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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实施急救分级分类救护的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实施急救分级分类救护的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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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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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京卫应急字〔2019〕38号

颁布部门: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事故与应急类

颁布日期:0000-00-00生效日期:2019-12-01

各区卫生健康委,各三级医院,北京急救中心、市红十字会紧急救援中心: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提高院前医疗急救资源使用效率,满足市民多元化的急救服务需求,我委组织制定了《关于实施急救分级分类救护的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对照执行。各单位可以根据情况制定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具体的实施办法。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11月12日

关于实施急救分级分类救护的办法

  第一条 为实现急救服务资源的合理利用,提高急救服务效率,满足市民多样化的急救服务需求,依据《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院前医疗急救分类救护的指导意见(试行)》,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急救分级分类救护是指院前急救调度机构对受理的院前急救服务需求进行“调度分类分级”,匹配调度相应类别的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力量到场施救;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力量在施救现场根据伤病情对急救服务对象进行“现场分级”,并依据“现场分级”的类别,与院内急救相衔接。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急救分级分类救护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院前急救任务(事件)根据呼叫类型进行“调度分类”,分为2类。具体为:
  (一)急救类:需要救治的,呼叫地址为住宅、公共场所的任务(事件);医疗机构之间,下级医疗机构转上级医疗机构、平级医疗机构之间转运以及上级医疗机构转下级医疗机构的转运任务。
  (二)非急救类:不需要救治的,仅以解决交通工具或搬抬为目的的任务(事件),包含出院回家、复诊、透析、接送站/机场、化疗、接住院等。

  第五条 院前急救任务(事件)根据呼叫地址及原因进行“调度分级”,分为6级。具体为:
  (一)急救1级:呼叫地址为住宅、公共场所,即在医疗机构以外地址的急症、危重症呼救。
  (二)急救2级:呼叫地址为住宅、公共场所,即在医疗机构以外地址的急症、重症呼救。
  (三)转院1级:医疗机构之间下转上急危重症(含呼吸机)转运呼叫。
  (四)转院2级:医疗机构之间平级转运呼叫。
  (五)转院3级:医疗机构之间上转下转运呼叫。
  (六)非急救:主要以解决交通工具和搬抬为目的的呼叫。

  第六条 院前急救人员分为五级,根据人员资质及专业技术能力分级分类执行院前急救任务(事件)。具体为:
  (一)高级专家型急救医师(简称A1)
  1.人员资质:具有执业医师资格证,经过相应的专业技能培训并考核合格。
  2.专业技术能力:高级生命支持技术、高级气道管理技术、创伤生命支持技术、突发事件现场指挥及处置能力、掌握先进仪器的使用。
  A1级医生可以执行各级各类院前急救任务(事件)。
  (二)高级专业型急救医师(简称A2)
  1.人员资质:具有执业医师资格证,经过相应的专业技能培训并考核合格。
  2.专业技术能力:高级生命支持技术、气道管理技术、创伤生命支持技术、突发事件现场处置能力。
  A2级医生可以执行部分急救1级、急救2级、转院2级、转院3级及非急救类任务(事件)。
  (三)基础专业型急救医师(简称B)
  1.人员资质:具有执业医师资格证,经过相应的专业技能培训并考核合格。
  2.专业技术能力:高级生命支持技术、创伤生命支持技术、突发事件现场处置能力。
  B级医生可以执行急救2级、转院2级、转院3级及非急救类任务(事件)。
  (四)有医疗背景的急救员(简称E2)
  1.人员资质:具有护士资格证或执业助理医师证,取得医疗救护员资格证或经过相关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并在市卫生健康委备案的院前急救人员。
  2.专业技术能力:高级生命支持技术、创伤生命支持技术、熟练掌握AED的使用。
  E2级院前急救人员可以执行转院3级及非急救类任务(事件)。突发事件时开展辅助性医疗救护工作。
  (五)无医疗背景的急救员(简称E1)
  1.人员资质:具有医疗救护员资格证或经过相关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并在市卫生健康委备案的院前急救人员。
  2.专业技术能力:掌握心肺复苏技术及创伤生命支持技术。
  E1级院前急救人员可以执行非急救类任务(事件)。

  第七条 院前急救人员依据客观指标和主观指标进行“现场分级”,评估病情程度,分为四级。具体标准:
  (一)客观指标评级——院前急危重评分量表
  Ⅰ级 急危症 评分≥11分
  Ⅱ级 急重症 评分5—10分
  Ⅲ级 急 症 评分3—4分
  Ⅳ级 非急症 评分≤2分


  (二)主观指标评级
  I级——急危症,包含以下症状或体征之一:心搏/呼吸骤停或节律不稳定;气道阻塞/窒息;需要紧急气管插管/切开;休克征象;急性活动性大出血;突发意识丧失;癫痫持续状态;胸痛/胸闷(急性心肌梗死/主动脉夹层/急性肺栓塞/张力性气胸);特重度烧伤;脑疝征象;急性中毒危及生命。
  Ⅱ级——急重症,包含以下症状或体征之一:活动性胸痛,怀疑急性冠脉综合征但不需要立即进行抢救;有脑梗表现,但不符合I级标准;各种原因的严重疼痛;中毒患者,但不符合I级标准;突发意识程度改变(嗜睡、定向障碍、晕厥);精神障碍(有自伤或伤人倾向)。
  Ⅲ级——急症,包含以下症状或体征之一:急性哮喘发作;嗜睡状态;间断癫痫发作;非心源性胸痛;腹痛;中重度疼痛,需要止疼;出血;头外伤;中等程度外伤,肢体感觉运动异常;持续呕吐/脱水;精神行为异常(无自伤或伤人倾向)
  Ⅳ级——非急症,病情平稳。

  第八条 院前与院内急救的衔接
  院前“现场分级”属于Ⅰ、Ⅱ级的患者,直接送达院内急诊的“红区”。院前医疗急救人员须提前与院内医疗急救机构建立“急救绿色通道”。
  院前“现场分级”属于Ⅲ、Ⅳ级的患者,分别送达院内医疗急救机构急诊的“黄区”、“绿区”。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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