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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声水库饮用水源准保护区管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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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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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穗埔府规〔2019〕27号

颁布部门: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水污染类

颁布日期:2019-11-26生效日期:2019-11-2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和《广州市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规定》,为加强饮用水源的保护,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现将进一步加强我区水声水库准水源保护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水声水库饮用水源准保护区划定范围:从水库坝下向西经96高地,向东北经鹤斗顶、风门坳,转向东南过南蛇,经南蛇坳向西南沿街界,过温涧回水库坝下。

  二、严禁破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水源林、护岸林和植被;严禁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采石、取土、挖沙。

  三、禁止新建、扩建污染饮用水源的建设、经营项目,如餐饮业、农家乐等;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设置排污口。

  四、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游泳、钓鱼、炸鱼、毒鱼等活动;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从事畜禽、水产养殖以及其它污染水环境的活动。

  五、严禁向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倾倒工业废渣、生活生产垃圾、粪便和其它废弃物。

  六、所有机动船舶和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粪便的车辆未经许可一律不准进入饮用水源保护区。

  七、黄埔区水务局、水库所在街道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饮用水源的日常管理;区生态环境保护、水务、规划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交通、城管、公安、水库所在地街道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对保护区范围内工业、农业和三产污染源进行全面排查,全面清理保护区范围内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工业企业、农家乐、畜禽、水产养殖业和其他建设项目,开展联合执法,依法查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各类破坏饮用水源的行为。

  八、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声水库饮用水源准保护企业管理的通告》(埔府〔2017〕8号)同时废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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