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政府安办,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和《成都市遏制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工作方案》的部署要求,市政府安办制定了《成都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分级防控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区(市)县、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分级防控工作,结合实际制定细化实施方案,落实专门机构、人员,确保风险分级防控工作顺利开展。危险化学品企业初次自查评估工作,要在2016年10月20日前完成。区(市)县安监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自评情况核查、企业安全风险等级确定以及报备工作要在11月30日前完成。
成都市政府安办
2016年9月12日
成都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分级防控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监督管理,强化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构建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实现安全生产由事故隐患治理为主向风险防控与事故隐患治理并重转变,结合成都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带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风险分级防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分级防控,是指根据危险化学品企业发生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固有风险程度及事故后果的严重程度,对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分级,实施差异化监督管理。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企业按照企业性质分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带储存)、使用企业三类。
同类型企业安全风险等级依照企业风险程度从高到低划分,一级代表安全风险等级最高。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危险化学品经营(带储存)、使用企业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不同类型企业风险等级划分不具有可比性。
第五条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分级防控工作实行属地监管、行业主管、按标评定、分类指导、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六条 市安监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全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分级防控工作,负责组织、落实全市许可或备案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分级防控工作。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落实本行业领域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安全风险分级防控工作。
第七条 区(市)县安监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分级防控工作,负责许可或备案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等级划分的核查,并依据核定的企业安全风险等级实施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工作。区(市)县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内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安全风险等级划分的核查,并依据核定的企业安全风险等级实施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分级标准及程序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按照《成都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风险分级评估表》(附件1)、《成都市危险化学品经营(带储存)企业安全风险分级评估表》(附件2)、《成都市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安全风险分级评估表》(附件3)(以下统称“安全风险分级评估表”),逐项对标组织自评,并对自评结果负责。企业填报的“安全风险分级评估表”应及时报区(市)县安监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核查。
第九条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对自评相关资料及其他影响安全风险评估分级真实性或评估结论的资料进行存档备查。
第十条 区(市)县安监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按照职责划分,组织专人深入企业,逐个企业、逐项对标核查企业自评情况,确定企业安全风险等级,及时向企业反馈等级评定结果,并建立分类分级防控台账。区(市)县安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分级评定情况统一收集汇总工作,及时填制《成都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分级评估情况统计表》(附件4),连同电子表格一并报市安监部门备案。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等级划分表
从业类型安全风险等级
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生产X≥8080>X≥7070>X≥60X<60
经营(含储存)X≥7070>X≥60X<60-
使用X≥7070>X≥60X<60-
第十一条 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自其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实施安全风险分级评估。
第十二条 已实施安全风险分级评估的危险化学品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应退出安全风险分级防控管理。
(一)依法被吊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被注销登记的;
(二)宣告破产或者依法被撤销、解散的;
(三)被依法通告注销相关危险化学品许可证书的;
(四)被依法责令关闭或者予以取缔的;
(五)歇业、停止生产经营活动满6个月或转产退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
第四章 动态调整
第十三条 市安监部门根据国家、省有关要求及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实际,适时对全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分级标准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企业安全风险因素发生变化(如生产装置、周边环境改变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因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被政府有关部门挂牌督办,以及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时,应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重新进行安全风险分级评估工作。
第十五条 初次定级后,区(市)县安监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以一年为周期,对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分级情况进行全面复核调整。特殊情况下,可根据需要或依企业申请随时进行复核调整。调整结果应及时向企业反馈,并于每年12月底前汇总报送市安监部门备案。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分级评定情况,按照职责分工,对企业实施差异化安全监管。一级企业,市级监管部门每年检查1次,县级监管部门每年检查不少于4次。二级企业,市级监管部门每年按30%的比例进行抽查,县级监管部门每年检查不少于3次。三级企业,县级监管部门每年抽查不少于2次。四级企业,县级监管部门每年抽查不少于1次。
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企业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不得以调整企业安全风险评定等级代替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分级防控要与企业安全隐患自查自报自改工作相结合,要严格按照隐患排查治理相关规定,开展常态化隐患排查治理,并及时将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录入成都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动态监管系统。
第十九条 市政府安办将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分级防控工作情况纳入区(市)县政府、市级部门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内容。
附件:1.成都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风险分级评估表;
2.成都市危险化学品经营(带储存)企业安全风险分级评估表;
3.成都市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安全风险分级评估表;
4.成都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分级评估情况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