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本法规已于2022年12月1日被《省应急管理厅 国家矿山安全监督局江苏局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通知》废止,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规范我省安全评价中介机构收费行为,维护中介机构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中介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联合颁发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安全评价工作实际,经江苏省安全生产管理协会专业委员会集体讨论,对原“江苏省安全评价行业收费指导价格”进行了修改,现将新的《江苏省安全评价行业收费标准》发给你们,并于2008年4月1日起实行,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安全评价行业收费标准
二000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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