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三月五日
长沙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方案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加强地表水环境功能区的管理,保障生活饮用水以及各专业用水的质量,控制地表水污染,促进我市环境与经济的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将我市江河、湖库等地表水水体按水环境质量标准作功能区划。
一、适用范围
本功能区划确定长沙市市区地表水体环境质量保护目标,适用于湘江、浏阳河、捞刀河长沙段。
二、引用标准与法规及文件
(一)引用标准
1、《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2、《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96)
3、《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
4、《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89)
5、《景观娱乐用水水质标准》(GB12941-91)
6、《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92)
7、DB43燉023-91《湘江(干流)水域功能区划》
(二)法规及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4、《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国家环保总局、卫生部、建设部、水利部、地矿部1989年发布)
5、《关于开展全国水环境功能区划汇总工作的通知》(国家环保总局环办〔2002〕55号)
6、《全国水环境功能区划汇总工作指南》(中国环境规划院2002 5)
7、《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导则》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8、《长沙市环境保护“十五”计划和2010年规划》
9、《长沙市水利建设“十五”计划》(2001 5)
10、《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2000—2020)
11、长沙市规划、渔政、水利、旅游等部门的有关规划资料三、区划原则
(一)可持续发展原则
(二)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优先保护的原则
(三)因地制宜、合理适度、水陆兼顾、合理利用水体环境容量的原则
(四)与调整工业布局、执行排放标准、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紧密结合的原则
(五)水体结合部功能类别一致的原则
(六)实用可行、便于管理的原则
(七)不得降低现状使用功能的原则
四、功能区类型
根据地表水水体使用的目的和保护目标将其划分为九类:源头水域和国家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渔业用水区(包括珍贵鱼类用水区和一般鱼类用水区)、工业用水区、农业用水区、娱乐用水区(包括人体直接接触娱乐用水区和人体非直接接触娱乐用水区)、一般景观用水区、过渡区、混合区。划定的环境功能区水域水质应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的要求。
五、地表水水环境功能区划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取水构筑物所在地表水水域及其地下水补给区域;地下含水层的某一指定范围。依照水污染防治法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湘江长沙市区段有1个:是指从长沙市二水厂(新址)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傅家洲尾(其中:桔子洲以西湘江小河水域除外)及其沿河两岸汇水区陆域,全长16.7千米。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湘江长沙市区段有2个:
1、从长沙县暮云镇与湘潭市昭山两市交界处至长沙市二水厂(新址)取水口上游1000米水体及其沿河两岸汇水区陆域,全长12.1千米。
2、桔子洲以西(桔子洲头至桔子洲尾)湘江小河水域及其沿河两岸汇水区陆域,全长4.7千米。
(二)工业用水区:各工矿企业生产用水的集中取水点所在水域的指定范围。工业用水区有2个:
1、湘江长沙段从傅家洲尾至龙洲头,全长5.4千米。
2、浏阳河长沙段从长沙县朗木梨镇原水厂取水口下游1200米至浏阳河铁路桥东,全长21.7千米。
(三)农业用水区:灌溉农田、森林、草地的农用集中提水站所在水域的指定范围。农业用水区捞刀河长沙市区段有1个:长沙市水渡河大坝至捞刀河入湘江河口,全长14.7千米。
(四)娱乐用水区:具有保护水生生态的基本条件、供人们娱乐的指定水域。娱乐用水区有2个:
1、浏阳河长沙市区段:浏阳河铁路桥东至长沙市陈家屋场(浏阳河入湘江河口),全长1.5千米。
2、长沙市烈士公园年嘉湖水体,水体面积0.5平方千米。
六、水环境功能区的实施
(一)各水环境功能区的标准值,执行相应的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二)环境质量监测点位依据不同的水环境功能区合理布置。
(三)各区、县(市)水环境功能区划,由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审定,予以公布执行。
(四)本水环境功能区划,由市环保局及各区、县(市)环保局会同规划、水利、计划、旅游、畜牧水产、公用事业、园林、国土、卫生、农业等部门负责监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