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环保分局:
为落实《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清洁空气行动计划——第二阶段(2013年-2015年)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实施方案》(粤环〔2013〕14号)的有精神,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指导各环保分局对有关企业开展整改治理验收,根据《东莞市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东环办〔2014〕9号)、《东莞市木质家具制造和制鞋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污染治理方案》(东环办〔2014〕12号)等有关要求,市局制定了《东莞市餐饮业油烟治理验收工作指引》、《东莞市家具制造及制鞋行业VOCs排放治理验收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贯彻执行。
附件:1. 东莞市餐饮业油烟治理验收工作指引
2. 东莞市家具制造及制鞋行业VOCs排放治理验收工作指引
3. VOCs排放整改治理验收模板
(联系人:黎艳容,联系电话:23391185)
附件1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防治餐饮业油烟污染,根据《东莞市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按国家颁发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制定本验收工作指引:
一、整治验收对象
各环保分局根据《东莞市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相关要求,下达整改通知书的相关企业。相关企业中未完成“三同时”验收的,整治验收与“三同时”一并按“谁审批、谁验收”原则进行验收;已完成“三同时”的,整治验收由所在环保分局实施。
二、环保验收监测要求
(一)餐饮废水的排放标准可按《关于规范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管理的工作指引》(东环办〔2013〕48号)第二款意见执行;
(二)厨房油烟、噪声等其它污染物排放标准及所有污染防治措施应按环评审批文件要求落实执行。
三、设施配套要求
(一)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经营甜点、包点、炖品、不含小炒的粥粉面等,烹饪采取蒸、煮、炖等方式,基本不产生油烟的单位除外),设施正常使用率不低于95%;
(二)通过专门烟囱/烟道排放油烟,烟囱/烟道的高度和位置应符合相关规定;
(三)油烟排放浓度应当符合《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的规定;
(四)从事露天烧烤或有油烟产生的露天餐饮加工的,不能通过验收;
(五)开展餐饮业油烟在线监控试点。对位于城市建成区内的大型餐饮服务单位,要求其安装油烟在线监控设施,对其运行状态进行远程监控,并探索通过数字化、信息化方式开展环境管理的途径;
(六)因油烟问题被群众反复投诉、或项目边界与周边住宅等环境敏感目标边界最小水平间距少于9m、或油烟排放口与周边住宅等环境敏感目标最小距离小于20m、或因条件限制不具备高空排放条件,只能采用低空排放方式的餐饮服务单位和单位食堂,除应安装与其经营规模相匹配的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外,还要求其安装先进的油烟异味处理设施和缩短营业时间(经营时间限制在每天8时至22时),合理设置油烟烟道,尽量减少油烟对周边环境敏感目标影响。
四、需要提交的资料
(一)申请书(简述项目主要生产设备型号及数量、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处理能力及工艺、污染物排放等情况);
(二)所有经审批的环评文件及其批复复印件1份(报告书只提交批复复印件)。属扩建/改建/技改/分期验收的项目,提交原有建设项目环保验收文件1份(复印件)。如原建设项目未办理验收手续的,须在申请书中解释说明有关情况;
(三)整治验收与“三同时”验收一并办理的,还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报告书项目)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报告表项目)一式四份以及电子文档,《建设项目工程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登记表》及电子文档(内容数据要真实,不能空白),须加盖企业公章;
(四)整改治理方案。整改方案应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环保“三同时”落实情况,以及根据整改通知的内容对照《东莞市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治理技术指引》的落实情况等,配套有污染防治设施的,还应提交相应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方案;
(五)监测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正本;
(六)餐饮服务单位和单位食堂委托有关人员或单位办理的,需提供餐饮服务单位和单位食堂负责人签名并加盖企业公章的委托书。
注:所有复印件每页都需加盖企业公章。
五、备案要求
各环保分局应定期将整治验收批复文件及相关材料送环保产业中心备案。
附件2
为提升我市木质家具制造、制鞋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简称VOCs,下同)污染防治水平,持续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东莞市木质家具制造和制鞋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污染治理方案》(东环办〔2014〕12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本验收工作指引:
一、整治验收对象
市局环境监察分局或环保分局根据《东莞市木质家具制造和制鞋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污染治理方案》的相关要求,下达整改通知书的相关企业。相关企业中未完成“三同时”验收的,整治验收与“三同时”一并进行,按“谁审批、谁验收”原则实施;已完成“三同时”的,整治验收由所在分局实施。
二、整治验收技术审查要求
(一)落实了环保“三同时”制度及环评批复的相关要求;
(二)按《东莞市木质家具制造和制鞋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污染治理方案》(东环办〔2014〕12号)中附件4(东莞市家具制造及制鞋行业VOCs排放治理技术指引)的要求基本完成了整改治理;
(三)家具制造及制鞋企业VOCs排放浓度应当符合广东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801-2010)、《制鞋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804-2010)要求,企业对VOCs排放的环保管理应符合上述两个标准中附录A的要求。
三、公示要求
经审查,初步认为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一律在网上公示7天;对于整治验收前公示中公众意见较大、投诉严重的企业,应采取召开座谈会、协调会或其他形式协调相关部门解决公众合理环境诉求。
四、需要提交的资料
(一)申请书(简述项目主要生产设备型号及数量、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处理能力及工艺、污染物排放等情况);
(二)验收监测报告(原件)1份;
(三)整改治理方案。整改方案应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环保“三同时”落实情况,以及根据整改通知的内容对照《东莞市家具制造及制鞋行业VOCs排放治理技术指引》的落实情况等,配套有污染防治设施的,还应提交相应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方案;
(四)所有经审批的环评文件及其批复(复印件)1份(报告书只提交批复复印件),所有环保验收文件(复印件)1份,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五)企业委托有关人员或单位办理的,需提供相关企业负责人签名并加盖企业公章的委托书。
(六)整治验收与“三同时”验收一并办理的,还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报告书项目)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报告表项目)一式四份以及电子文档,《建设项目工程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登记表》及电子文档(内容数据要真实,不能空白),须加盖企业公章。
注:所有复印件每页都需加盖企业公章。
五、验收意见形式
整治验收与“三同时”验一并进行的,验收意见按“三同时”验收意见形式出具,但必须有VOCs整治验收的内容;单纯整改验收按附件2(VOCs整改验收专用)整改验收样板出具整治验收意见。
六、备案要求
各环保分局应定期将整治验收批复文件及相关材料送环保产业中心备案。
附件3
×××××××××:
你单位送来VOCs排放整改治理验收申请收悉。我分局对你单位VOCs排放整改治理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你单位××××××××××××(具体描述整改治理相关情况,如:VOCs废气配套有×××设施、排气筒高度已高于15m、溶剂型涂料符合GB18581的规定、建立了相关使用台帐等整改治理情况),VOCs排放经东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进行验收监测,达到相关环保标准(详见:环境监测报告 东环测 验 字〔×××〕),基本达到《×××整改通知书》(×××〔2014〕 号)及《×××环评批复》(东环建〔201×〕 号)的有关要求,同意你单位VOCs排放整改治理通过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