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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岛市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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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青政办字[2020]38号

颁布部门: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事故与应急类

颁布日期:2020-05-20生效日期:2020-05-20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5年8月31日印发的《青岛市市政工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青政办字〔2015〕81号)同时废止。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5月20日

青岛市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应对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或发生在行政区域外涉及我市有关机构、单位或人员,应由我市处置或参与处置的在建城市道路、桥涵、隧道、海河坝等市政工程突发事件。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同应对;政企联动,公众参与;公开透明,正确引导。

  1.5 风险分类

  (1)施工风险:主要包括物体打击风险、高空坠落风险、坍塌风险、触电风险、机械伤害风险、有毒有害气体风险、交通事故风险等。

  (2)自然环境风险:主要包括气象灾害风险、地震灾害风险、地质灾害风险以及河湖海洋灾害风险等。

  (3)周边环境风险:主要包括由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引发的市政工程建设现场周边管线、河道、既有建(构)筑物等设施破坏。

  1.6 事件分级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4个级别。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一般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Ⅳ级):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下同),或造成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较大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Ⅲ级):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重大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Ⅱ级):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特别重大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Ⅰ级):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或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 组织指挥机制

  2.1 市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专项应急指挥部”)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管理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气象局、市通信管理局、市总工会、区(市)政府等单位的分管领导,青岛供电公司主要领导组成。

  主要职责:贯彻落实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分析、研究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重大问题及重要决策事项;组织指挥较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负责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必要时请求省政府给予支持;对于敏感的、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突发事件或预警信息,加强监测,组织专家会商研判,按规定做好信息报告、预警和应急响应,必要时提升响应级别;负责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培训、应急物资的储备管理工作;根据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的发生、发展趋势,决定启动、终止应急响应,负责组建现场指挥部;指导区(市)政府做好一般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承担市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2.2 市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主任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处长担任。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落实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决定;组织、协调成员单位按照预案和职责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演练、评估与管理;建立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信息收集制度,统一接收、处理、核实与研判信息,按照规定做好信息报告工作;负责组织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工作;负责本预案专家组的日常管理和联系工作;配合区(市)政府做好一般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

  2.3 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负责协调指导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及处置情况的新闻发布、媒体组织、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协调相关企业做好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导致的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的协调处置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现场及周边区域的社会治安秩序和道路交通管理秩序,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拨付预案实施过程中应由市级政府承担的所需经费。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为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中遭受伤害的职工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为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处理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区域内环境污染事件的监测与调查,并协助做好事件处置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灾情速报,事件应急处置与损失评估等工作;负责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与协调管理;参与做好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的宣传报道与新闻发布工作;负责指导各区(市)开展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处置工作。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牵头做好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导致的燃气、供热等城市公用运行管线及设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协调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运输单位,保障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现场人员和物资的紧急运输;必要情况下,开辟高速公路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市水务管理局:负责责任范围内城市公用供水、排水管线及设施的排险、紧急抢修工作;负责防汛、防洪等的监测、预测,可能对市政工程建设造成安全隐患时,及时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报告,必要时采取有效应急处置措施。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伤员医疗救治、心理干预,及次生、衍生疾病的预防控制工作。

  市应急局:组织调度所属应急队伍和物资赴现场参加灭火、人员搜救等处置工作;负责为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提供震情、震害等相关信息,为指挥部及时决策提供支持;组织、参与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调查处理工作;配合做好群众的转移安置工作,及时调拨救灾物资,保障受灾困难群众的基本需求。

  市市场监管局:参与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涉及特种设备的调查处理工作。

  市气象局:发布气象灾害预警预报信息,负责为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现场提供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资料。

  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处置的通信保障协调工作;负责组织通信线路发生故障时的紧急抢修,确保通信畅通;配合企业做好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情况下相关通信设施的恢复工作。

  青岛供电公司:负责电力线路发生故障时的紧急抢修,确保正常供电;负责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的电力保障工作。

  市总工会:参与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调查处理工作。

  区(市)政府:负责组织、协调一般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并保障预案实施过程中所需经费;负责组织做好较大以上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和后勤保障等工作;完成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及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任务。

  其他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工作职能,做好相应的应急处置和保障工作,必要时根据市政府的指令参与救援抢险。

  2.4 专家组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建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应急、卫生、新闻宣传等专业管理、工程技术人员为成员的专家组,负责为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的监测预防和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建议,并参与预案编制、修订、评审、演练评估及宣教培训等工作。

  3 监测预测

  3.1 风险防控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及各区(市)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在建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检查、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整改工作,有针对性地制定应对措施或应急预案,做好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预防及应急处置准备工作。市政工程行业相关企业应进一步完善双重预防体制,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推进风险分级管控体系与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对各类风险源进行调查评估、分级登记,建立台账并制定管控措施,必要时组织相关专家、技术人员对较大或敏感度高的风险源进行评估,提出防范措施。

  3.2 监测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各区(市)政府、市气象局、市应急局等部门,建立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信息监测预警体系,健全完善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监测制度,通过专业监测、视频监控、公众举报、日常巡查、基层单位上报等多渠道收集、监测信息,实现信息互联共享,对气象、应急等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进行传播,并提出防范应对工作要求。

  在大风、暴雨等恶劣天气及其他特殊时段加大监督巡查力度,做好应急值守工作,确保信息得到及时汇总、分析和处置。

  3.3 预测

  根据历年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情况汇总、年度气候趋势预测监测信息等,对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的形势进行分析;对于外地已发生的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按照“高度敏感、注重关联”的原则,做好本地区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形势预测,及时完善防控应对措施。

  4 预警

  4.1 预警分级

  按照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划分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4个级别,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标示。

  经监测预测和会商研判,下列情况下,视情发布相应预警信息:气象、应急、电力、交通、环境等部门发布相应等级预警信息的;预计可能或将要发生相应级别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的;其他有可能引发相应级别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的。

  4.2 预警发布

  蓝色、黄色预警:相关责任单位提出建议,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批准后,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名义发布,同时抄报市委、市政府与市应急局。

  橙色、红色预警: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批准后,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名义发布,同时抄报市委、市政府与市应急局。

  预警发布的内容包括事件类别、预警级别、预警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可能后果、警示事项、发布机关、发布时间等。

  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电子显示屏、互联网、移动通讯、警报器、宣传车、传单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4.3 预警响应措施

  蓝色、黄色预警发布后,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区(市)政府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落实24小时带值班制度,加强信息监控、收集;

  (2)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关预防措施,并视情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3)及时通过报纸、网站、广播、电视、短信等宣传防灾应急常识、发布应对工作提示,向社会公布反映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4)组织相关部门、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及时对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级别;

  (5)及时向社会发布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6)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容易受到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妥善安置;

  (7)组织对重点防控部位安全隐患、应对措施准备等各项工作进行检查、督导,对发现的问题责令有关单位进行整改落实。

  橙色、红色预警发布后,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相关部门、区(市)政府应在采取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要求应急救援队伍、相关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2)检查、调集所需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投入正常使用;

  (3)加强对在建市政工程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4)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5)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6)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7)调动应急救援队伍,组织相关人员赶赴现场开展应急抢险工作;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4.4 预警变更解除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根据事态的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发布。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应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5 信息报告

  5.1 报告主体

  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事发单位、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是受理报告和向上级政府及其部门报告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的责任主体。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事发地区(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立即将有关情况向上级政府及其部门报告。特殊情况下,基层单位可以越级上报,并同时报告所在地区(市)政府。

  5.2 报告流程

  事发地区(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接报后,应立即核实并在1小时内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市委、市政府报告。紧急信息要边处置、边核实、边报告,最新处置进展情况要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结束后要尽快提供书面终报。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地点、涉及敏感群体,以及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突发事件或预警信息,不受分级标准限制,应在1小时内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局和市委、市政府报告。

  5.3 报告主要内容

  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类别、基本过程、财产损失、人员伤亡情况,对事件的初判级别,已经采取的措施,有无次生或衍生危害、周边有无危险源、警报发布情况、是否需要疏散群众,需要支援事项和亟需帮助解决的问题,现场负责人和报告人的姓名、单位和联系电话等。

  接到国家、省、市领导批示的,办理情况也应及时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由其负责汇总,分别向市应急指挥部领导、市应急局报告。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值班电话:85715360。

  6 应急处置

  6.1 先期处置

  企业处置: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应立即撤离危险环境区域的施工人员、疏散周边无关人员;迅速核实人员伤亡情况并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对现场态势进行研判;向属地区(市)政府和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事件准确信息,并随时续报救援进展情况。

  如现场存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或发生起火、漏电、漏水、漏气等情况,现场处置队伍要立即通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单位)和区(市)政府调派专业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实施排爆、灭火、断电、断水、断气、疏散群众等措施,避免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区(市)政府处置:事发地区(市)政府在接到事件信息后,立即启动区(市)政府应急响应,有关领导赶赴现场进行指挥协调处置:与事发项目建设单位核实事件准确信息以及现场抢险救援相关情况;组织专家赶赴现场并对事态进行研判,严防次生、衍生灾害,及时将信息报告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现场救援需求,统筹协调各方资源开展抢险救援,并做好人员疏散、信息发布及舆情引导工作。

  6.2 分级响应

  一般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Ⅳ级):由事发地区(市)政府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事发单位、区(市)政府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根据区(市)政府的请求和实际需要,市有关部门启动部门预案应急响应配合处置。

  较大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Ⅲ级):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事发单位、区(市)政府,以及市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

  重大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Ⅱ级):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事发单位、区(市)政府,以及市综合、专业等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先期处置。

  特别重大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Ⅰ级):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报市主要领导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度全市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

  6.3 指挥协调

  一般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Ⅳ级):区(市)政府部门主要领导或区(市)政府分管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

  对于一般突发事件中的敏感事件、具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事件,区(市)政府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应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有关单位分管或主要领导应根据需要赶赴现场或到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进行协调处置。

  较大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Ⅲ级):区(市)政府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分管或主要领导应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

  对于较大突发事件中的敏感事件、具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事件、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较多的事件等,区(市)政府主要领导,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应根据需要赶赴现场指挥或到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处置。

  重大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Ⅱ级):区(市)政府主要领导、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市政府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或到市应急指挥中心指挥协调处置。

  特别重大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Ⅰ级):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

  涉及我市两个或两个以上区(市)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处置的,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处置。

  重大及以上突发事件,省、国家成立应急指挥部或派出工作组后,在其指挥下开展处置工作。

  6.4 现场指挥部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视情组建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下设10个工作组,可根据抢险救援实际进行调整。

  综合协调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各成员单位派员参加。负责综合协调、公文运转、会议组织、会议纪要、信息简报、综合文字,资料收集归档,抢险救援证件印制发放,处置信息调度、汇总、上报,与上级工作组的协调联络等工作。

  应急处置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应急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水务管理局、市通信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青岛供电公司组成。负责组织调用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和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队伍,在给水、排水、燃气、热力、通信、电力等管线产权单位的配合下,结合抢险实际,依托应急、交通等部门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高效开展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治安警戒组:由市公安局牵头,事发地区(市)政府、有关部门组成。负责事件现场警戒,依法维护突发事件现场及周边区域治安秩序和道路交通秩序,对死亡人员进行身份检查、验证等工作。

  后勤保障组:由事发地区(市)政府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应急局、市财政局、事发企业等单位组成。事发地区(市)政府负责调拨、发放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保障受灾群众和应急救援队伍(人员)的生活。当保障需要超出区(市)政府能力时,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调用全市在建市政工程应急物资开展保障工作,市相关部门对处置过程中应由市政府承担的经费进行审核、拨付,制定物资分配保障实施方案。

  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红十字会、事发地区(市)政府配合。负责组织专家及医疗队伍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心理干预,做好次生、衍生疾病的预防控制工作。

  环境监测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气象局、工程监测单位等配合。负责环境监测,确定监控区域。

  新闻宣传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事发地区(市)政府等组成。负责研究制定新闻发布方案,协调新闻报道,赴现场媒体记者的对接,网络舆情的监测、收集、研判、引导,公众自救防护知识宣传等工作。

  事故调查组:由市应急局牵头,市总工会、市公安局、市监察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配合。必要时,邀请检察机关参与。负责组织开展事故原因分析、事件责任调查等。

  专家咨询组:根据抢险工作需要,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件类别选调专家组成专家组。配合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做好事故现场态势研判,研究提出抢险救援方案和建议,为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的指挥和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善后处置组:由事发地区(市)政府牵头,事发企业、市应急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城市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通信管理局、青岛供电公司、相关保险机构组成。负责做好事发地水电气管网等市政设施的排查修复,现场专业化清理处置,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等工作。

  6.5 应急处置措施

  根据实际情况,现场可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进行应急处置:

  交通疏导和管制:因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导致市政道路无法正常通行,市公安局应及时对事件影响路段采取交通疏导措施,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预防次生、衍生事件发生。因抢险救援需要占用市政道路时,市公安局在确保抢险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对所占用道路进行交通疏导或管制。在实施抢险过程中,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应为赴现场参与抢险的车辆、设备快速到达事件现场,以及为医疗救护车辆开展事件伤亡人员转运提供通行便利。

  设置警戒区域及现场秩序维护:市公安局应根据现场抢险救援作业范围,组织对现场及周边设置警戒区域,对进入现场的人员实施控制,做好抢险现场及周边的治安秩序维护工作。

  消除抢险救援阻碍:因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导致火灾、市政管线损坏等次生灾害,阻碍抢险救援工作正常开展时,市应急局应立即组织实施灭火,各条受损管线主管部门应立即协调关闭危险源,为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创造条件。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障碍物阻碍抢险救援开展时,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综合协调组及时与产权单位协调会商,根据实际情况对影响抢险救援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障碍物实施拆除。抢险救援不利影响消除后,各单位加快推进抢险救援各项工作。

  抢修受损管线设施:因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导致给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管线设施损坏,各管线主管部门在不影响抢险救援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立即组织对损坏的管线进行抢修。因管线关停对周边单位或居民生产生活造成影响且短时难以恢复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部门应立即核实受影响范围,制定临时措施方案,为受影响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提供临时供水、供电等。不能提供临时供应的,相关管线行政主管部门应向受影响范围的单位和居民做好沟通和解释工作。

  危险源监测:根据事件性质、险情状况和抢险需要,现场指挥部组织专业监测机构,对事件现场及受影响范围的地形、建筑物、构筑物情况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情况及时提交现场指挥部专家咨询组。

  专家会商:现场指挥部专家咨询组针对抢险救援中出现的技术类问题或风险源监测到的不良数据,及时进行会商,形成专家意见,确定解决方案,并指导相关单位实施。

  人员营救:承担抢险任务的各单位应尽可能用最短时间和最为安全的方式,对受伤害人员开展营救。根据需要,可协调应急部门动用搜救犬、生命探测仪等手段辅助实施营救,各相关单位应提供支持。在营救过程中,尽量避免对受伤害人员造成二次伤害。

  救护、转运伤员:卫生部门应第一时间营救伤员并进行检伤分类、科学救治。

  人员转移避险和临时安置:当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对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安全造成影响时,事发地区(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将危险建筑物内的人员转移到安全区域避险,必要时对转移避险人员实施临时安置。

  公共交通运营调整:因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造成公共交通运行中断且一时无法恢复的,市交通运输局应根据实际情况组织轨道其他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制定运营线路或运行时段调整方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信息。

  救援队伍、物资调用: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后勤保障组牵头,区(市)政府相关部门、各市级抢险救援队伍按照分级处置、就近调用的原则,组织救援队伍、调用救援物资,开展应急抢险工作。

  家属接待:发生突发事件的项目参建单位和区(市)政府要做好伤亡人员家属接待工作,主动为家属提供相应的后勤保障,做好安抚和思想工作。避免伤亡人员家属干扰抢险工作正常开展。

  现场指挥部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随时制定并实施相关措施。

  6.6 扩大响应

  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事态进一步扩大,或者突发事件已经波及到我市大部分区域,直接或间接造成巨大灾害,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经市政府同意,向驻青部队或省、国家有关方面请求支援。

  6.7 应急联动与社会动员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与周边区(市)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应急联动机制,明确信息共享、队伍及资源调动程序等工作,明确值守应急通信联络方式、信息报送要求、队伍物资调动程序等。

  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发生后,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应根据处置需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站、户外显示屏、短信等向社会公众发布应对工作提示,动员社会力量开展自救互救,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6.8 应急结束

  当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得以控制,次生、衍生和事故危害基本消除,经组织专家会商,由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的单位作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决定,宣布应急状态解除。

  7 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

  7.1 信息发布

  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发生后,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的原则。事发地区(市)政府、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要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及时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向社会发布基本情况,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事态进展、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一般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处置信息由事发地区(市)政府负责发布;较大及以上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处置信息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统一发布。

  7.2 舆情引导

  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区(市)政府、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启动舆情引导机制,收集网络、媒体等舆论舆情,分类整理,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问题,消除公众疑虑和担忧,为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8 恢复与重建

  8.1 善后处置

  事件处置结束,事发地区(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迅速做好环境污染消除工作;对应急处置中的伤亡人员、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物资,依法依规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

  8.2 社会救助

  市应急局牵头,会同有关单位加强对社会捐赠物资的接收、登记和统计管理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司法部门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和有关社会力量为突发事件涉及的人员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人民团体,协助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开展心理咨询、抚慰等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8.3 总结评估

  事件处置结束,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应组织对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进行调查分析和总结评估,按规定报市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8.4 恢复重建

  事件处置结束,事发地区(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对受灾情况、重建能力及可利用资源进行全面评估,有针对性地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计划,并组织实施。

  9 应急保障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相关预案和职责分工切实做好应对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的救援队伍、设备物资、应急经费等保障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9.1 队伍保障

  (1)各市政企业的专兼职抢险救援队伍负责本单位在建市政工程的应急救援工作;当超出企业自身处置能力时,可请求所在区(市)政府给予支援。

  (2)各区(市)政府专业抢险救援队伍负责辖区内在建市政工程应急救援工作;当现场救援超出区(市)政府处置能力时,可请求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调支援。

  (3)市级抢险救援队伍负责全市在建市政工程应急救援工作;当现场救援超出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处置能力时,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报请市政府给予协调。

  9.2 物资保障

  各区(市)政府、各市政企业应储备一定数量的设备物资,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根据需要及时补充和更新,在物资保障能力不能满足抢险需要时,可采取合同履约或有偿预约服务的方式与设备物资供应单位建立合作关系,确保发生突发事件时优先调用。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应进一步完善物资储备,当发生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时,及时调拨至现场使用,组织建立物资共享机制,根据现场处置需要,临时征用各区(市)政府或相关企业抢险物资,各单位应按照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指令落实到位。

  9.3 经费保障

  处置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所需各项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由市、区(市)政府分级负担。

  市、区(市)政府财政、审计部门要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加强监管和评估。

  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物资、装备、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9.4 技术保障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创新使用大数据技术,充分利用青岛市建设市场监管与信用信息综合平台等大数据平台,及时掌握发生突发事件的在建市政工程相关情况。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市广播电视台等要加强工作配合,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网络(含卫星通信)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保障应急状态下的指挥通信联络。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至少要保证1部专用值班电话,并确保24小时有人值守、通信畅通。

  10宣教培训和演练

  10.1 宣教培训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与各区(市)政府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网站、单位内部刊物、专题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对市政行业从业人员广泛开展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培训和教育。预案发布后,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对相关指挥员、应急救援队伍进行预案解读培训,使其熟悉应急职责、响应程序和处置措施,切实提高应急联动处置能力。

  10.2 演练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制定年度应急演练计划,围绕情景模拟构建有针对性的编制演练方案、演练脚本,因地制宜组织开展桌面推演、实战演练,按规定做好演练量化指标评估。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至少每2年组织一次演练。演练计划、演练方案、演练脚本、演练评估和演练音像资料要及时归档备查。

  11 责任追究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对本预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应急处置工作推诿扯皮、不作为,突发事故信息报告中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现场处置中失职、渎职,信息发布不力,以及应急准备中对责任应尽未尽并造成严重后果等不履行或不当履行法定职责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12 附则

  12.1 预案制定

  本预案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制定、管理、解释、实施,并按规定向市政府备案。各区(市)政府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辖区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12.2 预案修订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青岛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应急处置和演练总结评估情况,适时组织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实现预案可持续改进。

  12.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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