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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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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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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颁布部门:东莞市环境保护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污染排放与治理类

颁布日期:2014-04-21生效日期:2014-04-21

  新修订的《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粤府令第199号,下称《管理办法》)已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这意味着排污许可证管理已纳入地方性法规,使排污许可证具备了可操作的法律依据。为贯彻落实好《管理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范围

  《管理办法》规定范围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除外)必须依法申请排污许可证。各有关排污单位要按《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排放工业废水、医疗污水以及含重金属、病原体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其他废水和污水的;在城镇、工业园区或者开发区等运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经营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和其他依法应当取得排污可证的行为,应向环保部门申领排污许可证。本着可定性、可定量原则,噪声污染排放暂不需要申领排污许可证。

  二、执行时间

  自2014年4月1日起实施。

  三、法律责任

  《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责令停止排放污染物,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或者逾期拒不停止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其停产停业。

  四、其它事项

  (一)国控、省控、市控企业由市环保局负责审核发证,其余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业务下放给环保分局负责。

  (二)各排污单位要认真学习掌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并结合自身实际,切实加强环境管理,认真履行持证排污职责。《管理办法》实施前已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本《管理办法》的期限,在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换领排污许可证。

  (三)尚未申领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应立即到环保主管部门申领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5年,有效期限与上一年环境保护信用评价情况挂钩,绿牌企业及未纳入信用管理企业发放5年期排污许可证,蓝、黄、红牌企业核发期限由市环保局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四)取消年度审核制度。

  (五)具体办事指南请参考东莞环保公众网(http://dgepb.dg.gov.cn/)“网上办事”相应栏目。

  东莞市环境保护局
  2014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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