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惠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惠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惠府〔2008〕107号

颁布部门:惠州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政府规章

应用分类:劳动用工类

颁布日期:2008-09-08生效日期:2008-09-08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十届6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
  二OO八年九月八日

惠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拖欠及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劳动保障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房屋建筑(装饰)、道路施工和公共基础设施等工程项目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的建设单位(业主)和建筑业企业(含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工程项目在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后,根据“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在工程项目施工前,由建设单位从工程预算款总额中,按比例计算工资保证金,缴交到工程项目施工许可审批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审批主管部门”)设立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在建筑业企业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保证金提取条件时,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审批主管部门核实后,将相应资金拨付给农民工,以支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

  第四条 缴交工资保证金的比例为:

  (一)工程预算款总额在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的,按工程预算款总额的10%缴交;

  (二)工程预算款总额在200万元以上的,200万元部分按10%、200万元以上部分按5%合计缴交。

  第五条 工资保证金由建设单位从应当支付给建筑业企业的工程款中预先提取缴交,并由审批主管部门开具收取保证金凭证,待工程竣工后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退回建筑业企业。缴交工资保证金时,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应与审批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共同签订《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存储使用责任书》,明确各方责任。建筑业企业应将《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和《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存储使用责任书》各复印一份存放在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部备查。

  禁止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将保证金支付责任转嫁给农民工。

  第六条 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的资金必须严格执行专款专用制度,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挪用。未经劳动保障部门和审批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核销保证金专用账户。

  第七条 工资保证金的使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建设单位已及时按进度支付工程款,但建筑业企业发生非恶意资金周转困难,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资金一时难以到位的;

  (二)工程项目已部分或全部停工,建设单位和建筑业企业均无力支付所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三)劳动保障部门和审批主管部门认为应当使用保证金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建筑业企业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及时核查被拖欠工资的具体人员、人数、金额等事实,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建筑业企业限期支付工资。建筑业企业逾期未支付并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工资保证金使用条件的,由劳动保障部门函告审批主管部门提取保证金,并由劳动保障部门监督发放给农民工。

  建筑业企业与农民工对支付拖欠工资数额有争议的,可依法申请劳动仲裁。

  第九条 建筑业企业在施工期间,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的资金已全部或部分提取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由审批主管部门通知建设单位或建筑业企业在30日内补足相应资金:

  (一)因建设单位拖欠建筑业企业工程款导致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以拖欠工程款数额为限补交保证金,不足部分由建筑业企业补足;

  (二)建设单位已按期支付工程款,因建筑业企业原因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筑业企业补足保证金。

  第十条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建筑业企业的工资支付行为实施监控,加强日常巡视检查,建立企业守法诚信档案,对建筑业企业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的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

  审批主管部门负责工资保证金的收取和管理。

  建设单位对直接发包的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行为负有督促责任。

  建筑(装饰)总承包的建筑业企业对承担分包工程的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行为负有督促责任。

  建设单位或建筑业企业未按本办法规定缴交或补足工资保证金,有非法转包、分包工程等行为的,由审批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存在拖欠工资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依法查处,审批主管部门予以配合。

  第十一条 建筑业企业应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者权益,在施工现场悬挂劳动保障权益告知牌;完善施工班、队分级管理体系,明确责任人和管理职责;劳动者工资支付实行“逐月支付,按时结算,建立台账”的制度,按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定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工程项目完工后对劳动者工资进行一次性结算,在财务账上有劳动者签名的工资签领表等台账内容;建立用工档案,对施工班、队人员登记造册,并报送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建筑业企业发生拖欠工资后不配合政府职能部门处理、拖欠工资数额巨大或造成恶劣影响的,劳动保障部门和审批主管部门分别记入诚信档案。劳动保障部门不予通过当年劳动年审,审批主管部门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建筑业企业有以下情节之一的,由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主管部门依法从重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为套取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或追索工程款,故意制造拖欠工资假象的;

  (二)伪造劳动者工资支付凭证的;

  (三)发生欠薪逃匿行为的。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建筑业企业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劳动保障部门和审批主管部门举报。工会组织对建设单位和建筑业企业遵守本办法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有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行为的,有权要求改正,并及时向劳动保障部门和审批主管部门通报。农民工依法投诉、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工会组织应当依法予以支持和帮助。

  第十五条 工程竣工后,建筑业企业应凭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劳动者工资签领表等资料,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资保证金退款申请,劳动保障部门应在接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在施工现场明显的位置,公示工资支付情况,公示期7天。

  公示期内未接到该工程项目存在拖欠工资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举报投诉的,经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审批主管部门核实后,在公示结束后的7个工作日内,由审批主管部门将保证金退回建筑业企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同地区相关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关于发布《惠州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名录(2024年本)》的通知
惠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加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规范化管理的通知
惠州市生态环境局惠州市财政局关于申报广东省大气污染物减排财政激励资金的通知
惠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2024年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惠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知承诺制审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加快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行动方案的通知
同专业相关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打击瞒报生产安全事故专项行动的通知
关于印发《山东省重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全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工作的通知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以高水平保护推动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同行业相关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2015年修订)
南京市渣土运输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指南的通知
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2020年修订)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2019版)
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条例(2020年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