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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续期注册办法(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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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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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电监资质〔2012〕25号

颁布部门: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法律效力:部门规章

应用分类:机械电气安全类

颁布日期:2012-04-24生效日期:2012-04-24

备注:本法规已于2018年11月11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0号》废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各派出机构:

  为规范和加强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续期注册管理工作,根据《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电监会令第15号)等有关规定,现将《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续期注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资质管理中心反映。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续期注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续期注册管理工作,根据《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续期注册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负责指导、监督全国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续期注册工作。
  电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许可证续期注册工作。


  第四条 许可证实行注册管理制度,电工须持经过注册的许可证进网作业。


  第五条 许可证续期注册有效期为三年,以实际注册时间为起算点。


  第六条 许可证注册有效期届满,持证电工需要继续从事进网作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向颁发许可证的派出机构或者本办法
  第十四条规定的派出机构提出续期注册申请。
  许可证注册有效期届满未进行续期注册的,不得从事进网作业。


  第七条 持证电工逾期申请续期注册的,应当通过派出机构组织的实际操作考核,并取得相关考核合格证明材料。


  第八条 持证电工申请续期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男不满六十周岁,女不满五十五周岁;
  (二)身体健康,没有妨碍进网作业的疾病或者生理缺陷;
  (三)按照规定完成继续教育。

  第九条 持证电工申请续期注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
  (二)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续期注册申请审查表(见附件),内容包括持证电工进网作业行为记录,继续教育情况和考核记录等;
  (三)二级以上医院提供的体检结果。
  逾期申请续期注册,还应当提供取得的实际操作考核合格证明材料。
  进网作业行为记录由用人单位确认。符合派出机构规定条件,在两家以上电力用户单位兼职的持证电工,应当取得各单位的确认。
  持证电工应当对提交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或者隐瞒有关情况。


  第十条 派出机构自收到续期注册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续期注册的决定。
  作出准予续期注册决定的,办理续期注册手续。作出不予续期注册决定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续期注册的理由,并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派出机构应当将注册信息记入电工管理档案。


  第十一条 电工取得许可证后,增加许可证类别的,许可证续期注册有效期自新增类别许可决定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十二条 一个注册周期内,取得低压类许可证的电工以及取得其他类别(含两个以上类别)许可证的电工应当按照电监会审定的继续教育内容,分别接受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三十六个学时的继续教育。


  第十三条 持证电工可以通过面授教育、空中课堂、远程教育等方式接受继续教育。


  第十四条 持证电工工作地点变动到颁发许可证的派出机构辖区外的,可以向工作地点所在地的派出机构申请续期注册。受理申请的派出机构应当核对电工档案信息后,按照规定办理续期注册工作。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逾期未进行续期注册的电工从事进网作业。
  持证电工、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派出机构按照《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电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续期注册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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