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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印发《芜湖市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含烟粉尘(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总量控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芜湖市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含烟粉尘(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总量控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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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环财〔2018〕210号

颁布部门:芜湖市环境保护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大气污染类

颁布日期:2018-10-24生效日期:2018-10-24

各县(区)环保(分)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我局研究制定了《芜湖市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含烟粉尘(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总量控制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芜湖市环境护局
  2018年10月24日

芜湖市建设项目主要污染(含烟粉尘(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总量控制实施办法(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十九大精神,认真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实现到2020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幅减少,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的目标,根据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本市现行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实际需要,建立健全重大项目环境容量指标协调机制,按照严格执行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优先服务重大项目建设的原则,特制定实施细则如下:

  一、适用范围

  1、区域范围。芜湖市各县区、开发区管委会辖区。

  2、污染因子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不含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厂)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指标的审核与管理。重金属污染物和其他实施总量控制的特征污染物参照执行。

  涉及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的总量控制方面:凡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的工业项目。

  涉及化学需氧量、氨氮总量控制方面:凡向地表水体直接排放或者向污水管网排放生产废水的工业项目(排放的生活污水除外)。

  二、主要污染物的核算

  (一)项目新增量指标核算。

  1、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涉及火电机组、钢铁企业、水泥企业、造纸及纸制品企业、印染企业等建设项目的部分主要污染物总量核定方法,按照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所附“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核定技术方法”执行。其他行业依照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烟气量等予以核定。

  2、烟粉尘:参照环境统计计算方法核算排放量(方法见附件)。

  3、挥发性有机物:参照环境保护部《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进行计算。

  (二)现有设施排放量核算。

  1.已领排污许可证的:按照企业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排污许可量确定。

  2.未领排污许可证的:对未纳入环境统计的按项目新增量指标核算方法计算;对纳入环境统计的按照近三年度企业环境统计平均排放量确定。

  三、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控制要求

  (一)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应遵循以下原则: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以完成年度总量控制约束性指标为目标,指标平衡以各县区、开发区作为核算单元,兼顾行业。具体要求如下:

  1、在各县区、开发区每年初编制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清单基础上,按照先减后增、横向调剂、综合考虑环境承载力因素的原则,指标可从拟关停或工程治理的现有企业和设施可形成的削减量中预支,削减方案须在建设项目投运前落实到位。火电机组可替代总量指标原则上不得用于其他行业建设项目。

  2、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与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相挂钩。对未完成上一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约束性指标的地区或企业,不得新增相关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

  3、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与大气、水环境质量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相挂钩。对未完成上一年度大气、水质断面考核指标及考核任务的地区或企业,按照相关要求暂停新增相关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

  4、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应包含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内容,明确主要生产工艺、生产设施规模、资源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监管要求等,列出详细测算依据等。

  四、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核定部门与相关要求

  1、涉及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含烟粉尘(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总量核定由市环保局大气科、水土科将减排项目及减排量一次性提交局审批科,由审批科统一核定。

  2、错峰生产和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减排方案落实情况,由市环境监察支队对执行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3、对试行办法实行年度评估,由市环保局规财科牵头,各相关科室参与,按年度对该办法执行情况进行评估。

  本细则为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完成前的过渡性方案。排污许可证制度将是总量控制主要手段和重要前提,排污许可证载明的许可排放量(浓度)为企业污染物排放的上限,作为企业污染物排放的总量指标。

  附件: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核定技术方法

  一、火电机组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指标核定

  火电机组所需替代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指标采用绩效方法核定,平均发电小时数原则上按5500小时取值。计算公式为:

  Mi=(CAPi×5500+Di/1000)×GPSi×10-3 (1)

  式中:

  Mi为第i台机组所需替代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吨/年;

  CAPi为第i台机组的装机容量,兆瓦;

  GPSi为第i台机组的排放绩效值,克/千瓦时。

  热电联产机组的供热部分折算成发电量,用等效发电量表示。计算公式为:

  ? Di=Hi×0.278 ×0.3(2)

  式中:Di为第i台机组供热量折算的等效发电量,千瓦时;Hi为第i台机组的供热量,兆焦。

  表1 燃煤机组二氧化硫排放绩效值表

地区

绩效值(/千瓦时)

高硫煤地区1

0.70

重点地区2

0.175

其他地区

0.35


  注:1、高硫煤地区指广西、重庆、四川、贵州四省(区、市)。

  2、重点地区为《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14号)中确定的47个地级及以上城市,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执行范围同步调整。

  表2 燃煤机组氮氧化物排放绩效值表

地区

锅炉/机组类型

绩效值(/千瓦时)

重点地区*

全部

0.35

其他地区

W 型火焰锅炉

0.70

其他锅炉

0.35

  注:*重点地区范围同表1。

  燃油、燃气机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绩效值,根据建设项目所用燃料对应的单位发电量烟气排放情况及允许排放浓度限值予以核定。

  二、钢铁企业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指标核定

  钢铁企业所需替代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指标,根据相应生产线产量规模,采用绩效方法核定。

  表3 钢铁企业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绩效值表
 

地区

生产线类型

单位

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

重点地区*

烧结机

千克/吨烧结矿

0.54

0.9

球团焙烧设备

千克/吨球团

0.45

0.75

高炉

千克/吨生铁

0.13

0.39

轧钢

千克/吨钢材

0.09

0.18

其他地区

 

烧结机

千克/吨烧结矿

0.6

0.9

球团焙烧设备

千克/吨球团

0.5

0.75

高炉

千克/吨生铁

0.13

0.39

轧钢

千克/吨钢材

0.09

0.18

  注:*重点地区范围同表1。

  三、水泥企业氮氧化物总量指标核定

  水泥企业所需替代的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指标,根据熟料生产规模,采用绩效方法核定,绩效值按1千克/吨熟料取值。重点地区(范围同表1)绩效值按0.8千克/吨熟料取值。

  四、造纸及纸制品企业主要水污染物总量指标核定

  造纸及纸制品企业所需替代的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总量指标,根据机制纸及纸板(浆)生产规模,采用绩效方法核定。有地方排放标准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对应的绩效值核定。

  表4 造纸及纸制品企业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绩效值表

企业生产类型

产品

类型

废水排放量*(吨/吨产品)

化学需氧量(克/吨产品)

氨氮(克/吨产品)

制浆企业

50

5000

600

制浆和造纸联合生产企业

40

3600

320

造纸企业

20

1600

160

  注:*其他有关单位产品废水排放量取值,参照《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2008)中表2执行。

  五、印染企业主要水污染物总量指标核定

  印染企业所需替代的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总量指标,根据印染布等主要产品生产规模,采用绩效方法核定。有地方排放标准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对应的绩效值核定。

  表5 印染企业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绩效值表
 

产品类型

废水排放量(吨/吨产品)

化学需氧量(克/吨产品)

氨氮(克/吨产品)

印染布

146

17802

1760(蜡染布2500)

印染布(针织)

133

11655

1569

蚕丝及交织机织物(含蚕丝≥50%)

228

29592

2741

毛机织物

(呢绒)

327

33102

3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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