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我市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各类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宁波市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反馈我局。
联系人:楼卫法,联系电话:87173580。
附件:《宁波市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二○○七年七月三十日
宁波市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预防重、特大事故发生,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其它法律、法规,根据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主要包括贮罐区(贮罐)、库区(库)、生产场所(装置)三类。
第三条 宁波市行政区域内重大危险源的辩识、申报登记、监控、监督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重大危险源的监督和管理遵循“企业负责、分级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安全评价机构应协助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做好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分级和申报登记等工作。
第二章 辩识与申报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国家标准《重大危险源辩识》(GB18218-2000),对本单位生产、贮存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辩识。第七条 重大危险源应用互联网进行申报登记、注销、变更。
第八条 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本单位基本情况、重大危险源各项基本特征(包括重大危险源地理座标)、重大危险源周边环境基本状况和应急预案等信息及时向危险源所在地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报登记;对新设立或新构成的重大危险源,生产经营单位应在设立(构成)重大危险源之日起10日内申报登记;对已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在10日内申报注销。
第九条 重大危险源相关的生产过程、设备、材料、工艺、环境、危险源种类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发生变化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辨识、定级、重新申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应急预案等信息改变时,应及时进行变更。
生产经营单位应在每年12月份对已申报的重大危险源信息进行网上年度确认。
第十条 重大危险源等级按照重大危险源单元内,各危险化学品存有量(Q)与其临界量(q)的比值之和(R)的大小及介质特性,分为下列四级:
(一)一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事故的,R≥50的可燃气体和R≥5的有毒气体;
(二)二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R≥1000的液(固)体、1≤R<50的可燃气体和1≤R<5的有毒气体;
(三)三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较大事故的,10≤R<1000的液(固)体;
(四)四级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一般事故的,1≤R<10的液(固)体。
国家对重大危险源分级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进行定期评价,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评价可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的定期评价相结合,安全评价时应按本办法第十条的标准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
第三章 管理与监控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对重大危险源采取下列监控措施:(一)对运行情况进行全程监控;
(二)定期检查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态;
(三)按照国家规定对有关设施、设备进行检验、检测;
(四)在重大危险源的明显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周知牌和应急救援资料箱;
(五)制定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物资、器材、设备,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六)建立运行管理档案;
(七)其它监控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每半年应向当地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一次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的实施情况,填写“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管情况报告表”(附件一),并录入重大危险源监管信息系统。
第十三条 重大危险源运行管理档案,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至少包括责任制、申报登记制度、设施维护制度、定期检查制度、定期评价制度、隐患整改制度等内容);
(二)重大危险源管理与监控实施方案;
(三)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价(评估)报告;
(四)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及培训、演练记录;
(五)重大危险源监控检查记录;
(六)重大危险源隐患整改记录;
(七)其它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的制订参照AQT9002-2006《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五条 宁波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建立全市统一的重大危险源监管信息系统,对全市重大危险源监管工作进行检查、指导、督促;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受理并督促本辖区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变更、注销工作。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重大危险源实施市、县二级现场监督检查,宁波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全市一级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情况进行重点监督,每个一级重大危险源监管措施落实情况现场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对二、三级重大危险源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本辖区内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个重大危险源每年现场监督检查不少于一次。
监督检查可结合行政许可审查、安全设施“三同时”验收、安全标准化考核、专项检查等同时进行,监督检查的内容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检查记录表”(附件二)。
第十七条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措施不落实或存在事故隐患等问题,应根据检查情况,制作“现场检查记录”,必要时,发出“整改指令书”。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重大危险源监督检查台帐,内容包括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检查记录表、现场检查记录、整改指令书、相关检查图片等资料,并将相关资料录入重大危险源监管信息系统。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以处罚。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