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2018年排污许可证申领工作的通告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2018年排污许可证申领工作的通告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

颁布部门: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法律效力:文件通知

应用分类:污染排放与治理类

颁布日期:2018-09-28生效日期:2018-09-28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按照生态环境部《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管理名录》)规定,现就2018年排污许可证申领工作通告如下:

  一、2018年需申领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范围

  (一)淀粉工业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为年加工能力15万吨玉米、1.5万吨薯类及以上的淀粉生产,年产能1万吨及以上的淀粉制品,以及其他淀粉(淀粉制品)的排污单位;纳入备案登记的范围是豆制品制造、蛋品加工等农副食品加工排污单位。

  (二)屠宰及肉类加工行业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为年屠宰生猪10万头及以上、肉牛1万头及以上、肉羊15万头及以上、禽类1000万只及以上的,以及其他规模和屠宰种类的屠宰及肉类加工排污单位。

  (三)陶瓷制品制造工业排污许可证核发范围为年产卫生陶瓷150万件及以上、年产日用陶瓷250万件及以上的排污单位。

  (四)石化行业排污许可证发证范围为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人造原油制造的排污单位,以及初级塑料或者原状塑料的生产、合成橡胶制造、合成纤维单(聚合)体制造等排污单位。

  (五)钢铁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范围为含炼铁、烧结、球团等工序的生产的炼铁排污单位,含炼钢等工序的生产的炼钢排污单位,年产50万吨及以上冷轧的钢压延加工排污单位。

  (六)有色冶炼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范围为铜、铅锌、镍钴、锡、锑、铝、镁、汞、钛等常用有色金属冶炼及含再生铜、再生铝和再生铅冶炼的排污单位。

  二、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

  南京、无锡、徐州、常州、苏州、连云港、淮安、盐城、扬州、镇江、泰州、宿迁市的排污单位(纳入2018年申领范围的,下同)向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市级环境保护部门申领排污许可证,南通市的排污单位向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市级行政审批部门申领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联系方式见附件)。

  三、排污许可证申请程序

  (一)注册、登录:排污单位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进行注册(网址http://permit.mep.gov.cn/,10月17日起变更为http://permit.mee.gov.cn/);

  (二)填报并公开信息: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首页“法规标准”栏目下载)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实行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进行申请前信息公开;

  (三)提交书面申请:排污单位向核发部门提交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印制并经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书面申请材料;

  (四)核发部门按照审核程序和管理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开展现场核查),做出核发排污许可证或者不予核发的决定。

  四、排污许可证申请时限

  已经建成并实际排污的排污单位,在2018年12月31日前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在2018年12月31日后建成的排污单位,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

  五、法律责任

  根据《管理办法》规定,排污单位应当依法持有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根据《管理名录》规定,排污单位应当在2018年度完成排污许可证的申领工作。

  建议排污单位在2018年10月31日前向核发部门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逾期未申请可能会导致排污单位无法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取得排污许可证并因此被迫停止生产(排污)。自2019年1月1日起,排污单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持证排污、按证排污,否则一经发现,排污许可证核发及监管部门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作出严厉处罚。同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的,最高可以处两百万元罚款。

  六、其他说明

  (一)2017年我省已完成原油加工制造(石化)、钢铁行业许可证核发工作,2018年按照生态环境部要求进行查漏补缺。

  (二)生态环境部对排污许可证的申领行业范围、核发部门、申请程序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三)本通告由江苏省环境保护厅解释。

  附件: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联系方式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9月28日

同地区相关
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2025年修订)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应急管理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技术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江苏省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省应急管理厅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蓄热式焚烧炉(RTO炉)系统安全技术要求(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2025年修订)
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2025年修订)
同专业相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五版)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冬春季节和疫情防控特殊时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告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告
杭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认真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等16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同行业相关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的通知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做好全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江西省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企业(2025年更新)》的通知
关于印发《天津市风电光伏发电开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宁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2025年南宁市应急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2025年本市碳排放单位管理和碳排放权交易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核技术利用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