结合、资源整合和降低行政成本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资源,明确不同类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牵头部门及其职责和权限,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驻长军队、武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的联动机制,充分发挥基层干部队伍的作用。

  1.2.5平战结合。坚持预防为主、常备不懈,随时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

  1.3编制依据

  1.3.1法律、法规及规章依据:

  ●自然灾害应急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森林防火条例》《湖南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植物检疫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等。

  ●事故灾难应急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湖南省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湖南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湖南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

  ●公共卫生应急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湖南省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全国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等。

  ●社会安全应急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信访条例》、《突发事件生活必需品应急管理暂行办法》、《非常时期落实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暂行办法》、《保险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规定》、《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

  1.3.2指导参考依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湘政发[2004]2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制订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函[2004]111号)、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的“三定方案”等。

  1.4现状

  1.4.1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市在公共安全方面面临的形势还是比较严峻的。在自然灾害方面,由于特殊的气候和地理条件,使得水患频繁,并伴有地质灾害发生。同时,旱灾、森林火灾、生物灾害时有发生,发生地震的可能性存在。在事故灾害方面,矿山点多面广,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特种设备、建设工程、交通和环境污染等事故时有发生,供水、供气、供电等事故隐患存在。在公共卫生领域方面,各种传染病(包括人和动物)、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件时有发生,给人民生产生活和经济发展造成了严重影响。在社会安全方面,群体性事件增多,成品油、电力等供应紧张,也给社会增加了不稳定因素。

  1.4.2我市常见突发公共事件的现状、成因及发展趋势的具体情况,各专项应急预案详细阐述。

  1.5适用范围

  1.5.1本应急预案由长沙市人民政府制订,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1.5.2在本总体应急预案下,长沙市人民政府同时制订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四类若干个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既是本总体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又是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依据。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专项突发公共事件。

  1.5.3在本总体应急预案指导下,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同时制订《长沙市区(县、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适用于各区、县(市)行政区域内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和具体响应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健全组织机构(包括领导机构和日常工作机构)是做好应急工作的组织保障。

  2.1.1应急领导机构与职责

  2.1.1.1市应急领导机构与职责

  长沙市人民政府设立长沙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为常设协调议事机构,其组成人员为:市长任主任,常务副市长和分管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以下简称专项应急工作)的副市长和市警备区、武警长沙支队主要责任人任副主任,市政府秘书长、有关副秘书长及主要履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职能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市应急委在省应急委员会的领导和省各专项应急工作机构的指导下,统一领导全市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研究、决定全市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重大问题;

  (二)部署和总结年度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

  (三)研究、制订并适时修改长沙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湖南省省会长沙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具体组织实施上述两个应急预案;

  (四)审查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制订的总体应急预案及市各专项应急工作机构制定的应急预案;

  (五)指导、监督各区、县(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机构及市各专项应急工作机构分别实施总体应急预案和市各专项应急预案;

  (六)法律、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2.1.1.2区、县(市)应急领导机构与职责

  长沙市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设立区、县(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为常设协调议事机构,其组成、职责等由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具体规定。

  2.1.2应急领导机构的日常工作机构与职责

  2.1.2.1市应急领导机构的日常工作机构与职责

  市应急委下设市应急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应急办),作为市应急委的日常办事机构,目前暂由市政府办公厅履行其职责。市应急办设立若干业务处室,分工负责突发公共事件的日常工作。该日常工作机构由市政府办公厅与市政府法制办按应急工作要求筹建。

  市应急办综合管理全市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组织制订、修订长沙市总体应急预案、省会应急预案;

  (二)组织实施长沙市总体应急预案、省会应急预案;

  (三)审查各区、县(市)应急领导机构制订的总体应急预案及市各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机构制订的应急预案;

  (四)领导、监督各区、县(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和市各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工作机构的各项工作;

  (五)领导、督查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方面的科研、宣传、教育、演习等工作;

  (六)组织、协调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综合管理系统、通信信息系统、物资保障系统、抢险救援系统、灾后重建系统的建设;

  (七)组织、协调市、区、县(市)两级应急办自身的建设;

  (八)汇总全市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并组织有关专家及时进行评估分析,提出处置建议。

  (九)组织、协调应急预案中应急响应程序的具体启动工作。

  2.1.2.2区、县(市)应急领导机构的日常工作机构与职责

  长沙市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急委下设区、县(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作为区、县(市)应急领导机构的日常工作机构,其组成、职责等由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作出具体规定。

  2.1.3专项应急工作机构与职责

  2.1.3.1市专项应急工作机构与市应急委的关系

  市应急委根据市政府确定的各类专项应急预案,设立若干相应专项应急指挥部,每个专项应急指挥部是相应专项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工作机构。市各专项应急指挥部为常设协调议事机构,它在市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2.1.3.2市专项应急工作机构的组成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长,相关的副秘书长、市专项应急工作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副总指挥长。情况特别时,由市长任总指挥长、分管副市长任副总指挥长,专项突发共公事件工作机构参与部门的负责人为专项应急指挥部成员。

  2.1.3.3市专项应急工作机构的职责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领导和指挥各自相应专项应急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研究决定全市相关应急工作的有关重大问题;

  (二)部署和总结年度相关应急工作;

  (三)具体制订、修改、实施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四)承办市应急委委托的事项;

  (五)指导、检查区、县(市)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机构的工作。

  2.1.3.4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机构

  市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专项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办公室分别设在各专项应急工作的牵头部门。

  2.1.3.5区、县(市)专项应急工作机构

  区、县(市)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机构的设立、组成、职责、日常工作机构等由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作出具体规定。

  2.2应急组织机构的建设

  全市建立市、区、县(市)两级应急领导机构及其日常工作机构,分级领导突发公共事件和办理日常工作。

  市应急委建立一个统一的指挥系统和统一的指挥平台,由市应急办按照整合资源、提高效率、节约行政成本的要求具体组织建设。

  2.2.1市直各部门及相关部门在应急工作中的职责:

  ●市发改委:负责筹划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的重大建设项目,协调应急建设资金应急信息工作;做好救灾粮储备、调拨和供应的计划、协调工作。

  ●市经委:负责电力、能源、成品油供应和铁路交通事故应急工作;协调铁路、公路、航空、水运、邮电、通信、电力、医药等部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物资供应及交通、通信保障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重大火灾事故、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恐怖事件、重大公众聚集场所安全事故、重大群体性治安事件、重大信息安全事件等应急工作;负责应对其他突发公共事件所需的治安保障工作、交通管制工作和信息安全保障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资金保障等工作。

  ●市民政局: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核查、统计和发布全市灾情;组织转移、安置、慰问灾民;负责灾民吃、穿、住、医的生活救助;申请和拨发救灾款物;组织接收、管理、分配救灾物质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确保救灾款物不被挪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储备救助物资。

  ●市水利局:负责防汛抗旱、水库大坝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负责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储备防汛抗旱物资。

  ●市卫生局: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工作;监测疫情,防止疫病传播、蔓延;承担灾(疫)区防疫、食品、饮水卫生和受伤群众及抢险救援人员的救治工作。

  ●市安监局:负责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烟花爆竹事故的应急工作;参与火灾、交通等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工作。

  ●市公用事业局:负责供水、排水、供气重大事故等应急工作;负责城市公共突发事件中的公交保障等工作。

  ●市质监局:负责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负责突发公共事件相关设备、设施的检验、检测工作。

  ●市建委:负责重大建设工程、市政道路安全事故的应急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市科技局: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中的科技储备与科技保障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工作。

  ●市交通局:负责重大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受灾中断道路及辖区内河航道的修复工作;负责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市农业局:负责农业相关产品、市内植物(不含森林植物)疫情和农药中毒事件的应急工作,参与生物灾害应急工作并做好农业生产自救的指导工作。

  ●市畜牧水产局:负责动物疫病防治应急工作。

  ●市林业局:负责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的应急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物资保障和市场秩序管理等工作。

  ●电信长沙分公司: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中的通信保障工作。

  ●市地震局:负责抗震救灾应急工作,协助制订震区恢复重建方案。

  ●市气象局:负责发布天气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为防灾、抗灾、救灾提供服务;组织对重大气象灾害的调查、评估、鉴定工作。

  ●市人防办:负责协调有关紧急指挥场所和避难场所的规划、修建和临时使用工作。

  ●市信访局:负责群体性上访事件应急工作。

  ●市粮食局:负责应急工作的粮食保障工作。?

  ●市外事侨务办:负责突发公共事件中涉港澳、涉外的有关工作。

  ●市台办:负责突发公共事件中涉台的有关工作。

  ●长沙警备区:负责组织协调驻长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的抢险救灾工作。

  ●武警长沙支队:参与抢险救灾,协助维护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的治安秩序等。

  ●市新闻中心:负责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发布和宣传报导工作。

  ●其他部门在应急工作中的职责在各专项应急预案中具体明确。

  2.2.2专项应急工作的牵头部门和参与部门:

  ●长沙市重大洪水灾害应急预案

  牵头部门:市水利局

  ●长沙市重大旱灾应急预案

  牵头部门:市水利局

  ●长沙市重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牵头部门:市国土资源局

  ●长沙市地震灾害应急预案

  牵头部门:市地震局

  ●长沙市重大生物灾害应急预案

  牵头部门:市林业局

  ●长沙市重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牵头部门:市公安局

  ●长沙市重大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牵头部门:市交通局

  ●长沙市交通运输保障重大事故应急预案

  牵头部门:市交通局

  ●长沙市大中型水库重大事故应急预案

  牵头部门:市水利局

  ●长沙市重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牵头部门:市公安局

  ●长沙市重大森林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牵头部门:市林业局

  ●长沙市矿山企业重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牵头部门:市安监局

  ●长沙市化学危险品重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牵头部门:市安监局

  ●长沙市烟花爆竹物品重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牵头部门:市安监局

  ●长沙市公共聚集场所重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牵头部门:市公安局

  ●长沙市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牵头部门:市建委

  ●长沙市供水、供气重大事故应急预案

  牵头部门:市公用事业局

  ●长沙市重大供电事故应急预案

  牵头部门:市经委

  ●长沙市信息安全应急预案

  牵头部门:市公安局

  ●长沙市环境污染、生态破坏重大事故应急预案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

  ●长沙市重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牵头部门:市质监局

  ●长沙市重大传染性疾病应急预案

  牵头部门:市卫生局

  ●长沙市重大食物中毒事故应急预案

  牵头部门:市卫生局

  ●长沙市职业中毒事故应急预案

  牵头部门:市卫生局

  ●长沙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牵头部门:市畜牧水产局

  ●长沙市重大刑事案件应急预案

  牵头部门:市公安局

  ●长沙市恐怖袭击事件应急预案

  牵头部门:市公安局

  ●长沙市涉港澳、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牵头部门:市外侨办

  ●长沙市涉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牵头部门:市台办

  ●长沙市规模较大群体上访事件应急预案

  牵头部门:市信访局

  ●长沙市粮食应急预案

  牵头部门:市粮食局

  ●长沙市经济(金融、物价等)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牵头部门:市发改委

  ●专项应急预案的参与部门在各专项应急预案中具体明确。

  2.2.3组织体系图(一)(见附件)

  2.2.4组织体系图(二)(见附件)

  3.预测、预警

  3.1预测

  市和区、县(市)应急办、各级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应急值班制度,负责接警工作。区、县(市)应急办和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报警并经初步核实后及时报告市应急办。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机构报警。实行首问接警制,任何接警单位不得以任何原因推诿信息接报工作。

  3.1.1政府监测

  市和区、县(市)两级应急办与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突发公共事件信息采集、处理工作。根据不同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和特点,以党政机关和车站、码头、港口、机场、广场、医院、院校、矿山、工厂以及突发公共事件频发点等重点单位、重点部位为监测点,建立健全监测网络,明确监测项目,制定监测计划,广泛收集各种可能引发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建立风险分析与分级等制度,核实、分析、评估可能引发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必要时,组织专家、相关部门进行会商,科学分析、综合评价监测数据,对发生的事件趋势进行预测。

  认为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可能性很大的,市和区、县(市)应急委必须在2小时内分别向上级应急委报告;各级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2小时内向同级应急委报告的同时,应向上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对于重大、特别重大情况可以同时越级向省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应急委办公室报告。

  市应急委建立与境外、省内其他地区信息联络制度,及时掌握可能引发影响本市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区、县(市)应急委也应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

  3.1.2群众举报

  全市逐步确定一个统一的报警电话。新的报警电话确定前,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警电话暂定为:110、119、120、122.市和区、县(市)应急委以及各级专项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须利用专门的举报电话和网络等接受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

  建立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举报制度,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集、反映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不得瞒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

  3.2 预警

  3.2.1接警

  市和区、县(市)应急办、各级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应急值班制度,负责接警工作。区、县(市)应急办和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报警并经初步核实后及时报告市应急办。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机构报警。实行首问接警制,任何接警单位不得以任何原因推诿信息接报工作。

  3.2.2处警

  市和区、县(市)应急办接到报告后,立即向同级应急委领导报告,情况紧急时,指令下级应急委或专项应急工作指挥部组织力量赶赴事发地,进一步查明情况,妥善处理。处警单位必须及时向下达处警指令的机关反馈处警情况。重大情况,各级应急办1小时内向上一级应急办预报告,2小时内正式报告。

  3.2.3预警级别的划分

  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的潜在危险程度和可能的发展趋势,预警级别原则上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和特别严重(Ⅰ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预警级别的具体等级划分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尚没有标准的,按省专项应急预案确定标准执行。

  预警级别的确定主体:一般预警由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并报告市应急委和省应急委;较重预警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报告省应急委;严重预警由市应急委报请省人民政府确定;特别严重预警由市应急委报告省人民政府,由省人民政府或报请国务院确定。情况特殊时,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般预警。法律、法规对预警级别的确定主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2.4预警级别的确定

  市和区、县(市)应急办以及各级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收集、核实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后,组织专家研判,提出建议,报同级应急委决定。

  3.2.5预警级别的发布

  预警级别确定后,除因涉及国家安全等原因需要保密的外,由确定预警等级的区、县(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及时向社会公布;对直接涉及公众利益或需要公众广泛参与应对的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信息由市人民政府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短信传播等渠道广泛发布,做到应知尽知。

  涉及全市预警级别由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确定的,除由国家、省级媒体发布预警信息外,市和 区、县(市)两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同级媒体发布相应预警信息。

  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内容包括:

  (一)突发公共事件性质、原因;

  (二)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及范围;

  (三)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损失估计;

  (四)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措施和采取的控制办法;

  (五)突发公共事件的其他情况。

  预警级别信息发布后,市应急委和涉及的区、县(市)应急委、各级专项应急指挥部应当对预警事件并在事件可能发生地采取以下措施,并做好相关信息跟踪监测:

  (一)及时向公众发布可能受到突发公共事件危害的警告或者劝告,宣传应急和防止、减轻危害的常识;

  (二)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容易受到突发公共事件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进行妥善安置;

  (三)要求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可以动员、招募后备人员;

  (四)确保通讯、交通、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正常;

  (五)调集所需物资和设备;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3.2.6预警的解除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预警级别信息险情完全解除后,由确定预警级别的一级人民政府通过报纸、电视、电台和网络等公共传媒发布解除警报信息。市和区、县(市)应急委及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做好解除预警工作。

  3.3 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市和区、县(市)应急委逐步建立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管理平台、日常监测信息数据库和通信网络,适应突发公共事件信息采集、汇总、分析、报告等工作的需要。充分利用收集的信息资料,建立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定期分析通报制度。常规监测时每月不少于一次信息分析与通报,紧急情况下,需每日进行信息分析和通报。构建市应急委与区、县(市)应急委以及各级专项应急工作机构之间信息传递网络,实现信息共享。

  各级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建立和完善本专项应急工作机构之间的信息网络。建立定期信息分析通报制度和信息报送制度。装备必要的设备、设施,并配备专、兼职人员,保证突发公共事件监测信息网络的畅通和及时报送。

  4.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1.1级别的确定

  突发公共事件的实际级别,按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流行强度和影响范围分为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四级。具体划分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国家未作规定的,按省专项应急预案确定标准执行。

  突发公共事件评估与确定: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由区、县(市)突发公共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综合评估,初步判断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型,提出是否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由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由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综合评估,由市人民政府市长决策确定,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由市人民政府报请省人民政府确定或由省政府提请国务院确定。

  专家咨询委员会注重吸收中央和省驻长单位专家参加。

  4.1.2分级启动预案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或突发公共事件级别确定后,确定突发公共事件级别的市或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相应预案。启动高级别预案时,低级别预案同时启动,启动总体预案时,对应的专项预案同时启动。省应急预案启动时,市、区、县(市)应急预案同时启动。

  4.1.3市应急办履行下列应急响应职责:

  (一)接警后,立即向市应急委和省应急办报告,同时通报长沙警备区和武警长沙支队,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级别及应急工作规模,迅速部署应急处置工作;

  (二)对本市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物资等应急保障资源进行统一调度;

  (三)对本市在应急处置中自身难以解决的重大问题向省应急办汇报,请求予以援助;

  (四)必要时,直接指挥抢险救援专项应急指挥部工作;

  (五)完成省应急办安排的工作。

  4.1.4区、县(市)应急办履行下列应急响应职责:

  (一)接警后,立即向区、县(市)应急委和市应急办报告,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级别及应急工作规模,迅速部署应急处置工作;

  (二)对本区域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物资等应急保障资源进行统一调度;

  (三)对本区域在应急处置中自身难以解决的重大问题向市应急办汇报,请求予以援助;

  (四)直接指挥区、县(市)应急救援专项应急指挥部工作;

  (五)完成市应急办安排的工作;

  (六)负责本区域群众的安抚与稳定工作。

  4.1.5情况报告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区、县(市)应急委及区、县(市)专项应急工作机构应当在接到信息后1小时内向市应急委及市专项应急工作机构报告,有关部门和专业机构应同时向同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规定对报告的部门、时限、程序等有具体规定的,除按本预案上述规定报告外,还要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

  4.1.6特别情况的处理

  发生在本市的突发公共事件,其中人员涉及外地市的上报省应急委,并与相关地市应急委联系,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突发公共事件跨部门的,同时启动相应专项预案,应急工作在市或区、县(市)应急委统一领导下进行。

  某项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密切注意和防止次生、衍生、偶合事件的发生。

  突发公共事件中有港澳台或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的,或者可能影响到境外的,由市人民政府及其外事办、台办等部门按照国家规定上报省人民政府,并作出相应处理。

  4.2 信息采集和处理

  4.2.1建立快速应急信息系统。充分利用省会各专项应急职能部门现已建成的专业通信网为应急指挥和信息报告服务。市、区、县(市)应急委间的信息传输利用现有政府间信息传输渠道进行。现场应急指挥部用手提/台式甚高频VHF或无线电话通信联络。同时,专项应急指挥部配置电话同步录音装置、传真机、电脑、互联网终端,确保准确接收信息。专项应急指挥部与各成员单位利用邮电公用通信网、无线通信网建立通信联系,满足信息传输需要。

  4.2.2 昼夜值班。事故单位和突发公共事件事发地基层组织、市、区、县(市)应急办和有关部门、专业机构要加大监测。专项应急指挥部、应急工作牵头部门和应急相关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在应急处置期间,事发地的区、县(市)应急办要综合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每日向市应急办报告,重要信息要立即报告。同时,市应急办每日向省应急办报告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有关情况,遇重要信息立即报告。

  4.2.3加强现场信息的采集。现场信息包括:人员伤亡、失踪的情况;财产损失情况;待救援人员情况;危险源的现状、发展趋势及控制情况;现场医疗救治情况;现场疫情处置情况;现场救援进展情况;现场救援物资供应情况;现场环境监测情况等。现场信息由现场指挥部或专项应急指挥部采集,并与应急办保持不间断联系,随时报告现场信息。

  4.2.4完善灾情等突发事件的报告。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事发地民政部门或应急工作牵头部门应在第一时间采集灾情等突发事件信息,迅速报告区、县(市)应急办,并同时报告市直有关部门;市直有关部门审核、汇总灾情等突发事件的有关数据,迅速报告市应急办,并同时报告省民政部门或省应急工作牵头部门。

  4.2.5信息处理。市、区、县(市)专项应急工作牵头部门及参与单位负责收集、汇总各类常规信息、现场信息、灾情信息、疫情信息,在此基础上,进行分析判断,提出应急处置建议,报告相应的专项应急指挥部与应急办,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

  4.3基本响应程序

  4.3.1基本应急

  4.3.1.1事发地先行处置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件发生单位、事发地的基层组织要进行先期应急处置,拨打报警电话,组织群众自救互救,组织人员疏散,迅速控制危险源,抢救受伤人员并立即向市、区、县(市)应急办报告。

  市、区、县(市)应急委接到突发公共事件的报告后,必须立即派人赶赴现场。对于比较集中、固定的事发现场,已造成人员伤亡或对公众生命健康直接造成严重威胁的,要立即调集本辖区范围内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救援物资进行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设立临时现场指挥部,专门负责现场应急指挥工作,并及时向省应急委报告现场处置情况。

  在应急救援现场,进入现场的救援队伍、人员和物资都必须服从现场指挥部或专项应急指挥部的统一调度。省、市应急委有关领导到达现场后,由省、市应急委领导决定现场指挥人员的调配。

  4.3.1.2现场应急基本措施

  现场指挥部或专项应急指挥部应根据现场情况制订现场救援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

  (一)划定警戒线,对交通进行管制;

  (二)紧急疏散现场人员,紧急抢救受伤人员和被困人员;

  (三)迅速控制危险源,对现场进行不间断监测,防止疫病、环境污染等次生、衍生和偶合事件发生;

  (四)抢修道路、供电、供水、通信等设施;

  (五)安置灾民,保证基本生活;

  (六)实行24小时巡逻,切实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七)保护现场,由有关部门或机构进行事故原因调查及损失核定;

  (八)采取法律、法规和专项应急预案规定的措施。

  4.3.1.3各部门联动。在应急工作中,牵头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各尽其职,相互配合,尽职尽责做好各项应急工作。

  4.3.1.4应急恢复同时进行。在应急工作中,有关部门要同时做好恢复和减灾工作,迅速恢复生产生活正常秩序。

  4.3.2扩大应急

  4.3.2.1请求支援或申请启动高级别预案。当突发公共事件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的趋势时,负责应急处置的区、县(市)应急委要加大工作力度,组织增援队伍,加大救援物资调拨、供应力度,并及时请求市应急委支援。必要时,市人民政府可申请省人民政府提高突发公共事件级别,启动高级别预案。

  4.3.2.2提请省人民政府申请进入紧急状态。当涉及本市部分地区或涉及本市全部行政区域的突发公共事件,对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或者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生态环境安全构成重大威胁,采取常态下的措施不能有效控制和消除其严重危害时,由市人民政府提请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申请进入紧急状态。

  4.4指挥与协调

  4.4.1应急领导机构与现场指挥

  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市、区、县(市)应急委均应接受省应急委的统一指挥,各部门、各单位要服从省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调度。

  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市应急委全面负责应急工作,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或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现场指挥工作,并及时向市应急委报告情况,请示重大问题的处理指令。各部门、单位要服从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的调度。

  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区、县(市)应急委全面负责辖区应急工作,区、县(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或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现场指挥工作,并及时向区、县(市)应急委报告情况,请示重大问题的处理指令。各部门、单位要服从区、县(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的调度。

  4.4.2专家咨询委员会及职责

  市、区、县(市)应急委聘请有关专家组成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专家咨询委员会。职责是:平时为市、区、县(市)应急委和市、区、县(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时,应邀参与应急指挥工作,为应急指挥决策提供咨询服务。

  4.5新闻报道

  4.5.1新闻报道的原则。新闻报道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市内各级各类媒体,要广泛宣传经有关部门核实后的突发公共事件情况及应急处置情况;广泛宣传市、区、县(市)政府组织干部群众积极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广泛宣传人民解放军指战员、武警部队官兵、公安民警和广大人民群众在处理突发公共事件中表现的英勇无畏精神和感人事迹;广泛宣传人民群众捐款捐物支援灾区等情况。

  4.5.2实行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制度。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现场指挥部或专项应急指挥部制订新闻报道方案。除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保密的信息外,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由市或区、县(市)应急委及时通过媒体统一向社会公布。

  4.5.3新闻报道工作在新闻中心组织下进行。各级各类媒体记者赴突发公共事件事发地采访报道,由市或区、县(市)新闻主管部门统一协调,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4.6应急结束

  应急处置工作达到相应条件后,按审批程序要求,市或区、县(市)应急委宣布应急行动结束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各有关部门继续做好后期处理工作。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1.1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迅速采取措施,救济救助灾民,尽快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

  5.1.2市民政局、有关部门和当地政府应及时调查统计灾害事故影响范围和受灾程度,并按规定向上级报告和向社会公布。

  5.1.3民政部门应迅速设立灾民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继续做好灾民安置和救灾款物接收、发放等工作,确保灾民基本生活,并做好灾民的安抚工作。有关单位、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基层自治组织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民政部门妥善安置、安抚灾民。

  5.1.4卫生等部门应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现场的消毒、疫情监控和食品、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等工作。

  5.1.5由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清理。若因调查需要暂缓清理的,应组织保护好现场,待批准后再行清理。在清理过程中可能导致危险发生或清理工作有特殊要求的,由专业队伍进行清理。

  5.1.6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应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计划,迅速进行灾后重建工作。若需要由上级政府、部门制定方案的,由上级政府、部门制定方案,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5.1.7做好在突发公共事件中被损害设施等的修复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通信、供电、供水、供气、城市排水设施、城市道路等公用设施被损尚未恢复的,有关单位应迅速组织力量修复。道路、桥梁、水库大坝、围堤等被毁坏及河流被堵塞的,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及时组织修复。

  5.1.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当地人民政府做好物资、劳务征用补偿及赔偿工作。

  5.2社会救助

  5.2.1提倡和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赠资金和物资。

  5.2.2红十字会、慈善基金会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组织应开展经常性的募捐活动,加强与国际红十字会等有关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吸纳国际非政府组织捐赠救助款物。侨务联合会要加强与广大华侨、侨胞的联系,帮助有赈灾意愿的华侨、侨胞实现其意愿。

  5.2.3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应急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5.3保险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有关保险公司应及时定损理赔。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足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因定损理赔需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相关情况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

  5.4调查和总结

  5.4.1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完毕后,有关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及时组织调查,重点查明导致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原因,并形成调查报告。有关人民政府、部门和单位应积极配合调查,并按要求提供有关情况。

  5.4.2对责任事故,应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5.4.3对应急工作进行总结,找出管理上的薄弱环节,找出预防、预测、预警和应急处置环节中的经验和教训,提高管理水平和相应能力,修订应急预案,逐步完善应急机制。

  6.保障措施

  6.1信息与通信保障

  6.1.1由市应急委在原有市人民政府政务网基础上完善功能,着手建立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做到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和相关职能单位的信息系统与市、区、县(市)应急委的网络连接,并根据省应急委的部署,做到市应急委的信息综合管理系统与省应急委的网络连接,确保资源共享。开发和建立全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救援力量、救援物资等的信息数据库,掌握救援抢险队伍、救援物资储备等情况,以便预警和应急决策时随时调用。

  6.1.2由市应急委报请省应急委,协调省信息产业厅在整合应急职能部门现有专业通信网的基础上,逐步建立跨部门、多手段、多路由,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微波和卫星相结合的反应快速、灵活机动、稳定可靠的应急通信系统。逐步实现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现场与省、市、区、县(市)应急委和各专项应急指挥部之间以移动或卫星通信为枢纽,视频、音频、数据信息、双向传递的应急指挥通信方式。

  6.1.3市经委应制订应急通信保障方案,指导、协调相关通信企业配备应急通信保障设备、设施并进行经常性维护,确保应急通信畅通。

  6.2现场救援与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6.2.1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储备与本专项应急工作需要相适应的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特殊设备和昂贵设备资源尽量与省、市共享。建立相应的信息数据库,明确其类型、数量、性能特点和存放位置,制定信息数据库的管理、数据更新和报告制度,为各专项应急指挥部更科学、准确的决策提供信息。

  6.2.2专项应急指挥部制定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的维护、保养制度,并根据装备的性能特点、定期更新和监督检查。

  6.2.3专项应急指挥部制定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的调用程序和制度,建立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及时到位和正常使用的责任制度。

  6.2.4专项应急指挥部要明确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维修人员队伍,保障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救援和抢险装备的正常使用,保障抢险效率。

  6.2.5专项应急指挥部应与上一级专项应急指挥部、中央驻长有关单位和其它企事业单位建立联系机制,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出现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不足等时,能及时调用或借用相关物资和装备。

  6.3应急队伍保障

  6.3.1各类专业抢险队按照市、区、县(市)应急委统一部署由专项应急工作牵头部门为主组建,逐步建立统一的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专业救援队伍。主要包括:卫生部门组建医疗救护队伍,建设、公用事业部门组建城市基础设施抢修队伍,通信主管部门组建通信保障队伍,公安部门组建消防、公安防暴队伍,交通部门组建运输保障队伍。

  6.3.2进一步优化、强化以专业队伍为主体,社会团体、群众性志愿者队伍为辅助的应急抢险救援队伍网络。

  基层政府、共青团组织、基层单位应积极利用社会资源,组织引导成立志愿者队伍,并建立档案,作为抢险救援的重要后备力量。吸纳有专业抢险技术特长的人员进入专业队伍或把他们作为志愿者队伍的骨干力量。专项应急指挥部应确定一批有相关领域抢险救援能力的单位作为抢险救援应急队伍,并掌握其装备、人员构成等情况。

  6.3.3各区、县(市)应配备常规性应急队伍,达到基本满足当地应急所需要求。

  6.3.4市、区、县(市)专项应急工作职能部门要与上一级相应职能部门建立联系机制,当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专业救援队伍或技术力量不足时,能得到上一级部门的支援。

  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后,必要时由市应急委向省应急委报告协调武警部队、驻长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与和支援抢险救援工作。

  6.3.5逐步提高各类专业应急队伍的装备水平,配备先进的救援装备、器材和通信、交通工具以及防护装备。各专业应急队伍应制定应急处置技术方案,并积极开展专业技能培训和演练,提高队伍快速反应和应急救援能力,确保队伍完成抢险救援任务。各抢险救援队伍的总体情况、编成要素、执行抢险救援任务的能力,每年年初要向市、区、县(市)应急委报告,重大变更要及时报告。

  6.4交通运输保障

  6.4.1市交通主管部门要确定交通运输保障队伍,掌握车辆、船只的提供单位、数量、功能、驾驶员名册等各种情况。并逐步建立交通保障动态数据库。

  6.4.2交通管制。市、县(市)应急委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情况,及时指令122交通指挥中心或交通部门,对突发事件现场和通往现场的重要道路或航道实行交通管制,根据需要组织开设应急救援“专用通道”。

  6.4.3道路设施受损时,道路设施主管部门应组织相应部门迅速组织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道路通行。

  6.5医疗卫生保障

  6.5.1市卫生局要建立医疗卫生保障数据库,明确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资源分布、救治能力和专业特长,确定参与应急医疗卫生工作的医疗卫生人员名单。根据省、市应急委和省、市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部署重点建立生物、化学和核辐射应急救援队伍。充分利用中央部属和省属驻长医疗卫生机构的应急容量、救治能力和专家资源。

  6.5.2紧急处置中的医疗救护保障工作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卫生行政部门所属的医疗急救中心负责院前急救工作,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救治。红十字会及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

  6.5.3配置应急救护资源,市卫生局协调有关部门储备必要药品、医疗器械,加强特殊医院,病房建设。制订医疗卫生队伍、医疗卫生设备、物资调度等方案。

  6.5.4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公共卫生应急控制系统、信息系统、预防控制系统、医疗救治系统、卫生监督系统、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系统和社会支持系统,全面提高公共卫生管理水平和紧急处置能力。

  6.6治安保障

  6.6.1公安部门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治安保障工作。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由属地公安机关牵头、基层政府、基层自治组织及事故发生单位协助,在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维护秩序,及时疏散群众。基层政府、基层自治组织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群治,协助公安部门实施治安保卫工作。必要时可协调其他队伍协助警戒。

  6.6.2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警力不足的,可向市或省请求援助,由市或省调配警力予以援助。

  6.6.3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应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加强治安管理,必要时实行夜间巡逻,严惩趁“乱”制造事端和扰乱治安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6.7物资保障

  6.7.1市发改委制定基本应急物资储备计划,保障基本应急物资和粮食等主要生活资料有充足的储备。有关部门要根据市发改委制定的计划,落实有关储备物资并加强管理,及时补充和更新储备物资。

  各专项应急指挥部要与上一级专项应急指挥部建立联系机制,当出现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物资储备不足时,及时得到上一级专项应急指挥部的支援。

  6.7.2市、区、县(市)各专项应急工作机构建立健全本市、区、县(市)应急物资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积极培养和发展经济动员能力,确保应急所需物资的供应。

  6.7.3应急物资的供应实行市、区、县(市)分级负责制。市应急委负责全市或跨区应急物资的调控和调度。区、县(市)应急委负责本辖区应急物资供应,必要时,可向市请求援助。

  6.8资金保障

  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和物资储备所需的资金,由市、区、县(市)发改委制定计划,同级财政列入预算予以保障。

  市应急委统筹安排预防和应对各专项公共突发事件所需的工程建设、购置设备、建设信息系统和通讯系统、组建专业队伍以及培训人员等项资金。

  6.9社会动员保障

  按照突发公共事件是否需要人民群众参与及需参与的程度,相应确定动员的对象和范围。对需人民群众广泛参与或只有群众参与才能确保应对有效实施的,应深入发动群众,充分重视和利用好民力,是否进行动员及动员对象、范围,由市、区、县(市)应急委决定。

  社会动员由区、县(市)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基层自治组织具体实施。

  6.10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6.10.1市、区、县(市)两级应急委应建立所辖区域内的紧急避难场所和可成为紧急避难场所的(如广场、公园、体育馆)信息库,掌握其地点、功能、可容纳人数、目前使用状况等。特别安排部分紧急避难场所兼具指挥场所功能。特别安排部分紧急避难场所供中央和省驻长机构使用。

  6.10.2有关职能部门在进行城市规划和城市公用设施建设时应主动征求市、区、县(市)应急委的意见,充分考虑因突发公共事件安置人员的需要,使人防设施、部分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具有接纳紧急避难人员的功能。

  6.10.3市应急委应指导有关职能部门规划、建设突发公共事件紧急指挥场所,并配备相应的通信设施、办公设施和生活设施,以备出现紧急状况时省市党政机关能及时迁入,指挥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

  6.10.4因自然灾害等需要较大规模安置受害群众,采取借住公房、非受灾户对口接收受灾户、投亲靠友、搭建帐篷等方法,实行集中安置和分散安置、临时安置和长期安置、集中建房与分散恢复相结合。紧急避难安置工作实行以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安置为主的原则。

  6.11技术储备与保障

  6.11.1加大科技含量,有关职能部门逐步建立科学的应急指挥决策支持系统,并逐步配备、使用地理信息系统(GIS)、全球定位系统(GPS)、卫星遥感系统(RS)等先进技术。紧急处置指挥决策系统要在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灾害评估的基础上,实现智能化和数据化,确保决策的科学性。

  6.11.2市各专项应急指挥部要积极组织有关专家和科研力量,在对国内外突发公共事件紧急处置的先进管理模式进行比较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对建立本市综合减灾、紧急处置管理模式和运作机制进行探讨研究,加强先进救援技术、装备研究,当前尤其要加强信息传输和高层建筑火灾、化学事故、环境灾害等救援技术、装备的研制和开发,以及新型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治疗技术的研究。

  6.12法制保障

  6.12.1加强立法,规范应急工作。要加紧制定地方法规、规章,规范应急处置工作;对现行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中不适应综合应对、紧急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有关内容,应及时修改。

  6.12.2加强执法,预防事故发生。有关执法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预防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法律、法规,加强检查督促,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发现违法行为严肃查处。进一步完善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执法违法、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的,坚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要严厉打击在突发公共事件中趁“乱”制造事端、扰乱治安秩序的行为;严厉打击制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民心的行为;严厉打击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为紧急处置工作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要充分行使好法律、法规赋予的应急中的紧急处置权,依法规范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突发公共事件中的行为,确保紧急处置工作顺利进行。

  7.宣传、培训和演习

  加强应急工作宣传、应急知识培训和应急工作演习,提高全民应急工作意识和基本技能,对于做好应急工作具有重要作用。

  7.1公众宣传教育

  7.1.1应急常识公众宣传

  市应急委、专项应急指挥部向社会宣传有关应急预案和报警电话。

  应急工作牵头部门和报刊、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要把宣传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应对知识和技能作为应急工作的重要内容。媒体要把宣传应急知识和技能作为公益宣传的重要内容。各区、县(市)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要把一些常见的多发性事件的预防,应急知识编成小册子,在群众中进行宣传。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要加强防灾自救、互救的宣传和辅导,有关业务部门要上基层进行业务指导。

  7.1.2学生应急常识教育

  市、区、县(市)局应制定学校应急工作教育规划,要加强对中、小学生有关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应对知识的教育。

  7.2培训

  7.2.1公务员培训

  各级公务员要认真学习应急工作知识。各级政府的领导干部特别是调任、交流到新岗位的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应急总体预案和与分管工作有关的专项应急预案,切实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组织人事部门要把应急法律、法规、应急预案等应急工作知识纳入党政干部教育培训内容,以提高领导干部的指挥和处置能力。

  7.2.2专业人员培训

  各牵头部门的救援人员要进行专业技能培训,同时要注重经常性的培训,把培训作为提高救援队伍战斗力的重要手段。

  7.3演习

  7.3.1单项演习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要组织应急演习。演习后要对应急方案进行评估。新组建的队伍一般每半年演习一次,已有应急工作经验的队伍一般每年演习一次。

  7.3.2综合演习

  市应急委定期进行各项综合演习,检验各应急救援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和协同作战能力、各应急保障部门的协作配合能力、指挥机构的紧急指挥能力及紧急动员能力。通过综合演习,评估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和操作性。

  8.附则

  8.1名词术语

  本总体应急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重大生态环境破坏,影响或威胁本地区甚至全国经济社会稳定和政治安定局面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大致可分为四大类。一类是自然灾害,如洪灾、旱灾、地震等;二类是事故灾难,如民航、铁路、公路、水运交通事故,矿山事故,火灾事故等;三类是公共卫生事件,如传染病、食物中毒、动物疫情等;四类是社会安全事件,如恐怖事件,经济安全事件,群体性上访等。

  8.2预案管理

  8.2.1批准与备案

  本总体应急预案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后由长沙市人民政府发布。区、县(市)人民政府的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由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发布。

  8.2.2修订

  根据情况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修改情况,及时对本总体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并组织对专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

  8.3监督检查与奖惩

  8.3.1监督检查主体

  市应急办负责本总体应急预案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8.3.2奖惩

  对严格执行本总体应急预案,在应急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对在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或滥用职权,给他人人身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的,视其情节和危害后果,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奖惩实施办法,由市应急办拟定后报市应急委批准公布。

  8.4制订与解释

  本总体应急预案由长沙市人民政府制订与解释,具体工作由长沙市应急办承办。

  8.5预案实施时间

  本总体应急预案自2005年7月1日起执行。

  9.附录

  9.1市专项应急预案目录(计32项)

  目录 名称 编制牵头单位

  1 长沙市重大洪水灾害应急预案市 水利局

  2 长沙市重大旱灾应急预案市 水利局

  3 长沙市重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市 国土资源局

  4 长沙市地震灾害应急预案 市地震局

  5 长沙市重大生物灾害应急预案 市林业局

  6 长沙市重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市公安局

  7 长沙市重大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市交通局

  8 长沙市交通运输保障重大事故应急预案 市交通局

  9 长沙市大中型水库重大事故应急预案 市水利局

  10 长沙市重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市公安局

  11 长沙市重大森林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市林业局

  12 长沙市矿山企业重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市安监局

  13 长沙市危险化学品重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市安监局

  14 长沙市烟花爆竹物品重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市安监局

  15 长沙市公共聚集场所重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市公安局

  16 长沙市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市建委

  17 长沙市供水、供气重大事故应急预案 市公用事业局

  18 长沙市重大供电事故应急预案 市经委

  19 长沙市信息安全应急预案 市公安局

  20 长沙市环境污染、生态破坏重大事故应急预案 市环保局

  21 长沙市重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市质监局

  22 长沙市重大传染性疾病应急预案 市卫生局

  23 长沙市重大食物中毒事故应急预案 市卫生局

  24 长沙市重大职业中毒事故应急预案 市卫生局、市安监局

  25 长沙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市畜牧局

  26 长沙市重大刑事案件应急预案市 公安局

  27 长沙市恐怖袭击事件应急预案 市公安局

  28 长沙市涉港澳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市外侨办

  29 长沙市涉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市台办

  30 长沙市规模较大群体上访事件应急预案 市信访局

  31 长沙市粮食应急预案 市粮食局

  32 长沙市经济(金融、物价)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市发改委

  9.2各种规范化格式文本

  9.2.1预案启动格式文本

  应急预案启动审批表(略)

  9.3相关机构和人员通讯录

  市应急委及应急办通讯录,由市应急办编制;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信录、市应急工作专家委员会通信录、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编制,报市应急委办公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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