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城镇排水)行政主管部门:
2019年11月28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的决定》(NO:SC112342),修正后的名称为《四川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19年11月28日起实施。为认真宣传贯彻《条例》,推进全省城镇排水事业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条例》的重要意义
《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从我省省情出发,聚焦当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领域的共性问题和突出问题,更新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理念,明确了政府部门责任,进一步强化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薄弱领域,严格违法行为处罚,加大责任追究力度,为城镇基础设施整体规划和规范污水排放行为、污水处理厂运营管理、政府部门的监管等提供了法律依据,为规划和管理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和维护工作提供了重要保障,对继续推动行业进步、依法推进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事业健康发展意义深远,对于改善水环境质量、促进城镇建设高质量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二、认真开展《条例》的学习宣传
各地开展《条例》的学习宣传是当前全省城镇排水管理的重要工作。要结合实际,科学制定《条例》学习宣贯实施方案,强化统筹组织,加强《条例》学习。要落实《条例》宣传计划,采用新闻媒体、座谈会、报刊和电子显示屏等多种途径宣传《条例》的重要意义和内容,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增强全社会贯彻实施《条例》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三、切实抓好《条例》的贯彻落实
各地要将《条例》的学习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业务工作紧密结合,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县(市、区)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的督促指导,确保《条例》贯彻落实到位,提高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水平。
四、相关要求
(一)各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要对照《条例》规定,尽快梳理本地相关政策文件规定,对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内容及时进行修订或废止,维护排水及污水处理行业法治的权威性。
(二)各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联系协调机制,依法做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
(三)各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加强与相关部门的配合,依法规范排水及污水处理,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条例》得到有效贯彻落实。
附件:《四川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