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本法规有效期3年。
《惠州市首批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总则、禁止部分、限制和控制部分、附则组成。
1 总则
1.1(责任体系)坚守发展绝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把握目标和问题两个导向,坚持安全发展、改革创新、依法监管、源头防范、系统治理五项原则。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各自实际,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切实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责任及安全管理责任。
1.2(主体责任)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应按照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保障安全生产投入,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完善设备设施与作业安全管理,履行应急救援和事故报告职责。
1.3(诚信体系)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按照分级负责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信息管理,记录和披露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信息。
1.4(规划要求)各类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的布局应当符合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进一步加强化工产业发展与城市建设规划衔接,严格执行化工企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要求。
1.5(安全准入)充分利用行政审批手段,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立项、规划、建设,相关行政许可证照新领、换发、延期、注销和企业化工装置拆除等关键环节,依法从紧从严实施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审批。建立完善涉及公众利益、影响公共安全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建设项目公众参与机制。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应进入规划的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充分考虑周边在役化工装置或其它设施、居住场所等环境条件,按规定进行社会和个人可接受风险定量评估。推行招商引资安全风险评估制度,严格高风险项目审核把关。
1.6(本质安全)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必须按规定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化工装置必须按规定装备安全仪表系统,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加速推进现有企业自动化控制和安全仪表系统改造升级,减少危险岗位作业人员,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设智能工厂,利用智能化装备改造生产线,全面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化工园区要在重点企业推广应用风险管理、化工过程安全管理(PSM)等先进管理方法。
1.7(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环节)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作业场所应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适用状态。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1.8(运输环节)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未经批准不得进入禁止通行区域。运输易燃、易爆以及剧毒危险化学品,应按照公安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1.9(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危险化学品管道(指在厂区外公共区域埋地、地面和架空的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的发展和建设应纳入城乡规划,合理布局;加大对在役管道占压的清理和整改的力度。禁止光气、氯气等剧毒危险化学品管道穿(跨)越公共区域,严格控制氨、硫化氢等其他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穿(跨)越公共区域。各管道企业应当保障安全生产投入,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加大设施巡查和隐患排查力度,设置防泄漏、实时检测系统及紧急切断设施,提高运行管理水平和事故防范及处置能力。
1.10(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管理)应加强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严格流向管控。
1.11(标准化和双重预防机制)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全面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及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自我约束、自我激励的长效机制,全面开展危险源辨识,科学分析、评估、管控安全风险,落实隐患排查治理闭环管理,并持续改进,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1.12(定置管理及安全标识)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和作业场所的安全风险特点,在重大危险源作业场所和有较大安全风险设备设施上设置明显的、符合规定的安全标识,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承诺公告制度,持续开展作业场所整理、整顿、清扫工作,实施设备、设施和器具科学布局、分类摆放、划线定置管理,保持作业场所清洁,规范员工作业行为,营造安全的作业环境。
1.13(责任保险)全面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落实市政府在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要求,积极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鼓励金融、保险机构通过向第三方机构购买服务的方式为企业提供安全风险评估、隐患排查、教育培训等专业安全生产服务,有效防范和化解安全生产风险引发的金融风险。
1.14(应急救援和事故报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和落实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或者现场处置方案、应急处置卡,并定期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和人员避险自救培训,提升现场应急处置能力。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按照规定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15(宣传教育)倡导化工园区开展公众开放日制度,创新方式方法,加强正面主动引导,开展多种形式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不断提高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和对危险化学品的科学认知水平。
1.16(社会化服务)坚持问题导向,按照“市场主导、企业自主、政府推动、社会参与”的原则,加快培育社会化、专业化服务机构,引导和激发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服务需求,鼓励危险化学品中小微企业订单式、协作式购买安全生产管理和技术服务,引入“多中选好、好中选优”的安全生产服务竞争性选择机制,促进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服务市场健康发展。加大政府购买安全生产服务力度,持续提升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水平。推进化工区实施企业在特殊作业、开停车和试生产等环节引入第三方机构提供技术支撑等服务,解决重点环节事故频发、高发的问题。
2 禁止部分
《目录》附件1“全市禁止部分”所列危险化学品,在全市范围内禁止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国家在特定行业可豁免使用的,从其规定。
3限制和控制部分
3.1全市限制和控制生产、使用、经营、运输和储存《目录》附件2 所列的危险化学品。
3.2本市科研院所、学校、医院等单位,使用《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所列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将相关信息报送当地主管部门。
4 附则
4.1《目录》所述的生产,是以该危险化学品为主要中间产品或者最终产品的生产。
4.2《目录》所述的经营,不含危险化学品的港口经营。
4.3《目录》所述的运输,是指公路运输(不含港区内的运输和过境运输)。
4.4《目录》列举的危险化学品在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时,还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关于危险化学品管理的其他规定。在涉及需要履行国际公约的危险化学品在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时,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到相应的部门办理相应手续。
4.5《目录》由惠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惠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可根据本市实际情况调整《目录》,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4.6《目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附件1:全市禁止部分(49种)
附件2:全市限制和控制部分(287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