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9号)和国家电监会关于安全信息报送有关规定和要求,加强南方区域电力安全信息报送管理,我局制定了《南方区域电力安全信息报送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执行中若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附件:南方区域电力安全信息报送实施办法
下载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