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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消防工作考核实施办法(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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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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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鲁政办字〔2013〕81号

颁布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消防安全类

颁布日期:2013-06-09生效日期:2013-06-09

  备注:本法规有效期3年。,到期自动失效。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消防工作考核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6月9日

山东省消防工作考核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消防工作责任,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进一步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根据国务院《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国办发〔2013〕16号)、《山东省消防条例》、《山东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01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设区市政府年度消防工作的考核。

  各设区市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考核。

  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本部门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

  第三条 考核工作由省公安厅牵头,会同省综治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监察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化厅、省卫生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安监局等部门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求真务实的原则。

  第五条 考核内容包括消防安全责任、火灾预防、消防组织、消防基础建设等方面的工作情况。

  第六条 考核工作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一)省公安厅根据《国务院消防工作年度考核实施细则》和省政府与各设区市政府签订的《年度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及年内重要消防工作任务,于每年6月底前拟定本年度消防工作考核细则,报经省政府审定后发各设区市政府。

  (二)各设区市政府按照考核工作要求做好自查自评,于当年12月底前将自查自评情况报省公安厅。

  (三)考核工作组结合各设区市政府报省政府的消防工作专题报告和自查自评情况,于次年2月底前对各设区市政府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省政府。

  (四)考核结果经省政府审定后,由省公安厅向各设区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进行通报,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予以表扬,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

  (五)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设区市政府,应在考核结果通报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抄送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

  第七条 考核工作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听取各设区市政府年度消防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汇报;

  (二)检查或抽查考核项目指标的实际完成情况;

  (三)实地考查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工作情况;

  (四)向被考核单位反馈考核情况,提出整改意见。

  考核工作组应当重点抽查被考核单位完成消防重点任务、被上级督办或者限期整改的消防安全事项。

  第八条 各设区市政府应当配合考核工作组开展工作,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年度消防工作自查自评报告;

  (二)各专项考核自评结果及其依据;

  (三)有关消防工作的会议记录、情况统计报表、执法案卷等证明材料;

  (四)考核工作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考核采用计分制,满分为100分,附加分最高1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十条 经省政府审定后的考核结果,交由省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设区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对不组织、不配合考核工作或者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设区市政府消防工作检查考评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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