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佛山市公众举报黑烟车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生态环境局反映。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11日
佛山市公众举报黑烟车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参与生态环境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黑烟车违法上路行驶行为,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新修订的《佛山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黑烟车是指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的机动车。
被举报的黑烟车必须是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行驶时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的机动车。
第三条 本办法由市、区生态环境部门牵头负责组织实施,市、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协助配合。市、区生态环境部门要安排专门人员负责举报处理工作。
第四条 任何人都有对黑烟车违法上路行驶行为进行举报的权利。
第五条 举报黑烟车违法上路行驶行为,可以选择下列途径向车辆行驶地点所属行政区域的区生态环境部门进行举报:
(一)拨打生态环境投诉热线电话:12345;
(二)微信公众号方式举报:微信关注“佛山12345”公众号,点击“微提交—环保问题—污染的分类—黑烟车”,按要求填写举报内容并上传照片;
(三)采取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
第六条 举报人在举报时,应提供被举报黑烟车的影像资料(未经修改的相片或数码录像影像资料等),材料应能清晰、准确地反映机动车类型、车牌号码(含车牌底色)、外观等特征,并提供冒黑烟时间、地点等相关信息。
拍摄的影像资料应为5日内(从拍摄日至发出日)发生的黑烟车违法上路行驶行为,能清晰显示车辆排放的黑烟、车牌号码及时间(包括年、月、日、时),并注明拍摄地点。
为及时兑现对举报人的奖励,举报人在举报时应提供本人的真实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
第七条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举报时无法同时提供第六条所列机动车车牌号码、车牌颜色、冒黑烟时间地点等信息的,或所提供被举报黑烟车影像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均视为无效举报;未提供举报人真实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的,均作为义务举报受理,对举报人不给予奖励。接到举报的生态环境部门要及时告知举报人。
第八条 接到举报后,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及时填写《冒黑烟车辆举报登记表》,并及时将举报信息报送至市生态环境部门,由市生态环境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采取发函方式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查车辆信息。
第九条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接到市生态环境部门信息核查函后3个工作日内,向市生态环境部门提供车主或使用者信息、住址、联系电话及车辆注册登记所属行政区。
第十条 市生态环境部门在接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信息反馈后2个工作日内,按被举报车辆行驶地点转交相应区生态环境部门处理。区生态环境部门在接到市生态环境部门反馈信息后3个工作日内,以邮寄方式向被举报黑烟车车主或使用者发出《机动车排气检测通知书》,责令其在《机动车排气检测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生态环境部门指定的地点进行排气检测,此项检测不收取费用。
因机动车登记信息不全或错漏、机动车所有者或使用者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机动车排气检测通知书》无法送达的,区生态环境部门要在每月5日前通过区内主要媒体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网站,对上一月无法送达的车辆集中进行公开告知,自公开告知之日起60日后,即视为《机动车排气检测通知书》送达。
经上述排气检测不合格的,区生态环境部门要依法责令车辆所有者或使用者限期维修,并将其与逾期未送检车辆一并列入黑烟车黑名单,录入生态环境部门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监控,并在生态环境部门网站曝光。
第十一条 对举报材料完整有效的,区生态环境部门应给予举报人奖励,每宗举报奖励奖金100元或价值100元的公交卡或电话充值卡等奖品。奖金或奖品的审批及发放流程由区生态环境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每月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在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网站上公示上一月举报查处结果(包括超标车辆情况、未超标车辆情况及逾期未送检车辆情况、二次查获情况等),对有效举报的应在举报查处结果公示之日以保密的方式通知举报人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或奖品。
第十三条 同一天内同一辆机动车有多人举报的,最先举报者为有效举报人,由生态环境部门按照接到举报的时间先后顺序确定。
第十四条 举报奖励经费由区生态环境部门向本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纳入财政预算安排。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对举报奖励经费的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未经举报人本人同意,严禁任何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向外界透露举报人的资料。
相关政府部门工作人员泄露举报人资料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市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举报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七条 举报人须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经查证属谎报行为且严重扰乱公务的,生态环境部门可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公众举报黑烟车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3〕3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