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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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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冀政办〔2013〕12号

颁布部门:河北省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节能与资源管理类

颁布日期:2013-06-18生效日期:2013-06-18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6月18日

河北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冀政〔2011〕114号)精神,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2号)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平,求真务实,坚持监督考核目标与监测评估目标考核相结合,重点用水监控单位考核与行业用水综合评价相结合,年度考核与期末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省政府对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进行考核,省水利厅会同省委组织部、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审计厅、省统计局、省物价局等部门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与水利改革发展考核工作统一组织实施。

  第四条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是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节约保护工作负总责。

  第五条 考核内容分为监督考核目标和监测评估目标、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重点用水监控单位严格用水管理情况3部分。考核内容根据基础监测设施的完善、年度实际工作需要及其他考核条件的变化情况进行合理调整和增减。

  (一)监督考核和监测评估目标。监督考核目标包括:用水总量、地下水开采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重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监测评估目标包括:万元GDP用水量、城市供水管网漏损率、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情况。

  (二)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用水总量控制制度、用水效率控制制度、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等措施落实。

  (三)重点用水监控单位严格用水管理情况。农业、工业、生活重点用水监控单位的用水总量、计量设施安装率、节水器具安装率、单位产品用水量、水资源费缴纳、节水“三同时”、水平衡测试、入河排污口设置、用水管理组织及管理制度建设、节水型企业建设等。

  第六条 考核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80分及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及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七条 考核工作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5年规划相对应,每5年为1个考核期,采用年度考核和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年度考核在次年2月底前完成,期末考核在期末次年2月底前完成。

  2014年对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2013年度监测评估目标和重点用水监控单位严格用水管理情况进行评估,对监督考核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试考核。

  第八条 考核工作组按照考核期水资源管理控制目标,制定年度目标和工作计划,在考核期起始年3月中旬报送省政府审批。

  第九条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按照本行政区域考核期水资源管理控制目标,合理确定年度目标和工作计划,每年2月底前报送省水利厅备案。对年度目标和工作计划有调整的,要及时将调整情况报送备案。

  第十条 年度考核和期末考核均采用自查自评、实地核查、综合考核、结果通报的步骤和方法进行。

  (一)自查自评。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政府于本年末或本期末的次年1月底前,将本市、县(市)的年度或期末的自查自评报告报送省水利厅。

  (二)实地核查。考核工作组于本年末或本期末的次年2月底前,对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进行实地核查。采取听取汇报、审验资料、重点抽查、现场核查和答疑等方式,对自查自评报告及本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进行全面实地核查、评估,形成考核意见。

  (三)综合考核。考核工作组于本年末或本期末的次年3月上旬前,根据自查报告、实地核查的考核意见、各种证明材料等,写出综合考核报告,划定考核等级,提出奖罚建议,由考核工作组报送省政府审定。

  (四)结果通报。考核工作组于本年末或本期末的次年3月底前,将经省政府同意后的考核结果,向社会予以公告,并作为对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政府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同志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考核工作组在对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考核结果进行汇总的基础上,完成全省年度或期末自查报告,经省政府同意后报送国务院,并抄送水利部等国家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

  第十二条 对期末考核结果为优秀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省政府予以通报表扬,有关部门在项目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对在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省政府对年度或期末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进行通报批评,并进行约谈,不得评为先进和优秀。

  在考核结果公告后1个月内,考核结果不合格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要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报告,确定整改目标和期限,制定整改措施和办法,明确整改单位和责任,并抄送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

  整改期间,暂停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审批、新增主要水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已批准的建设项目不再下达新的用水计划。对整改工作敷衍塞责,整改不到位,或者在考核工作及整改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和谎报有关情况的,由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省水利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实施方案。

  第十五条 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河北省用水总量控制目标

  2、河北省用水效率控制目标

  3、河北省重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控制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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