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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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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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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乌安委〔2014〕17号

颁布部门:乌鲁木齐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事故与应急类

颁布日期:2014-10-13生效日期:2014-10-13

乌鲁木齐县、各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管委会安全生产委员会,市属各委、局、办:

  现将《乌鲁木齐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乌鲁木齐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暂行办法

  2014年10月13日

乌鲁木齐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加强重大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遏止重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乌鲁木齐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办法》(乌政办〔2014〕16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是指市、区(县)人民政府对在本辖区内危险性较大、治理难度较高、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或较大社会影响的重大隐患的治理工作进行重点督促指导,以促进重大隐患有效治理,防止事故发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活动。重大事故隐患的确认由各职能部门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结合本市实际确定。

  第四条 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部门督促的原则。

  第五条 对于排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所在区(县)职能部门、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确定重大隐患依据的标准;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六条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全市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
  挂牌督办单位应向责任单位下达《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通知》(附件1),明确督办单位、责任单位等内容。

  第七条 市、区(县)两级政府职能部门按照安全生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本领域重大隐患的督办工作。

  第八条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对本市区域内有以下情形的重大事故隐患实施挂牌督办:
  (一)已由区(县)人民政府挂牌督办,且在整改期内未整改完毕的重大事故隐患;
  (二)跨区(县)的重大事故隐患;
  (三)特别严重、紧急的,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的重大事故隐患;
  (四)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认为有必要进行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

  第九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及时对生产经营单位自查、政府部门监督检查、群众举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进行分析,对危险性较大、治理难度较高、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或较大社会影响的重大事故隐患实施挂牌督办。
  区(县)人民政府能够自行组织、督促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由区(县)人民政府挂牌督办。

  第十条 对区(县)人民政府向市安委会办公室申请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应提交重大隐患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包括:确定重大隐患的依据;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专家或评价评估机构意见;隐患挂牌督办情况等内容。
  市级职能部门拟报自治区级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征求市安委办意见,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上报。

  第十一条 督办单位应当制定重大隐患治理督办工作方案,明确隐患情况、治理责任单位、治理时限等治理工作要求和督办人员、职责、方法、频度、验收程序等督办工作要求。要加强对挂牌的重大隐患的跟踪和督查,在整改期间深入责任单位进行督促,对整改不力的要予以通报和警告。
  督办单位应将督办工作方案报挂牌单位备案,并向挂牌单位书面报告重大隐患挂牌督办进展情况,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第十二条 重大事故隐患挂牌实行零报告制度。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前,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将挂牌督办落实情况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市安委会办公室对全市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三条 督办单位及责任单位应当制定重大隐患应急处置制度,发现重大隐患存在严重安全事故风险时,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安全,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同时视情逐级上报当地和上级政府。

  第十四条 责任单位是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要依据《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通知》的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重大隐患治理方案,明确整改责任,落实整改资金,整改方案和整改完成期限,制定应急预案,并于5日内书面向督办单位报告。要积极配合督办工作,每月至少向督办单位通报一次重大隐患治理进展情况。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至少应当明确如下内容:
  (一)治理目标和任务;
  (二)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三)治理方法和措施;
  (四)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五)治理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五条 责任单位应当按期完成重大隐患治理,在治理期限届满前向督办单位提交《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验收的申请书》(附件2),申请验收。

  第十六条 责任单位因故无法在限期内完成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的,应当提交《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延期申请表》(附件3),在治理期限届满前15个工作日内向督办单位提出延期申请,督办单位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延期申请进行审查,将审查意见报挂牌单位确认后,将《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延期申请审批意见书》(附件4)送达申请单位。

  第十七条 督办单位收到责任单位验收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进行现场审查验收;或由责任单位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机构进行隐患治理评估。
  督办单位凭中介机构评估合格证明或经验收合格后,填写《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验收审批表》(附件5),明确验收结论后报同级安委办办理销号手续;验收不合格的,要督促责任单位采取相应措施,促进隐患治理,防止事故发生。对未按期完成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的责任单位,应采取必要措施,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关闭,防止事故发生。
  市、区(县)两级安委会办公室可以依据督办单位出具的验收合格意见,直接办理销号手续,也可以对责任单位的治理情况进行核查后,作出是否同意销号的决定。

  第十八条 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纳入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未按期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的督办单位、责任单位,依据《乌鲁木齐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通知书》

  2、《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验收申请书》

  3、《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延期申请表》

  4、《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延期审批意见书》

  5、《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验收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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