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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电力安全事件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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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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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电监安全〔2012〕11号

颁布部门: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法律效力:部门规章

应用分类:事故与应急类

颁布日期:2012-01-12生效日期:2012-01-12

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各有关电力企业:
  为贯彻落实《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加强对可能引发电力安全事故的重大风险管控,电监会组织制定了《电力安全事件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一二年一月十二日

电力安全事件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加强对可能引发电力安全事故的重大风险管控,防止和减少电力安全事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电力安全事件是指未构成电力安全事故,但影响电力(热力)正常供应,或对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构成威胁,可能引发电力安全事故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事件。

  第三条 电力企业应当加强对电力安全事件的管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健全相关的管理制度,完善企业安全风险管控体系,强化基层基础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电力安全事件。

  第四条 电力企业应当依据《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本规定,制定本企业电力安全事件相关管理规定,明确电力安全事件分级分类标准、信息报送制度、调查处理程序和责任追究制度等内容。

  第五条 电力企业制定的电力安全事件相关管理规定应当向电力监管机构备案。属于全国电力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的电力企业向国家电监会备案,其他电力企业向当地电力监管机构备案。电力安全事件相关管理规定作出修订后,应当重新报备。

  第六条 电力监管机构指导、督促电力企业开展电力安全事件防范工作,并重点加强对以下十项电力安全事件的监督管理:
  (一)因安全故障造成城市电网(含直辖市、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其它设区的市、县级市电网)减供负荷比例或者城市供电用户停电比例超过《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一般电力安全事故比例数值60%以上。
  (二)省级以上电力调度机构管辖的安全稳定控制装置拒动或误动、330千伏以上线路主保护拒动或误动、330千伏以上断路器拒动。
  (三)装机总容量1000兆瓦以上的发电厂或者220千伏以上变电站因安全故障造成全厂(或全站)对外停电。
  (四)直流输电线路双极闭锁或者多回路换相失败。
  (五)因自然灾害或外力破坏造成330千伏以上输变电设施损毁或基础塌陷,并导致停运。
  (六)发生地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特级或者一级重要电力用户外部供电电源因安全故障全部中断。
  (七)因安全故障造成发电厂一次减少出力1200兆瓦以上,或者装机容量5000兆瓦以上发电厂一次减少出力2000兆瓦以上,或者风电场一次减少出力200兆瓦以上。
  (八)水电厂由于水工设备、水工建筑损坏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水库不能正常蓄水、泄洪,水淹厂房、库水漫坝;或者水电厂在泄洪过程中发生消能防冲设施破坏、下游近坝堤岸垮塌。
  (九)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大坝发生溃决,或发生严重泄漏并造成环境污染。
  (十)供热机组装机容量200兆瓦以上的热电厂,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采暖期内同时发生2台以上供热机组因安全故障停止运行并持续12小时。

  第七条 对第六条所列电力安全事件,电力企业应当按照电监会关于电力安全信息报送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报送信息。

  第八条 电力企业对发生的电力安全事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尽快查明原因,吸取教训,落实防范整改措施。对第六条所列电力安全事件,电力企业应当组织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处理。
  对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电力安全事件,电力监管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专项督查。

  第九条 对第六条所列电力安全事件的调查期限依据《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一般电力安全事故调查期限执行,调查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电力企业应当将调查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电力监管机构。

  第十条 涉及电网企业、发电企业等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电力安全事件,组织联合调查时发生争议且一方申请电力监管机组调查的,可以由电力监管机组组织调查。

  第十一条 对多次发生第六条所列电力安全事件,且负有主要责任的电力企业,电力监管机构应当采取约谈、通报、现场检查和专项督办等手段加强督导,督促电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排查安全隐患,落实防范整改措施,切实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防止类似事件重复发生。

  第十二条 电力企业违反《规定》要求的,由电力监管机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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