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环保分局,环监分局、直属各单位、市局各科(室):
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共东莞市委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实施意见》,着眼为民、利民、便民,坚持“先行先试、务实创新”,全面深化环评审批改革,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第2号令)、《东莞市项目投资建设审批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了《东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豁免管理目录(试行)》(以下简称《豁免目录》),决定试行特定范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豁免审批管理,并推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对未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且不涉及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不存在噪声废气扰民、没有明显污染物排放或造成生态影响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范畴,《豁免名录》的建设项目可以不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部分非工业类环境影响登记表项目,由审批制改革为备案制,建设单位可通过网上申报或窗口办理两种方式进行备案。
三、列入《豁免目录》及备案管理的建设项目在建设、运营过程中应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采取有效的防治污染和防止生态破坏措施,切实减轻对环境的不利影响,确保项目依法依规,并自觉接受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若建设、运营过程中发生污染环境行为、或发现备案项目存在漏报、瞒报相关信息,属于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或报告书的,环保部门将依法查处,并取消其环评豁免或备案资格,责令其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四、本实施意见于今年6月15日起施行,试行期1年,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其中涉及的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如有修订,从其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适时修订公布。
附件:1.东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豁免管理目录(试行)
2.东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备案办事指南(试行)
3.东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备案申报表(试行)
4.环评备案项目列表(试行)
5.网上备案申报程序(试行)
6.窗口备案申报程序(试行)
下载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