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自国务院令第293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全省建设项目依法进行的初步设计审查工作,在控制财政性资金建设规模、投资规模(概算和预算)、建设标准以及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成效明显。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规定:“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从投资决策角度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同时应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工作。”《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22条规定:“国家及省重点建设项目、政府出资的项目和有特殊规定的建设项目,应按审批权限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进行初步设计审查。其他项目的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对其涉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进行技术审查。”针对全省超高建筑、巨量单体建筑和群体建筑日益增加的实际,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依法进行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工作,进一步明确审查范围、审查程序,加强对大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安全的监督管理,保障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经征求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有关意见,我厅制定了《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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