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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进一步强化我省有机溶剂职业病危害治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强化我省有机溶剂职业病危害治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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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粤安办〔2015〕107号

颁布部门: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职业健康类

颁布日期:2015-10-10生效日期:2015-10-10

各地级以上市安委办,顺德区安委办:

  近期,媒体报道东莞市职业性肿瘤(苯所致白血病)发病形势严峻,引起省领导的高度关注。朱小丹省长批示要求省市合作加强防控。为认真贯彻落实省领导的批示精神,进一步强化我省有机溶剂职业病危害治理,严防职业中毒事故的发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我省有机溶剂职业病危害防治的严峻形势

  近年来,以苯、1,2-二氯乙烷、正己烷、三氯乙烯等有机溶剂中毒为主的职业中毒占我省每年新发职业病的三分之一,是我省主要职业病病种,其中职业性苯所致白血病、职业性1,2-二氯乙烷中毒等职业病由于治疗时间长、预后效果差、致死致残率高,严重威胁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健康。近年来我省部分地区先后出现了数起1,2-二氯乙烷、正己烷等导致的群体性职业中毒事件,涉及人数多,持续时间长,引起境内外媒体和社会公众的高度关注。我省有机溶剂职业中毒病例在今后一段时间仍有可能居高不下:一是行业分布广,我省是家具制造、电子制造、制鞋、箱包制造、玩具制造、印刷、电镀等劳动密集型产业大省,以中小型企业为主,使用有机溶剂种类多、用量大,是我省职业中毒的高发行业;二是违法生产、经营、使用高毒化学品或不合格有机溶剂的现象仍时有发生;三是多数小微型企业职业卫生基础薄弱,生产工艺落后,工作场所通风排毒设施缺乏或不完善,没有为劳动者配备有效劳动防护用品,职业健康监护制度没有得到落实;四是一线员工以外来务工人员为主,普遍缺乏岗前培训,自我防护意识差;五是部门间信息沟通机制没有较好落实,疑似职业中毒患者没有得到及时医疗干预和诊治。因此,各地对我省有机溶剂职业中毒防治的严峻形势要有充分的认识,切实增强严防有机溶剂职业病危害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二、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切实形成监管合力

  各地市安委办要以有机溶剂生产经营企业单位,以及家具制造、电子制造、制鞋、箱包制造、玩具制造、印刷、电镀等有机溶剂使用量较大的劳动密集型行业企业为重点,以接触苯、1,2-二氯乙烷、正己烷、三氯乙烯等有机溶剂的劳动者为重点人群,结合本地区职业病危害的特点,牵头制定工作方案,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各级安全监管、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质监、工商和工会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依照部门职责加强监管,形成合力。一要加强源头管控。对于生产、存储、销售有机溶剂的无牌无证企业单位,工商部门要依法予以取缔;对于生产不合格有机溶剂的企业单位,质量监督部门要依法进行查处;对于销售“三无”(无标签、无中文使用说明、无生产厂家标识,下同)有机溶剂的企业单位,工商部门要依法进行查处。二要加强使用环节监管。安全监管部门要积极开展摸底调查,掌握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数量、行业分布、有机溶剂的种类和用量等基本情况,并对重点行业企业进行全面排查整治,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三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对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的监督指导,及时组织对疑似职业病或职业病病人的诊断和救治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保障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依法做好相关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依法查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工会部门要就劳动者反映的有关职业病防治的问题与用人单位进行协调,并督促解决。

  三、企业要立即开展自查自纠,消除事故隐患

  企业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各地要督促有机溶剂生产经营及使用企业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自查自纠应重点包括:一是及时、如实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二是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应当依法落实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已建成投产但未执行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的,有机溶剂生产、制鞋、箱包制造、木质家具制造等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的以及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企业应当依法开展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三是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健全完善职业卫生管理档案。四是企业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要加强对劳动者的职业卫生培训。五是必须了解所用有机溶剂的化学品成分及其职业病危害特性,禁止使用“三无”或不合格原辅材料;所使用的有机溶剂要向供应商索取化学品安全技术中文说明书(MSDS)。六是要加强职业健康监护工作,按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及离岗职业健康检查,并按照一人一档的要求建立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七是工作场所应保持良好的通风条件,抽风排毒设备应保持正常运转;有毒有害工种要与无毒无害工种隔离;按规范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定期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确保有毒有害物质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八是要为劳动者配备防护手套、防毒口罩等有效劳动防护用品并指导其正确佩戴使用。九是依法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并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为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

  四、加强执法查处,规范技术服务,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各地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查处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对于生产、经营或使用有机溶剂的无牌无证企业,要做到发现一家,取缔一家;对于非法生产经营“三无”有机溶剂的企业,要依法严厉查处;对于企业单位使用的“三无”有机溶剂要坚决予以查封并追查生产、销售源头及流向;对于企业未依法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未购买工伤保险的,要依法进行查处;对于没有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工作场所通风排毒设施缺乏或不完善、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超标的企业要责令其进行停产整顿,经停产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要督促指导技术服务机构依法依规开展职业卫生检测评价、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工作。在监督检查中如发现技术服务机构存在超业务范围服务、违法转包技术服务项目、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并进行曝光;情节严重的,要提请相关部门依法撤销其技术服务资质。要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一旦发现疑似或确诊的职业中毒病人,要督促企业及时转送至具备资质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治疗、诊断,依法督促用人单位落实诊断、治疗费用。对于依法缴纳工伤保险且完成工伤认定的职业病病人,要及时保障其治疗、生活等费用。

  请各地安委办于12月31日前将工作情况报告连同电子版一并报送至省安委办。

  联系人:苏文进,电话及传真:020-83135491,邮箱:gdzyaq@163.com。

  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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