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应急管理局,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应急〔2019〕52号)和《浙江省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66号)有关精神及要求,规范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与监管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晰职责,确保机构监管工作有序开展
《管理办法》适用于从事法律规定的安全评价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省应急管理厅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应急管理厅规划财务处负责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工作,按照《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要求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依规审批和颁发资质证书,主要负责检查机构资质保持情况、安全评价过程控制执行和检测检验管理体系运行等情况。
省应急管理厅矿山、金属冶炼、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监管处室负责职责范围内监督管理工作。重点对机构执行业内法规标准、评价检测检验报告完整性和真实性等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应急管理局按照职责对在本辖区从业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检查,主要负责检查安全评价报告质量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结果,并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二、统一标准,优化资质审批相关工作
(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工作,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工作,注册地在本省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提出资质新申请、延续、增项、变更等行政审批事项,应按照《应急管理部关于贯彻落实<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应急〔2019〕52号)要求,做好相关准备工作,登录浙江省政务服务网(http://www.zjzwfw.gov.cn/)在线提交相关材料。省应急管理厅将公开资质审批工作的受理、进展和结果,实现办事“零次跑”。
(二)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应在线申请并填写、提交相关材料(见政务服务网办事指南),省应急管理厅在工作日24小时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预审并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文书(电子版)。予以受理的,材料符合法定条件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专家评审时间不计入审查期限内),审查合格的,经批准、上网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颁发资质证书并向社会公告;审查不合格的,不予批准的同时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电子版)说明理由。
(三)申请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资质中,固定资产价值用资产评估值证明,并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资产评估报告;工作场所系自有的需提供房产证明,系租赁的需提供出租方房产证明和租赁合同,且剩余有效租期不少于一年;安全生产检测检验与安全评价工作场所面积在申请资质时不得重复计算。
(四)专职技术负责人除满足《管理办法》规定外,其专业能力需与申请业务范围的主专业相匹配,并且最多担任2个相近行业领域的技术负责人。
(五)专职安全评价师专业能力通过论文方式予以认定的其论文需在核心期刊上发表且作者排名前三;专业能力通过科技进步奖予以认定的该专职安全评价师需有个人证书。
三、落实责任,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一)把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监管列入年度执法计划,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手段,实现三年全覆盖检查,加大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失信行为惩戒力度,完善“黑名单”管理制度。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时,要对事故单位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报告内容的真实性、提出的安全措施及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分析。发现安全评价报告检测检验结果虚假的,要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并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也可采取约谈、通报批评、量化管理等措施加强综合约束,形成对违法违规行为的长效制约。
(二)要利用好应急管理部建立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http://120.133.22.112:8095/),及时录入处罚信息,了解机构和评价工作告知等动态,落实同步监管。
(三)不得以备案、登记、增设分支机构等形式变相设置附加条件;不得要求机构重复告知;不得向生产经营单位指定某家机构进行技术服务。
四、规范从业,切实发挥机构专业技术支撑作用
(一)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如实、客观、独立开展评价检测业务。落实“清廉浙江”要求,保持清清爽爽的政商关系,以优良的技术服务赢得市场和客户。严守职业道德,共同维护好全省安全评价检测检验市场秩序。
(二)到浙江开展跨区域技术服务的省外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需满足《管理办法》资质认可条件并按照本通知执行,及时在“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进行告知。
(三)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名称、注册地址、实验室条件、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登录浙江省政务服务网(http://www.zjzwfw.gov.cn/)在线提交变更申请及相关材料;涉及专职安全评价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场所及档案室面积发生变化的,及时登录浙江省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管理信息系统(http://223.4.73.223/Login/Index)变更相关信息。
(四)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明示营业执照、机构资质证书,公布服务项目、服务流程、收费标准、监督电话等事项。鼓励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根据服务内容,利用网络技术手段提高服务便利性。
(五)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要在网站上公开可以供公共查询的机构信息、安全评价报告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相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网上公开的机构信息按《管理办法》附件2、附件3相关内容公开。网上公开的安全评价报告信息主要包括:安全评价项目名称、简介,安全评价项目组长、技术负责人、过程控制负责人,评价报告编制人、报告审核人,参与评价工作的安全评价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技术专家,到现场开展安全评价工作的人员名单、时间和主要任务,评价报告提交时间,现场勘验图像影像资料,以及安全评价机构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内容。网上公开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信息主要包括:检测检验项目名称、项目检测人员,报告审核人员,授权签字人,检测结果,检测检验报告提交时间,现场勘验图像影像资料,以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内容。
各安全评价机构检测检验机构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之前,将上季度完成的安全评价报告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有关内容依据项目的行业类别分门别类在网上公开。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现场审查人员工作表现评价表
2.现场审查表格清单(试行)
3.综合审查记录表
4.未通过审查通知书
下载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