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和《东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二月二日
东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有效预防火灾事故,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松山湖管委会、虎门港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统称“镇街政府”);各级职能部门;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各社区、村(居)民委员会、林场(以下统称“社区”)。
第三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行过程问责与结果问责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的消防工作。各镇街政府负责辖区范围内的消防工作。各级职能部门及各镇街政府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本镇街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各级职能部门及各镇街政府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分别是本部门、本镇街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镇街政府应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消防安全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统筹、指导、督促辖区内消防安全工作。消防安全委员会的工作制度及成员单位由本级人民政府另行明确。
第六条 各镇街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的各项法律、规范,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通过实行镇街领导包片到社区,社区干部包片到村(居)民小组的方式,将年度《消防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中明确的任务进行细化分解,完善辖区消防安全责任体系,确保辖区内各职能部门、各社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二)制订镇街消防规划,将其纳入镇街建设总体规划,负责组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严格按照规划要求逐步落实;每五年对消防规划进行修编;新开发区和旧城区改造要同步制订、修订和实施消防规划。
(三)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保障消防经费投入,切实解决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不足或不适应实际需要的问题;中心城区、中心镇的建成区、其他镇街的商业区、工业区的市政消火栓要达到国家标准;将消防业务经费(含合同制消防员业务经费)、消防设施维护费用和落实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宣传培训、灭火救援力量和消防技术装备建设所需的费用纳入本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保障消防事业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同步。
(四)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将消防宣传纳入素质教育、学历教育、普法和就业培训内容;加强对领导干部消防法律、法规等知识的培训;组织开展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推进消防宣传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进农村、进家庭,重点加强对“三小”场所、出租屋从业人员、居住人员、独居老人、妇女等相对弱势群体的宣传培训;积极发展消防志愿者,适时组织消防安全主题宣传活动。
(五)将社区消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防控体系,坚持消防治安联防;指导、督促社区开展群众性消防安全工作,制订防火安全公约,组织消防安全检查,提高火灾防控能力。
(六)根据统一部署,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在火灾多发季节、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组织社区及其兼职消防队开展针对性消防宣传教育和消防安全检查;对本级公安消防机构报请协调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予以及时协调解决。
(七)成立火灾隐患整治办公室,办公室在镇(街)消防安全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负责辖区“三小”场所、出租屋的消防安全巡查、隐患整治及其他隐患整治工作;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火灾死亡人数不超过有关部门下达的全年火灾控制指标;一旦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及时报告火灾基本情况、损失、原因、教训和处理结果;对因失职、渎职导致重特大火灾的领导和有关责任人,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追究责任。
(八)建立以政府为主导,公安消防部门为主力,医疗卫生、交通、环保、公安、安全生产、建设、供电、电信等部门共同参与的灭火救援应急救援联动机制,制定完善应急预案,并分季度组织协同演练。
(九)加强多种形式消防组织建设,按国家、省规定的标准配置消防队(站)装备;指导社区建立不少于6人的社区(村)、林场兼职消防队(以下简称社区兼职消防队)并配备相应的器材装备;壮大消防协管员、合同制消防员队伍,按标准落实保障经费;推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人员密集场所、公共娱乐场所和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生产、贮存场所配备专职消防保安员。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七条 各级职能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切实肩负对本单位消防工作的领导责任。消防安全责任人名单应报市人民政府备案。消防安全责任人需要进行调整的,应当及时上报。
(二)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和上级对消防安全工作的部署要求,组织制订与本部门及主管行业相适应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推动本单位有效履行对主管行业的监管责任,推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三)逐级落实本部门及主管行业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定期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督促整改火灾隐患,落实消防安全专项经费。
(四)建立消防安全信息互通和联合执法机制,定期分析本部门及主管行业消防安全工作情况,及时解决本部门、主管行业中存在的消防安全重大问题。
(五)组织和监督管理本部门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督促主管行业落实定期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并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相关工作检查、考评;市委宣传部、党校、公安、教育、卫生、劳动等机构和部门应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培训体系,充分利用自身平台,在各类的进修、入职培训、岗位轮训中综合消防安全内容。
(六)指导分管行业中符合设置条件的单位和企业按要求建立企业专职消防队,督促单位和企业落实专职消防队的人员、装备和供给。
(七)加强志愿消防队建设,壮大志愿者宣传阵地。市委宣传部、团市委、妇联、教育等部门,应在干部、教师、学生、离退休人员、新莞人等群体中大力发展消防志愿者,建立健全志愿者组织架构,广泛开展消防宣传。
(八)配合公安消防机构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灭火救援和火灾事故调查。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八条 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依法实施消防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火灾事故调查、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二)指导和督促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提高职能部门对本部门及主管行业消防工作的监管能力。
(三)推动、指导公安现役队和镇街专职队的建设。
(四)对公安派出所及镇街专职消防队、企业专职消防队、社区兼职消防队等进行业务指导。
(五)接到报警后,及时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组织火灾扑救,排除险情。
(六)负责调查火灾原因,参与处理火灾事故。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九条 公安派出所在公安机关领导下负责辖区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业务上接受所在地公安消防机构的指导。
公安派出所消防管理工作规定由市公安局另行制定。
第十条 社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按照五个基本标准(基本组织、基本制度、基本队伍、基本设施、基本教育)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机构,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健全消防安全制度,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在公共活动场所设置消防宣传栏,利用文化活动站、学习室等场所,开展组织消防主题电影播映等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
(二)按要求建立社区兼职消防队,并组织社区兼职消防队开展业务演练,熟练掌握灭火救援的基本技能。
(三)在社区发展以常住人口为主、流动人口为补充的志愿消防队员,组建一定规模的志愿消防队。
(四)对辖区住宅小区、楼(院)及其有关公共场所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督促单位和个人自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组织巡查服务队对“三小”场所和出租屋的消防安全状况进行巡查,并将巡查情况进行登记造册;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及相关职能部门通报的火灾隐患督促整改,对拒不改正的单位和个人,及时报请公安派出所依法处理。
(五)加强对老、弱、病、残等社会群体的消防安全防护措施。
(六)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和安全指示标志、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道路等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七)发生火灾时,及时报警,组织人员疏散,组织兼职消防队伍扑救火灾;积极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
(八)落实消防工作经费保障,确保村(社区)消防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与市各职能部门、各镇街政府每年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责任范围、责任期限、目标任务、工作措施、考核和奖惩办法等内容。
各镇街政府应当与社区和镇属职能部门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 监察机关依照相关规定,对各级职能部门和各镇街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实行监察。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每年定期对市各职能部门及各镇街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情况进行检查考核。检查考核结果纳入市直单位、镇街领导班子工作实绩量化考核内容。
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考核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考核情况,对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对未达到考核标准的予以通报批评或处分。
第十五条 各级职能部门及各镇街政府、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违反本规定,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造成损失,对尚未构成犯罪的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对一年内累计发生两起以上较大火灾事故或者发生一起重大以上火灾事故,且对火灾事故的防范、发生、扑救、损失扩大、伤亡扩大有失职、渎职情形的,追究镇街政府的责任人及市各职能部门的责任人领导责任,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东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消防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消防安全责任制考核对象为松山湖、虎门港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统称“镇街政府”)和市各职能部门。
第三条 消防安全责任制考核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并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实施。
第四条 各镇街政府和市各职能部门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的具体职责,按照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以及《东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执行。
第五条 对各镇街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考核内容:
(一)贯彻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情况;
(二)制定和实施城镇消防规划的情况;
(三)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落实消防经费的情况;
(四)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的情况;
(五)指导、督促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积极开展群众的消防安全工作情况;
(六)组织消防安全检查,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的情况;
(七)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机制的建立、应急救援预案的制订和实施情况;
(八)加强多种形式消防组织建设,按国家、省规定的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的情况;
(九)火灾亡人数及重特大火灾事故后处置情况;
(十)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的情况。
第六条 对市各职能部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考核内容:
(一)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消防安全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将消防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制定本部门和主管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实行标准化管理,并组织实施和定期检查考核的情况;
(二)本部门和主管行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情况;
(三)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的情况;
(四)消防安全信息互通和联合执法机制情况。
(五)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的情况;
(六)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火灾扑救和火灾调查事故处理工作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履行情况。
第七条 对公安消防部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考核内容:
(一)消防监督执法情况;
(二)消防宣传及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三)推动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情况;
(四)指导和督促有关职能部门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情况;
(五)对公安派出所及专职、义务消防队进行业务检查指导情况;
(六)执勤灭火情况;
(七)火灾事故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的履行情况。
第八条 消防安全责任制考核坚持“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简便易行”的原则,采取平时检查与集中考核相结合、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的办法,采用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检查等形式,在年度自评的基础上实施年度考核。
第九条 消防安全责任制考核程序:
(一)被考核单位自评。被考核单位总结本镇街、本部门消防安全工作情况,依照考核内容进行自评,并于每年8月30日前将本年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情况上报市人民政府。
(二)考核准备。市政府每年第四季度对被考核单位上一年度12月26日至本年度12月25日期间的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每年12月15日前,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成立考核组,提出年度考核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并组织实施。
(三)考核实施。每年12月下旬,考核组对有关材料予以审核,进行考核调查、量化打分和综合考评。在考核结束后1个月内,向市政府报告考核情况。考核报告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对考核组指出的问题,被考核单位应在30个工作日内提出整改方案并上报市人民政府。
第十条 消防安全责任制考核奖惩措施:
考核实行百分制评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达标、不达标三个等级,90分以上为优秀,70—89分为达标,低于70分为不达标。按以下方式实施奖惩:
(一)通报表彰:
1.年度消防安全责任制考核结果为优秀,且考核成绩分别排前六名的镇街政府和市职能部门,由市政府给予通报表彰,授予年度“东莞市消防工作先进单位”称号,颁发牌匾。
2.被评为“东莞市消防工作先进单位”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由市政府给予通报表彰,授予年度“东莞市消防工作先进工作者”称号,颁发证书。
(二)通报表扬:年度消防安全责任制考核结果为优秀,且消防安全工作责任目标完成较好的被考核单位,由市政府给予通报表扬。
(三)通报批评:年度消防安全责任制考核不达标,未完成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责任目标,存在问题较为严重的单位,由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及消防安全责任人的公务员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四)相关处分:年度消防安全责任制考核不达标,未完成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责任目标,存在问题特别严重的单位,对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及消防安全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十一条 消防安全责任制考核的得分按照比例直接计算为当年度镇街领导班子落实科学发展观工作实绩年度分类考核中消防工作指标的得分。
第十二条 考核内容的具体项目和评分标准,原则上依照本办法附件执行,并在年度考核前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另行印发。
第十三条 消防安全责任制考核工作要求及责任追究:
(一)对故意干扰、阻碍消防安全责任制考核调查工作或弄虚作假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查处。
(二)考核组成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给予行政或者党纪处分。
第十四条 各镇街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对镇街所属机构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林场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