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按照生态环境部《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管理名录》)规定,现就2018年排污许可证申领工作通告如下:
一、2018年需申领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范围
(一)淀粉工业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为年加工能力15万吨玉米、1.5万吨薯类及以上的淀粉生产,年产能1万吨及以上的淀粉制品,以及其他淀粉(淀粉制品)的排污单位;纳入备案登记的范围是豆制品制造、蛋品加工等农副食品加工排污单位。
(二)屠宰及肉类加工行业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为年屠宰生猪10万头及以上、肉牛1万头及以上、肉羊15万头及以上、禽类1000万只及以上的,以及其他规模和屠宰种类的屠宰及肉类加工排污单位。
(三)陶瓷制品制造工业排污许可证核发范围为年产卫生陶瓷150万件及以上、年产日用陶瓷250万件及以上的排污单位。
(四)石化行业排污许可证发证范围为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人造原油制造的排污单位,以及初级塑料或者原状塑料的生产、合成橡胶制造、合成纤维单(聚合)体制造等排污单位。
(五)钢铁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范围为含炼铁、烧结、球团等工序的生产的炼铁排污单位,含炼钢等工序的生产的炼钢排污单位,年产50万吨及以上冷轧的钢压延加工排污单位。
(六)有色冶炼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范围为铜、铅锌、镍钴、锡、锑、铝、镁、汞、钛等常用有色金属冶炼及含再生铜、再生铝和再生铅冶炼的排污单位。
二、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
南京、无锡、徐州、常州、苏州、连云港、淮安、盐城、扬州、镇江、泰州、宿迁市的排污单位(纳入2018年申领范围的,下同)向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市级环境保护部门申领排污许可证,南通市的排污单位向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市级行政审批部门申领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联系方式见附件)。
三、排污许可证申请程序
(一)注册、登录:排污单位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进行注册(网址http://permit.mep.gov.cn/,10月17日起变更为http://permit.mee.gov.cn/);
(二)填报并公开信息: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首页“法规标准”栏目下载)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实行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进行申请前信息公开;
(三)提交书面申请:排污单位向核发部门提交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印制并经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书面申请材料;
(四)核发部门按照审核程序和管理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开展现场核查),做出核发排污许可证或者不予核发的决定。
四、排污许可证申请时限
已经建成并实际排污的排污单位,在2018年12月31日前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在2018年12月31日后建成的排污单位,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
五、法律责任
根据《管理办法》规定,排污单位应当依法持有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根据《管理名录》规定,排污单位应当在2018年度完成排污许可证的申领工作。
建议排污单位在2018年10月31日前向核发部门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逾期未申请可能会导致排污单位无法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取得排污许可证并因此被迫停止生产(排污)。自2019年1月1日起,排污单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持证排污、按证排污,否则一经发现,排污许可证核发及监管部门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作出严厉处罚。同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的,最高可以处两百万元罚款。
六、其他说明
(一)2017年我省已完成原油加工制造(石化)、钢铁行业许可证核发工作,2018年按照生态环境部要求进行查漏补缺。
(二)生态环境部对排污许可证的申领行业范围、核发部门、申请程序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三)本通告由江苏省环境保护厅解释。
附件: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