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直属各分局、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和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根据原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环办监测[2017]86号)等有关要求,我局增加补充2019年度清远市重点排污单位22家,请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全面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要求,主动公开环境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附件:清远市2019年重点排污单位补充名录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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