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核与辐射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06年9月25日发布的《海南省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二○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海南省核与辐射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目的
根据国家核应急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省政府的有关要求,为健全核与辐射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核与辐射事故的能力,确保在发生核与辐射事故后,能迅速采取必要和有效的应急响应行动,保护工作人员、保护公众、保护环境,将核与辐射事故造成的危害降到最低程度,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应急预案。
1.2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我国核应急管理工作“常备不懈、积极兼容、统一指挥、大力协同、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方针。广泛吸收、借鉴国内外核与辐射应急工作的经验和做法,结合我省实际,充分发挥全省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广大公众在核与辐射应急工作中的作用,优化配置核与辐射应急资源,认真做好核与辐射应急准备,保持和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1.3 编制依据
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1993年);
《中国人民解放军参加核电厂核事故应急救援条例》 (1997年);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
《国家核应急预案》(2006年);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2011年);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
地方性规章:
《海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05年);
《海南省突发公共事件专项预案起草修订指南》(2005年)。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内发生的核与辐射事故,是《海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专项应急预案。当涉及到核电厂的核事故时,本预案规定了基本的响应流程,具体响应行动由相应的核电厂场外应急预案指导执行。其他地区、国家发生的核与辐射事故对本省造成或可能造成影响时,可参照本预案实施。
根据本省的实际情况,可能包含的核与辐射事故有以下几类:
1.4.1 核设施发生的事故
海南省境内易裂变核材料、核电厂等核设施发生的各种核事件或事故。
1.4.2 辐射事故
主要包括核技术利用中发生的辐射事故、放射性物质运输事故、铀(钍)矿冶及放射性伴生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城市放射性废物暂存库辐射污染事故、国内外航天器在我省境内坠落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事故、放射性物质熔入金属污染事故、各种重大自然灾害引发的辐射事故等。
2 技术基础
2.1 核设施应急状态分级
按照国家核应急预案,核电厂的应急状态分为应急待命、厂房应急、场区应急和场外应急(总体应急),这四级应急状态分别对应于本预案规定的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应急状态。对于其他类型的核设施一般分为应急待命、厂房应急、场区应急三个级别,分别对应于本预案规定的Ⅳ级、Ⅲ级、Ⅱ级应急状态。潜在危险较大的核设施可能进入场外应急状态,对应于本预案规定的Ⅰ级应急状态。
2.2 辐射事故分级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进行分级,具体分级标准详见附录9.1。
2.3 干预原则
在应急干预的决策过程中,既要考虑辐射剂量的降低,也要考虑实施防护措施的困难和代价。因此,应遵循下列原则,并综合考虑社会、经济、政治等方面的因素(通用干预水平、行动水平详见附录9.2.1-9.2.3)。
2.3.1 干预的正当性原则
干预应是正当的,拟议中的干预措施应利大于弊,即由于降低辐射剂量而减少的危害,应当足以说明干预本身带来的危害与代价(包括社会代价在内)是值得的。
2.3.2 干预的最优化原则
干预的形式、规模和持续时间应是最优化的,使降低辐射剂量而获得的净利益在通常的社会、经济情况下从总体上考虑达到最大。
2.3.3 避免确定性效应
应当尽可能防止公众成员因辐射照射而产生确定性健康效应。具体行动水平详见附录9.2.4。
2.4 应急防护措施
2.4.1 公众防护措施
在发生核事故时,可能需要采取防护措施来控制公众成员的辐射照射。公众成员受到的照射可能是外照射或内照射,并可能来自各种不同途径。可用来避免或限制辐射照射的防护措施和与其相关的照射途径列于附录9.2.5。
在制定防护措施执行程序时,应考虑到每种可能的途径。省核应急委(省核与辐射应急指挥部)为防止或降低公众照射所作出的决策,必须考虑公众可能受到以上不同途径的照射。
2.4.2 应急工作人员防护措施
应急工作人员往往是应急响应行动中最容易受到辐射伤害的群体,必须加强对应急工作人员的防护和保护。应根据具体应急任务的重要性对应急响应行动进行分类,对应急工作人员的防护实行分类管理。
除抢救生命外,应急工作人员所受剂量应保持在最大单一年份剂量限值的两倍以下。当可能接受超过职业照射最大单一年份剂量限值时,应告知相关人员,并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不同类型的应急工作人员的剂量控制水平见附录9.2.6。
2.5 应急计划区
应急计划区是针对核设施的,用于进行相应的应急准备,能够在应急情况下更有效地组织应急响应行动,最大程度地降低事故对公众和环境可能产生的影响。在多数核事故情况下,需要采取应急响应行动的区域可能只局限于相应应急计划区的一部分;但在发生严重核事故的极个别情况下,也有可能需要在相应应急计划区之外的区域采取应急响应行动。由于出现这种极个别情况的概率极小,因此,应急准备只在应急计划区内进行。
2.5.1 核电厂应急计划区
核电厂应急计划区分为烟羽应急计划区和食入应急计划区。
烟羽应急计划区针对的是放射性烟羽产生的直接外照射、吸入放射性烟羽中放射性核素产生的内照射和沉积在地面的放射性核素产生的外照射,该区域以核电厂为中心、半径为7-10公里划定。在这个区域内需做好撤离、隐蔽和服用稳定性碘制剂(以下简称碘片)防护。烟羽应急计划区又可分为内、外两区,内区的半径为3-5公里,撤离(包括预防性撤离)准备一般主要在内区进行。
食入应急计划区针对的是摄入被事故释放的放射性核素污染的食物或水而产生的内照射,该区域以核电厂为中心、半径为30-50公里划定。在这个区域内需要做好事故情况下食物和饮水的辐射监测和控制的应急准备。
另外,在事故情况下,根据应急需要也可能在应急计划区的部分区域采取临时避迁和永久再定居等长期防护行动。
2.5.2 其他核设施应急计划区
应在威胁分析的基础上确定核燃料循环设施与研究堆等其他核设施的应急计划区及应急准备的内容。
3 组织机构与职责
3.1 省核应急委员会
3.1.1 省核应急委员会组成
省核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核应急委)是省政府应对核与辐射事故的应急领导机构,负责领导组织全省核与辐射事故的防范、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行动等工作。
省核应急委成员单位包括: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广州军区、省军区、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卫生厅、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海洋渔业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省气象局、省通信管理局、海南海事局、省安全监管理局、南航部队、武警海南省总队、武警海南省消防总队、昌江黎族自治县政府、海南电网公司、海南核电有限公司。
省核应急委主任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长担任,副主任由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广州军区领导、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厅长以及省军区分管领导担任,委员由其他成员单位分管领导担任。
出现Ⅰ、Ⅱ级以上核与辐射应急状态事件时,在省核应急委的基础上成立省核与辐射应急指挥部,负责应急响应行动的决策和指挥。省核与辐射应急指挥部由应急总指挥、若干副总指挥组成,省核应急委主任(或替代人)任省核与辐射应急总指挥,副主任任副总指挥;必要时,由省政府主要领导任省核与辐射应急总指挥(海南省核与辐射应急指挥部组成框架图详见附录95)。
3.1.2 省核应急委职责
1.应急准备期间
(1)贯彻执行国家的核与辐射应急工作方针、政策和法规;
(2)负责审定省核与辐射应急预案、省核电厂场外应急预案与执行程序、县核电厂场外应急预案;
(3)负责组建应急机构,筹措应急经费,建设应急设施;
(4)督促、检查应急准备工作,保持有效的应急响应能力;
(5)审查和发布省核与辐射应急工作年度计划;
(6)完成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常设机构-省应急办)交办的其它任务。
2.应急响应期间
(1)在本省发生特别重大(Ⅰ级)或重大(Ⅱ)核与辐射事故时,在省核应急委的基础上成立省核与辐射应急指挥部,指挥本省场外应急响应行动;发生较大(Ⅲ级)核与辐射事故时,视情成立省核与辐射应急指挥部;发生一般(Ⅳ级)核与辐射事故时,不成立省核与辐射应急指挥部。
(2)向国家核应急协调委员会和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常设机构省应急办)报告情况、传递信息、接收和执行指令。
(3)向可能或已经受到核与辐射事故造成的辐射影响的省通报事故情况,提出防护措施建议。
(4)对核电厂场内应急响应行动提供必要的支援。
(5)审定核电厂营运单位提出进入、终止场外应急状态的建议后,上报国家核应急协调委员会审批;经国家核应急协调委员会批准后,发布进入和终止场外应急的决定。
3.1.3 省核应急委成员单位职责
1.省国土环境资源厅:负责省核应急委的日常工作;管理省核与辐射应急指挥中心;负责核与辐射事故场外预警和应急状态下环境保护、监测评价工作;办理省核应急委交办的事宜。
2.广州军区:负责提供应急辐射监测、去污、医学应急救援、工程抢险等请求支援。
3.省军区:负责牵头组织应急状态下放射性去污洗消,同时提供应急监测支援及应急救援等工作。
4.省委宣传部:指导业务对口部门组建、培训核与辐射应急宣传专业队伍,组织核与辐射应急宣传专业队伍单项演习等相关工作;应急响应时组织发布核与辐射事故及应急信息,答复公众咨询,稳定公众情绪,收集公众反应,开展宣传疏导,对国内外媒体的采访实施服务和管理。
5.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应急物资能源保障综合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应急物资能源供应网络,做好各类应急物资生产、征购、调拨的计划准备;应急响应时牵头负责应急物资能源供应。
6.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应急能源准备工作和保障省核应急指挥中心、省各核与辐射应急专业组的计算机网络系统正常运行;应急状态下,负责组织应急能源的紧急供应工作,提出请求支援的能源清单,保障省核与辐射应急指挥中心、省各核与辐射应急小组的计算机网络系统正常运行。
7.省财政厅:负责核与辐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等由省级财政安排的经费保障工作。
8.省公安厅:负责应急状态下的社会治安、安全保卫和放射源丢失、被盗的立案侦查和追缴等工作;组织、协调和指导有关市、县公安机关做好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工作。
9.省卫生厅:负责省核与辐射应急医疗救援、应急人员辐射防护指导工作;组织、协调省核与辐射应急医学救援准备工作,指导市、县卫生部门做好核与辐射医学应急救援计划与准备;负责食品和饮用水应急监测。
10.省商务厅:负责核与辐射应急所需的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保障及紧急进口事项。
11.省交通运输厅:牵头负责应急状态下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指导、协调做好对事故所在地应急组织和事故单位紧急运输能力的支援工作。
12.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应急所需的城乡市政公共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
13.省海洋渔业厅:按预案参加省海上安全保障专业组工作,参与海上交通管制,组织海上渔船和人员撤离,担负海上应急救援机动任务,负责海洋和海产品监测评价等工作。
14.省教育厅:负责在校学生核电知识和核与辐射应急防护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15.省民政厅:负责应急计划区受核事故影响人员的隐蔽、撤离和安置,以及受辐射事故影响人员的安置工作;协助做好基本生活救助工作。
16.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配合省委宣传部做好核与辐射应急工作,发挥职能工作部门的作用;应急响应时及时搭建与公众信息交流的平台,做好舆论疏导工作。
17.省气象局:负责应急状态下的气象资料提供和气象咨询工作;开展核设施或辐射事故周围地区的气象监测,提供天气预报,并及时向核与辐射应急指挥中心提供分析评价核与辐射事故后果需要的气象数据。
18.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确保应急响应时指挥通信畅通。
19.海南海事局:牵头负责海上安全保障准备及核与辐射应急响应时有关海域水上交通管制等工作。
20.省安全监管局: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市、县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应急状态下协调有关市、县安全监管部门参与应急行动,参与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
21.南航部队:负责提供空中运输等应急请求支援。
22.武警海南省总队:配合省公安厅做好应急状态下事故地区的社会治安、交通管制和封锁等工作;配合做好核事故现场的去污洗消等工作;负责省核与辐射应急指挥部的警卫工作,保护公民的人身和公私财产的安全等。
23.武警海南省消防总队:负责灭火和应急救援等工作。
24.核电厂所在地县级政府:负责组织、指挥、实施本县的应急准备和响应工作;组建本县核与辐射应急组织机构与应急专业队伍,规划和建设相应的应急设施;负责本县核与辐射应急指挥中心的管理;组织本县的应急公众宣传教育;组织本县应急培训和演习。
25.海南电网公司:组建必要的核与辐射应急供电保障组织和队伍,负责制订核与辐射应急电力保障预案和执行程序,参与做好应急公众教育工作。
26.核电厂营运单位:制订和实施《核电厂场内应急计划》,提出场外支援事项,兼顾场内、外的衔接配合;按国家有关规定向省核应急委通报核设施运行情况,报告事故信息,提供事故后果评价的资料;适时提出场外应急防护措施的建议;负责场内人员的隐蔽、撤离、碘片发放等;配合省和县应急准备工作,协助场外的应急培训与演习,参与组织场内、外联合演习,配合做好公众宣传沟通工作;对场外应急提供技术支持,向省核与辐射应急指挥中心提供气象数据,与省核与辐射应急监测评价专业组互相提供监测数据,与省核与辐射应急气象专业组互相提供气象数据;按时缴纳核电厂场外应急准备资金。
3.2 省核应急委体系框架
省核应急委下设省核应急办和专家咨询组等组织,省核应急办为核与辐射应急日常工作机构。同时根据应急工作的实际需要,下设12个应急专业组。
3.2.1 省核应急办
省核应急办设在省国土环境资源厅,为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全省核与辐射应急综合协调和日常工作。由主任、副主任及专职工作人员组成。省应急办派联络员参加省核应急办工作。
省核应急办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核应急委的核与辐射应急工作方针、政策和决定;
2.组织编制和修订省核与辐射应急预案、核电厂场外应急预案与执行程序;
3.协调落实应急机构和应急设施设备及防护装具的建设工作;
4.组织综合或联合应急演习,审核各应急专业组的单项演习计划;
5.编制应急宣传教育和培训大纲,指导和协助各应急专业组开展相关的工作;
6.负责与兄弟省(市)核与辐射应急部门的业务联系;
7.组织核与辐射应急科研工作;
8.组织专家咨询组开展咨询活动;
9.负责省核与辐射应急指挥中心的值班、运行和管理;
10.负责事故后果评价系统的值班、运行和管理,确保评价系统正常运行;
11.在应急状态下,传达省核应急委的命令、指示,协调组织各应急组织严格贯彻执行,及时检查了解和掌握应急响应行动情况,适时提出行动建议;
12.应急状态终止后,组织编制恢复期报告和核事故应急最终评价报告;
13.承办省核应急委的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事务。
3.2.2 专家咨询组
省核应急委成立专家咨询组,成员由省内外核工程、电力工程、核安全、辐射防护、环境保护、放射医学、气象学和物理海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为我省核与辐射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主要职责是:
1.审评省核与辐射应急预案、核电厂场外应急预案与执行程序的可行性;
2.对省核与辐射应急指挥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应急人员培训、应急演习提出技术咨询意见;
3.提供国内外核与辐射应急工作的动态和信息,提出核与辐射应急科研工作建议;
4.开展核与辐射应急学术研究工作;
5.在应急状态下,协助省核应急委(省核与辐射应急指挥部)分析判断核事故性质、涉及范围、危害程度等,并提供应急决策咨询意见;
6.参与核与辐射应急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
3.2.3 核与辐射应急专业组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省核应急委下设监测评价、医学救援、安全保卫与消防、通信保障、陆上交通运输保障、海上安全保障、气象保障、物资能源保障、隐蔽与撤离安置、公众信息、去污洗消、网络保障等12个应急专业组,作为省核应急委应急专业机构。在省核应急委(省核与辐射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下,各应急专业组按照预案规定的职责和要求,实施应急响应行动,并随时将处置情况报告省核应急办。
3.2.3.1 监测评价专业组
监测评价专业组由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海洋渔业厅和省卫生厅及其所属有关单位组成,省国土环境资源厅为牵头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1.制定和执行应急监测预案与执行程序;
2.按照“积极兼容”原则,建立和管理场外应急辐射监测体系;
3.负责日常监督性监测和报告,做好应急监测准备工作;
4.在应急状态下:
(1)全面负责场外应急监测;
(2)必要时向省核应急委提出请求军队实施场外应急监测支援的建议;
(3)汇总和上报监测结果;
(4)负责事故后果环境评价,报告环境评价结论,提出场外应急对策和执行防护措施的建议。
3.2.3.2 医学救援专业组
医学救援专业组由省卫生厅及其所属有关单位组成,省卫生厅为牵头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1.制定和执行应急医学救援预案与执行程序;
2.负责应急医学救援及其保障工作;
3.制定碘片的储备、使用计划和发放办法;
4.负责碘片的存储和管理工作;
5.在应急状态下:
(1)负责向应急工作人员和公众发放碘片;
(2)在执行隐蔽或紧急撤离防护行动时,负责做好隐蔽区居民和撤离居民的健康和卫生管理,以及传染病防治和常见病诊疗工作;
(3)负责应急工作人员的辐射防护指导、个人剂量元件的发放、监测与控制,以及其他疾病的诊疗;
(4)参与饮用水和食品的放射性污染监测,提出饮用水和食品能否饮用和食用的建议;
(5)参与受放射性污染伤员的表面污染监测和洗消工作;
(6)负责核辐射受损人员的医疗救治工作。
3.2.3.3 安全保卫与消防专业组
安全保卫与消防专业组由省公安厅、武警海南省总队、武警海南省消防总队及其所属有关单位组成,省公安厅为牵头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1.制定和执行公安应急预案与执行程序;
2.负责应急公安保障准备工作;
3.在应急状态下:
(1)负责核电厂人员撤离场区时的场外交通管制和交通秩序维护工作;
(2)负责陆路交通管制,阻止无关车辆进入控制区;
(3)协助海上安全保障专业组执行海上交通管制工作;
(4)负责维护隐蔽区、撤离区、控制区和安置点的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5)负责应急计划区内的人员救护等工作;
(6)根据场区请求和现场指挥部的命令支援场区的火灾扑救工作。
3.2.3.4 通信保障专业组
通信保障专业组由省通信管理局及有关单位组成,省通信管理局为牵头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1.制定和执行应急通信预案与执行程序;
2.负责应急通信保障专业队伍的建设和备品备件的储备并定期组织相关应急通信保障演练;
3.规划和建设厂外核与辐射应急(机动)通信相关系统;
4.在应急状态下,做好省核与辐射应急指挥中心、前沿指挥所等相关组织和单位之间的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确保信息传递、通信联络畅通。
3.2.3.5 陆上交通运输保障专业组
陆上交通运输保障专业组由省交通运输厅及有关单位组成,省交通运输厅为牵头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1.制定和执行陆上交通运输应急预案与执行程序;
2.负责应急交通运输保障准备工作;
3.在应急状态下:
(1)提供紧急撤离时所需的各种道路交通运输工具;
(2)负责应急道路保障工作。
3.2.3.6 海上安全保障专业组
海上安全保障专业组由海南海事局、省海洋渔业厅、省交通运输厅及有关单位组成,海南海事局为牵头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1.制定和执行海上安全保障应急预案与执行程序;
2.负责海上应急交通运输准备工作;
3.在应急状态下:
(1)负责相关海域的应急交通管制;
(2)负责海上人员的紧急撤离工作。
3.2.3.7 气象保障专业组
气象保障专业组由省气象局及其所属相关台站组成,省气象局为牵头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1.制定和执行气象应急预案与执行程序;
2.负责应急气象保障准备工作;
3.在应急状态下:
(1)向省核与辐射应急指挥中心报告和传输相关区域气象观测资料和天气预报信息;
(2)负责提供事故后果评估和应急行动所需要的相关区域气象数据和天气预报信息。
3.2.3.8 物资能源保障专业组
物资能源保障专业组由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民政厅及其所属有关单位组成,省发展改革委为牵头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1.制定和执行应急物资供应预案与执行程序;
2.负责应急物资能源保障准备工作;
3.在应急状态下:
(1)负责应急物资能源的紧急供应工作;
(2)负责提出请求支援的物资能源清单,并负责国家及外省、市应急支援物资的接收与分配;
(3)为紧急撤离、临时避迁的居民和应急响应人员提供日常生活必需品。
3.2.3.9 隐蔽与撤离安置专业组
隐蔽与撤离安置专业组由省民政厅及其所属单位组成,省民政厅为牵头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1.制定和执行应急隐蔽与撤离安置预案与执行程序;
2.负责协助当地政府做好应急隐蔽、撤离、安置保障准备工作;
3.在应急状态下:
(1)协助当地政府组织隐蔽区所有人员隐蔽;
(2)协助当地政府负责紧急撤离居民和临时避迁居民的接收、安置工作;
(3)配合物资能源保障专业组向紧急撤离、临时避迁的居民和应急响应人员发放日常生活必需品;
(4)协助当地政府做好紧急撤离和临时避迁居民的返回,以及安置点的善后工作。
3.2.3.10 公众信息专业组
公众信息专业组由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和核电厂组成,省委宣传部为牵头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1.制定和执行公众宣传教育及应急信息发布预案与执行程序;
2.负责核电知识、应急防护知识等公众教育工作和应急准备的新闻报道工作;
3.负责搜集国内外有关核与辐射应急信息,并及时报省核应急委领导;
4.在应急状态下:
(1)负责做好应急信息发布和广播电视报道工作;
(2)负责应急期间以安定民心为核心的宣传教育工作;
(3)负责应急新闻报道工作。
3.2.3.11 去污洗消专业组
去污洗消专业组由省军区、武警海南省总队、省卫生厅及其所属单位组成,省军区为牵头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1.制定和执行应急去污洗消预案与执行程序;
2.指导业务对口部门组建、培训核与辐射应急专业队伍,组织单项演习;
3.指导固定洗消中心和流动洗消站的建设与管理,并做好应急洗消的准备;
4.在应急状态下:
(1)负责车辆、工作人员和居民的表面污染监测和洗消工作;
(2)必要时向省核应急委提出请求其他部队实施污染洗消支援的建议。
3.2.3.12 网络保障专业组
网络保障专业组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及其所属有关单位组成,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为牵头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1.制定和执行网络保障应急预案与执行程序;
2.负责核与辐射应急网络的调试和运行维护;
3.在应急状态下,保障省核应急指挥中心、省各核与辐射应急小组的计算机网络系统。
3.2.4 县领导机构
核电厂所在地的县政府应成立县核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县核应急委),作为本县应对核电厂核事故的应急领导机构,负责领导组织本县核电厂核事故的防范、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行动等工作。县核应急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核应急办)和若干应急行动组,县核应急办设在县政府指定的一个部门或单独设立,由若干专职人员组成。
县核应急委参照省核应急委组成,结合本县实际组建。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核与辐射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执行省核应急委的命令和指示;
2.参与省核电厂场外应急预案与执行程序的编制工作,编制和修订本级核与辐射应急预案与执行程序及应急准备工作规划;
3.建立与省核与辐射应急专业组相对应的本县核与辐射应急行动组,主动协调县核与辐射应急行动组与省核与辐射应急专业组之间的关系;
4.督促和检查本县的应急准备工作;
5.审批本县应急培训、应急演习及应急宣传教育计划,并检查执行情况;
6.在应急期间,执行省核与辐射应急指挥部的命令,及时启动应急执行程序,指挥本县各应急行动组,实施应急响应行动;
7.按照省核应急委的统一部署,落实应急终止后各项恢复工作。
3.2.5 核电厂营运单位
核电厂营运单位应建立核事故应急组织,并下设负责日常工作的应急办事机构及若干应急专业组。其主要职责是:
1.执行国家核应急工作的方针和政策;
2.制定、修订和实施场内核与辐射应急计划,做好核与辐射应急准备;
3.规定应急行动组织的任务及相互间的接口;
4.确定核与辐射应急状态等级,统一指挥本单位的核与辐射应急响应行动;
5.及时采取措施,缓解事故后果;
6.保护场内和受营运单位控制的区域内人员的安全;
7.进行场内的辐射监测,必要时进行场外的辐射监测;
8.及时向国家和省核应急委及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并保持在事故过程中的紧密联系;
9.提出进入场外应急状态和场外采取应急防护措施的建议;
10.配合和协助省及所在地县核与辐射应急组织做好核与辐射应急响应工作,并指定一名代表负责应急指挥部与场外组织联系。
4 预防和预警
4.1 信息监控
核设施营运单位和辐射工作单位对本单位的安全运行负全面责任。核设施营运单位和辐射工作单位必须根据单位的情况,通过其监测和评价系统与规定的应急行动水平(EAL),对本单位发生的事件进行分析、评估与判定,确定应急状态等级,及时报告当地有关部门、省应急办和省核应急办。
省核应急办对省内核设施、核技术利用项目进行动态信息监控,重点收集、报告和处理其安全运行状况信息、自然灾害(如台风、地震等)对安全运行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发生在省外有可能对我省造成辐射影响的信息。省辐射环境监测站负责全省辐射环境质量状况监测和辐射事故的环境影响监测。
4.2 预防工作
辐射工作单位负责本单位辐射安全管理工作,制定本单位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方案,落实各项应急准备工作,预防辐射事故的发生。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辐射工作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重点辐射源实施有效监控,预防辐射事故的发生。
4.3 预警及措施
4.3.1 预警分级
根据可能发生的核与辐射事故的严重性、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以及核与辐射应急状态分级标准,将核与辐射事故预警级别划分为四级,从低到高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四个级别。
1.蓝色预警:适用于威胁程度一般,可能发生或者即将发生造成一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或对社会造成一定影响的核与辐射事故。
2.黄色预警:适用于威胁程度较高,可能发生或者即将发生造成较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或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核与辐射事故。
3.橙色预警:适用于威胁程度很高,可能发生或者即将发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或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核与辐射事故。
4.红色预警:适用于威胁程度很严重,可能发生或者即将发生造成群死群伤和财产损失,或对社会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核与辐射事故。
4.3.2 预警的发布和解除
1.蓝色和黄色预警:经省人民政府或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批准,由省核应急委或授权省核应急办发布和解除,可视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发布,报国家核或辐射应急办公室备案。
2.橙色和红色预警:由省人民政府或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批准或其授权机构发布和解除,报国家核或辐射应急办公室备案。
4.3.3 预警响应
1.蓝色和黄色预警响应
进入预警期后,由省核应急办负责组织采取预警响应行动。省核应急办向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和省核应急委报告,经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批准后,启动应急预案,定时报告预测信息和评价结果。
省核应急办组织收集、报告相关信息,加强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组织有关应急专业组、专家咨询组对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事故大小、影响范围和可能的级别。
视情况请示省核应急委,决定是否向公众公开信息渠道,发布是否可能受到危害的警告,以及采取相应措施等基本常识,公布咨询电话等。
2.橙色和红色预警响应
进入预警期后,由省核应急委组织采取预警响应行动。在蓝色和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采取以下措施:
责令应急救援队伍、响应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应急救援和处置的准备;准备应急设施和场所;加强重要单位、地区、设施的安全保卫;确保公共设施的正常运行;按照规定及时发布相关建议;对易受伤害的人员进行安置,转移重要财产;关闭或者限制相关场所,控制可能受到危害的公共活动;组织专家讨论,拟定更完善的响应方案。
5 应急响应
5.1 启动响应
1省核应急办接到核与辐射事故报告后,按相关程序启动本预案。
2有关成员单位加强安全保卫,保障重要单位、地区、设施的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的正常运行。
3按照预案的规定,进行公众信息的控制和发布。
5.2 核事故分级响应
5.2.1 Ⅳ级响应(应急待命)
省核应急办值班人员接到核电厂进入“应急待命”报告后,15分钟内向省核应急办主任报告,并加强值班。
5.2.2 Ⅲ级响应(厂房应急)
1.省核应急办值班人员接到核电厂进入“厂房应急”报告后,15分钟内向省核应急办主任报告,并通知省核应急办全体人员到达省核与辐射应急指挥中心待命。
2.省核应急办主任立即到达省核与辐射应急指挥中心,核实事故情况并向省核应急委领导报告,提出启动厂房应急预案的建议,经批准后启动该应急程序:
(1)检查设施设备,做好省核与辐射应急指挥中心启动准备工作;
(2)向国家核应急办报告;
(3)通知监测评价、医学救援、安全保卫与消防、通信保障、陆上交通运输保障、海上安全保障、气象保障、网络保障等专业组组长和事发地县核与辐射应急办主任,并保持密切联系。必要时命令以上各专业组和县核与辐射应急办进入待命状态。
3.当事故得到缓解,核电厂已恢复安全状态,省核应急办主任根据核电厂的建议,报请省核应急委领导同意后,宣布应急状态终止。
5.2.3 Ⅱ级响应(场区应急)
1.省核应急办值班人员接到核电厂进入“场区应急”报告后,立即报省核应急办主任。
2.省核应急办主任及时向省核应急委领导报告,提出启动“场区应急”程序建议,经批准后启动该应急程序:
(1)向国家核应急办报告;
(2)省核与辐射应急指挥部领导成员进入省核与辐射应急指挥中心,听取省核应急办主任报告;
(3)专家咨询组正、副组长就地待命;
(4)事发地县核应急委,省核与辐射应急监测评价、医学救援、安全保卫与消防、通信保障、陆上交通运输保障、海上安全保障、气象保障、网络保障等专业组启动“场区应急”程序;
(5)省核与辐射应急物资能源保障、隐蔽与撤离安置、公众信息和去污洗消专业组就地待命;
(6)启动事故后果评价系统;
(7)当事故得到缓解,核电厂已恢复安全状态,根据核电厂建议,并听取专家咨询组意见后,省核与辐射应急指挥部领导决定和宣布应急状态终止。
5.2.4 Ⅰ级响应(场外应急-总体应急)
1.省核与辐射应急指挥部联络人员接到核电厂进入“场外应急”报告和采取防护措施的建议后,立即报告核与辐射应急总指挥。
2.省核与辐射应急指挥部迅速向国家核应急协调委员会报告事故情况,请示进入“场外应急”状态,经批准后启动“场外应急”程序。在事故进程突变情景十分危急的情况下,省核与辐射应急总指挥可做出立即进入“场外应急”状态的决定,随后立即上报国家核应急协调委员会。“场外应急”具体程序如下:
(1)省核与辐射应急指挥部宣布进入场外应急状态。
(2)省核与辐射应急各专业组、事发地县核与辐射应急行动组启动“场外应急”程序;省核与辐射应急指挥部成员和专家咨询组全体成员立即进入省核与辐射应急指挥中心。
(3)及时向核电厂通报应急响应行动情况。
(4)启动事故后果评价系统,定时对事故后果做出评价,供应急行动决策使用。
(5)省核与辐射应急总指挥主持应急行动会议,决策、部署应急防护行动;省核与辐射应急各专业组和事发地县核与辐射应急行动组立即实施应急防护行动。
(6)军区部队做好应急监测支援和应急救援等准备工作。
(7)与国家核应急办、核电厂和省各核与辐射应急组织保持密切联系,及时了解和掌握情况,并根据新的情况和形势适时做出对策并采取相应的行动;必要时请求国家、部队和兄弟省、市提供支援。
(8)根据授权发布有关信息。
(9)必要时省核与辐射应急指挥部在事发地县核与辐射应急指挥中心开设前沿指挥部,省核与辐射应急总指挥或副总指挥靠前指挥。
(10)当事故得到控制,场外应急状态终止的条件得到确认后,经国家核应急协调委员会批准后,省核与辐射应急总指挥宣布终止场外应急状态。
省各级核与辐射应急组织应严格执行省核与辐射应急指挥部的命令,按照统一的部署实施应急响应行动,具体应急响应行动参照核设施场外应急预案(如《海南昌江核电厂场外应急预案》)执行。
5.2.5 核事故应急终止和恢复
1.核事故应急终止条件
(1)核电厂事故已切实得到控制,并处于安全状态;
(2)核电厂放射性物质的释放已经停止或者已经控制到低于可接受的水平。
为使公众免受放射性污染,并使事故的长期后果可能引起的照射降至尽量低的水平,应继续采取一切必要的防护措施。
为保证条件(2)得到满足,只要有必要,省核与辐射应急相关组织应加强有关巡测、采样分析和评价等工作。
2.核事故应急终止程序
(1)终止应急待命状态。核电厂(或核设施)营运单位应急指挥部根据核电厂(或核设施)的特定状态,决定并发布本单位应急状态终止,并上报省核应急办和国家核应急办;省核应急办据此宣布省核与辐射应急组织应急待命状态终止。
(2)终止厂房应急状态。核电厂(或核设施)营运单位应急指挥部根据核电厂(或核设施)的特定状态,决定并发布终止本单位厂房应急状态,并上报省核应急委和国家核应急办;省核应急委据此宣布省核与辐射应急组织厂房应急状态终止。
(3)终止场区应急状态。核电厂(或核设施)营运单位应急指挥部根据核电厂(或核设施)的特定状态,将终止本单位场区应急状态的报告上报省核应急委和国家核应急办后,由营运单位应急总指挥宣布终止场区应急状态;省核与辐射应急指挥部据此决定并宣布省内核与辐射应急组织场区应急状态终止。
(4)终止场外应急状态。核电厂营运单位根据核电厂的特定状态,将终止场外应急状态的建议报省核与辐射应急指挥部,经省核与辐射应急指挥部审定并报国家核应急协调委员会批准后,由省核与辐射应急指挥部宣布场外应急状态终止。
3.核事故应急总结
应急状态终止后,省核应急办组织开展以下工作:
(1)整理和审查所有的应急记录和文件等资料;
(2)总结和评价导致应急状态的事故原因和在应急期间采取的主要行动;
(3)必要时修订省核与辐射应急预案;
(4)省内核电厂(或核设施)或省外、境外发生对我省造成辐射影响的核事故,在应急状态终止后十天内,事故责任单位及各核与辐射应急专业组和事发地核与辐射应急组织均应及时向省核应急委提交书面总结报告;
(5)省核应急委应于应急状态终止后两周内及时向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和国家核应急协调委员会提交书面总结报告。
4.事故后恢复
省内发生进入场外应急状态的核事故,在应急状态终止后,省核应急委应根据受影响地区的放射性水平,制定恢复计划,组建恢复工作机构,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恢复正常秩序工作。
恢复正常秩序的主要措施有:
(1)控制人员进入污染区,控制食物和水污染,去污,固定剩余放射性物质等防护措施;
(2)在受控条件下允许部分或全部撤离人员返回原先居住区域等恢复公众正常生活的措施。
5.2.6 指挥与协调
5.2.6.1 非场区、场外应急状态
非场区、场外应急状态(应急准备期间以及应急待命、厂房应急状态)时,省核应急委与核电厂所在地县核应急委以及与核电厂之间、省核应急委各应急专业组与核电厂所在地县核应急委各应急行动组之间为指导与被指导关系。省核应急委及其各应急专业组要加强对核电厂、所在地县核应急委及其应急行动组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必要时派员参与相关应急工作。
5.2.6.2 场区、场外应急状态
1.进入场区、场外应急状态时,省核应急委与事发地县核应急委立即转为省与县核与辐射应急指挥部。此时,省核与辐射应急指挥部与县核与辐射应急指挥部、省核与辐射应急专业组与县核与辐射应急行动组之间构成指挥与被指挥关系。
2.进入场外应急状态后,省核与辐射应急指挥部部分指挥人员和工作人员立即前往事发地,并依托事发地县核与辐射应急指挥部建立前沿指挥部,由省核与辐射应急总指挥或副总指挥任前沿总指挥,事发地县核与辐射应急总指挥任第一副总指挥。前沿指挥部全面负责现场应急响应行动的具体组织指挥。
3.省核与辐射应急前沿指挥部建立前,事发地县核与辐射应急指挥部应当按照省核与辐射应急预案、核电厂场外应急预案与执行程序以及本县核电厂场外应急预案,实施先期处置,及时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响应行动,全力控制事态发展。
5.2.6.3 场外应急决策
场外应急状态下的决策分早期决策与中后期决策。决策主持人为省核与辐射应急总指挥,参与人为省核与辐射应急副总指挥、省核应急委副主任、专家咨询组正、副组长和省核应急办主任以及省核应急委其他委员。
1.早期决策
决策依据:
(1)核电厂应急指挥部的事故后果预测结果报告和应急防护措施建议;
(2)省核应急委专家咨询组意见;
(3)国家核应急协调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意见;
(4)气象专业组的天气预报和建议;
(5)监测评价专业组实时环境监测结果、环境评价预测结果和建议;
(6)当时的社会状况。
决策内容:
何时、何地、采取何种应急防护措施(隐蔽、服用碘片、撤离等)。
2.中后期决策
决策依据:
环境监测结果、气象状况、食品和饮用水监测结果,地表和建筑物的表面污染监测结果,公众受照剂量的估算结果。
决策内容:
控制食入途径的措施,已撤离居民的返回、或者执行避迁或永久再定居,受事故影响地区的恢复措施等。
5.3 辐射事故分级响应
5.3.1 Ⅲ、Ⅳ级响应
1.事发地市、县政府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处置行动;
2.省核应急委视情派出工作组现场指导,或派专家、救援力量和提供专业救援设备支援。
市、县应急指挥部及时向省应急办和省核应急办报告事故情况和处置情况,省核应急办根据有关规定将辐射事故的基本情况、事故影响程度和应急处置情况上报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省核应急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
5.3.2 Ⅰ、Ⅱ级响应
1.事发地市、县政府应立即组织、指挥开展先期处置工作,防止辐射污染蔓延,有效控制事态扩大,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和应急处置情况;
2.启动省核与辐射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建立与事发地市、县应急指挥部的通信联络,随时掌握事故进展情况;
4.提出辐射事故现场应急行动的原则要求;
5.设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派出相关专业应急队伍和专家咨询组赶赴现场参加、指导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调集事发地周边地区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援;
7.协调威胁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8.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被转移、疏散群众的返回时间;
9.及时向省应急办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5.3.3 辐射事故终止和恢复
1.辐射事故应急终止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即满足应急状态终止条件:
(1)辐射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2)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
(3)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2.辐射事故应急终止程序
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由省核与辐射应急指挥部依据应急处置情况提出应急响应终止建议,报省政府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较大、一般辐射事故由事发地市、县辐射事故应急领导机构根据事件处置情况提出应急响应终止的建议,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3.辐射事故应急总结
(1)各级辐射应急指挥部指导有关部门及辐射事故单位查出事故原因,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2)各级辐射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组,对辐射事故的原因和在应急期间采取的主要行动进行综合评估,报本级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
(3)根据实践经验,各级核与辐射应急办公室对本级预案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本级预案;
(4)各应急组织应在10天内向省核应急办提交本部门的总结报告,省核应急办负责汇总和总结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情况,并在事故后2周内向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和省核应急委提交总结报告。
4.事故后恢复
(1)对丢失、被盗放射源的辐射事故,从接到报案或者检查发现之日起半年内,仍未追回丢失放射源或者仍未查清下落的,由负责立案侦察的公安机关作阶段报告,并提交给同级核与辐射应急指挥部;
(2)对事故造成的危害情况进行科学评估,对遭受辐射污染场地的清理、放射性废物的处理、辐射后续影响的监测、辐射污染环境的恢复等提出对策、措施和建议;
(3)对造成环境污染的辐射事故,组织进行后期环境辐射监测,审批、管理去污计划及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计划,并监督实施;
(4)对参与事故应急响应的人员及事故受害人员所受剂量进行评估,对造成伤亡的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按规定给予抚恤金;
(5)对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动员征用的人力物力按照规定给予补偿,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拨救助资金和物资;
(6)对事故影响区域的居民开展心理咨询服务。
5.4 其它类型核与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
当发生其他类型的核与辐射事故时,将参照核事故或辐射事故的具体响应措施执行。
5.5 信息报告与发布
5.5.1 信息报告
1.不受分级标准的限制,一旦发生事故,省核应急办立即上报省核应急委和省应急办,详细信息最迟不得晚于事故发生后2小时。
2.对于一般事故,可采用书面总结形式汇报。
3.上报的内容应包括:事故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故性质、危害程度、事故发生趋势、已采取的措施等,并及时续报事故处置进展情况。
4.具体通知和报告参照相关规定进行。
5.5.2 新闻报道
1.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或者其授权机构负责统一发布核与辐射应急相关信息。省人民政府新闻办派员参加现场指挥部工作,负责对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媒体活动实施管理、协调和指导。
2.省核应急办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撰写新闻稿、专家评论或灾情公告,报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同意后向社会发布。
5.6 应急支援
5.6.1 核电厂营运单位的支援和配合
核电厂营运单位在场外核与辐射应急准备中支援和配合的主要内容包括:
1.与省核应急办之间应建立必要的应急通信系统,并保证其畅通;
2.派专家参与省场外核与辐射应急预案制订,及时提供场内应急计划的各种版本和编制场外应急预案所需的各种资料和文件;
3.向省核应急办报告核电厂建设和运行情况,及时提供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资料和信息;
4.提供公众宣传所需的材料,参加省、县核与辐射应急组织举办的公众宣传活动;
5.为省核与辐射应急管理、应急培训和应急演习提供技术支援。
5.6.2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支援
按照国务院《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和中央军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参加核电厂核事故应急救援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担负支援地方政府进行核事故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的重要任务。地方政府遇有特殊紧急情况或单靠本身力量难以解决的问题,可请求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支持和帮助。
部队支援的具体项目将由省核应急委(省核与辐射应急指挥部)与广州军区和省军区商定。
5.6.3 国家核应急协调委员会的支援
核应急响应期间,可根据需要请求国家核应急协调委员会的支援。支援内容由省核应急委研究确定,省核应急办负责办理。
国家支援的物资及人员到达省境内后,由省核应急委(省核与辐射应急指挥部)统一安排。
5.6.4 兄弟省、市的支援
通过与兄弟省、市签订事故应急相互支援协议等方式,在核事故应急时相互提供技术、设备、服装、食品、药品及其他应急力量的支援。
6 保障措施
6.1 省核与辐射应急指挥系统
省核与辐射应急指挥系统由省和核电厂所在地县两级核与辐射应急指挥中心构成。两级核与辐射应急指挥中心平时作为核与辐射应急信息管理中心和对外核与辐射应急联络点,应急状态时作为应急决策和指挥的平台。
省核与辐射应急指挥中心由省核应急委负责建设和管理,具体运行管理和日常维护工作由省核应急办配备专职人员实施。
省核与辐射应急指挥中心的功能和规模应与全省核电建设发展的实际相适应,并满足以下需要:
1.实时接收、显示、传递、贮存、处理核电厂运行和事故信息,以及省核与辐射应急组织应急响应有关信息;
2.提供事故后果评价结果数据,进行综合数据分析,为应急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3.为省核应急委决策、指挥提供手段、场所和条件,确保应急指挥迅速、有效实施;
4.储备和提供必要的应急防护装具和用品。
县核与辐射应急指挥中心的功能和规模不仅要满足本级核与辐射应急信息管理和对外核与辐射应急联络等日常应急准备工作的需要,还应满足在应急状态时作为省核与辐射应急前沿指挥部的需要。
6.2 通信与信息保障
充分利用全省统一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信息传输网络,加快互联互通的综合信息交流平台。确定统一频率和呼号,制作应急相关部门和人员的通讯簿,明确联络方式。具体由省核应急办和省通信管理局组织负责实施。
公安报警电话:110;
医疗急救电话:120;
环保热线电话:12369;
省核应急办办公电话:65232110。
6.3 物资保障
省发展改革委应协调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供应。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应急相关部门购置、储备事故应急处理所需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备。所有应急设施、设备及通讯、监测、评价等系统都须妥善维护,并有严格的保养及试验制度,以保证其处于随时可用状态。
6.4 应急队伍保障
加强核与辐射应急专业组的应急响应能力建设,包括应急监测、事故调查处理能力建设,配备相应的应急设备;现场处置设备包括可供应急响应单位使用的防护、监测、交通、取证和通讯等设备。
6.5 经费保障
省财政部门及各市、县财政部门要将应急所需经费纳入财政年度预算中优先安排,确保事故应急处理的工作经费和能力建设经费。
6.6 技术储备与后援
组织有关机构和单位开展核与辐射事故预警、预测、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研究,依托相应的科研机构,建立相应的技术信息系统,做好技术储备。
根据积极兼容原则,充分利用现有条件,建立应急技术支持和后援体系,以保证发生核事故时具备有效的辐射监测、医疗救治、气象保障等技术支持和通信、隐蔽和安置、物资保障等后援能力。
省各级核与辐射应急组织、各专业组应购置或贮存必要的应急防护仪器、设备、装具和物资,以保证满足省内发生核事故应急响应的需要。
所有核与辐射应急设施设备,不论专用或兼容,都由建设和权属单位进行维护。各有关单位要建立制度对核与辐射应急设施设备进行定期维护,以保证其随时可启用和投入。
核与辐射应急设施设备设立专人负责制。重要的设施设备要有操作规程和定期的试运行制度。应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定期检查由各单位组织,每年至少一次;不定期检查由省核应急办组织,每年至少一次,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改进。
建立核电厂外围辐射环境监督性监测系统,配备必要的人员负责运行和维护管理,并与省核与辐射应急指挥系统联网,构成全省核与辐射应急预警平台。
7 宣传、培训及演练
7.1 公众宣传沟通
7.1.1 宣传目的
加强辐射环境保护科普宣传教育工作,普及辐射安全基本知识和辐射事故预防常识,增强公众的自我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防范辐射事故的能力。
7.1.2 宣传对象
宣传对象为核设施及辐射应用单位周围一定区域的公众,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分为:
1.重点宣传区:核设施及辐射应用单位附近地区的公众;
2普及宣传区:全省公众。
7.1.3 宣传内容
组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在全社会范围内进行广泛宣传,宣传内容包括:
1.国家有关核能开发及核技术利用的政策法规,国内外核能和核技术利用的现状及发展前景;
2.核能和核技术应用对环境的影响,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核电的基本知识、核电站的基本概况及安全设施与功能;
4.辐射防护的基本知识,核与辐射应急响应的基本措施;
5.信息发布及获取信息的正确渠道,识别谣言的方法。
具体宣传内容将根据具体宣传对象和实际情况进行安排。
7.1.4 组织单位
宣传工作在省核应急委的领导下,由省公众信息专业组具体实施。
7.2 培训
7.2.1 培训目的
加强应急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培训,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辐射事故应急处置、监测等专业人才。
7.2.2 培训对象
培训对象为所有的核与辐射应急工作人员,具体包括:
1.省核应急委成员,省、市县核与辐射应急办的领导和工作人员;
2.各核与辐射应急专业组和行动组成员;
3.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与核与辐射应急工作有关的人员。
7.2.3 培训内容
培训分为一般培训、专业培训和再培训。
1.一般培训。适用于所有的核与辐射应急工作人员,内容包括核能、核电站及核安全的基本知识、辐射防护基础知识、应急防护措施、干预原则和干预水平、应急计划和执行程序的内容等。
2.专业培训。在一般培训的基础上进行,内容根据核与辐射应急工作人员的职责分工,以掌握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达到胜任本职工作为目的。
3.再培训。更深层次的系统培训。
7.2.4 组织单位
1.省核应急委成员、省核应急办工作人员、前沿指挥所及省各核与辐射应急专业组领导的一般培训,由省核应急委不定期举办。
2.省各核与辐射应急专业组成员、市县核与辐射应急办工作人员的一般培训,由省核应急办组织进行,每2年一次。
3.市、县核与辐射应急行动组的专业培训由省各核与辐射应急专业组对口举办。
7.2.5 培训记录
每次培训都应做好相应记录并存档。
7.3 演习
7.3.1 演习目的
演习基本目的在于保持核与辐射应急准备工作处于常备不懈状态,检验核与辐射应急预案的适用性及有效性,发现薄弱环节,不断充实完善。
7.3.2 演习类别
演习分为单项演习、综合演习和联合演习。
1.单项演习。指为熟练掌握某些基本操作和完成某些特定任务而进行的小规模演习,有较强的专业性,通常由一个或几个相关的核与辐射应急专业组进行,每年至少进行1次。
2.综合演习。指为全面检验核与辐射应急准备和核与辐射应急预案,全面提高综合响应能力和水平而进行的应急演习,一般每2~4年进行1次。部分或全部核与辐射应急专业组参加,同时有部分公众参与的演习,需经省应急委批准。
3.联合演习。由核设施场内和场外联合进行的应急演习,每3~5年进行一次。
7.3.3 演习的组织和评估
1.单项演习由省各核与辐射应急专业组组织,省核应急办参与评估;
2.综合演习由省核应急委组织,核设施营运单位支援配合,省核应急委或请国家核应急办组织评估。
3.联合演习由场内、场外协商组织,或请国家核应急办组织并评估。
7.3.4 演习的总结
各类演习均应有记录和总结报告,同时做好存档,并将总结报告报省应急办备案。必要时需根据演习的相关经验修订本预案及相关应急执行程序。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核设施:指核动力厂(核电厂、核热电厂、核供汽供热厂等)和其他反应堆(研究堆、实验堆、临界装置等),核燃料生产、加工、贮存和后处理设施,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处置设施等。
核事故:指核电厂或其他核设施中很少发生的严重偏离运行工况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下,放射性物质的释放可能或已经失去应有的控制,达到不可接受的水平。
辐射事故:指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
放射源: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
干预:指在减少或避免不属于受控实践的、或因事故而失控的源所致的照射或照射可能性的行动。
干预水平:指预先规定的用于在异常状态下确定需要对公众采取应急防护措施的剂量水平。
烟羽应急计划区:主要指针对放射性烟云引起的照射而建立的应急计划区。
食入应急计划区:主要指针对食入放射性污染的水或食物引起的照射而建立的应急计划区。
8.2 预案审定和管理
本专项应急预案由省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专项预案一般每3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工作由省应急办组织省核应急办进行。具体内容将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最新变化,国内外核与辐射应急工作的最新经验,以及在应急演练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等进行修订。
8.3 责任追究
8.3.1 领导责任制
建立健全核与辐射事故的领导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机关领导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负责的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引咎辞职或者责令辞职,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不按规定做好核与辐射事故预防工作、应急准备工作,导致发生重大核与辐射事故的;
2.不服从上级行政机关对核与辐射应急处置工作统一领导和协调的;
3.不按规定报送和公布有关核与辐射事故信息或者瞒报、谎报、缓报的;
4.不按规定及时发布核与辐射事故警报,采取预警措施,导致发生本可以避免的损害的;
5.不及时采取措施处置核与辐射事故,或者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的;
6.不按规定公布有关应对核与辐射事故决定和命令的;
7.不及时进行人员安置、开展生产自救、恢复生产、生活和工作秩序的;
8.截留、挪用、私分或者贪污应急资金或者物资的;
9.不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或者不按规定给予补偿的。
8.3.2 成员责任制
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机关责令改正;责任人是国家公务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法律规定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未按规定做好核与辐射应急准备工作、宣传普及应急常识,造成严重后果的;
2.不及时向行政机关报告核与辐射事故信息的;
3.核与辐射事故发生后,不服从行政机关决定、命令和指示,不听从调遣的;
4.不积极开展救助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的。
8.3.3 新闻媒体责任制
有关新闻媒体及其工作人员不按要求报道核与辐射事故处置情况和事态发展情况、擅自发布未经审查的报道材料或者报道虚假情况的,由有关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4 奖励
对在应急响应行动过程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在应急响应过程中受伤、致残、遇难的救援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待遇。
8.5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9 附录
9.1 辐射事故分级表
9.2 干预行动水平及防护措施
9.3 我国核事故应急三级管理体系
9.4 海南省核与辐射应急组织体系图
9.5 海南省核与辐射应急指挥部组成框架图
9.6 海南省核应急委成员单位及联系电话
9.7 核事故应急响应流程图
9.8 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