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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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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苏府〔2020〕49号

颁布部门:苏州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事故与应急类

颁布日期:2020-04-29生效日期:2020-04-29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苏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06年5月9日印发的《苏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4月29日

苏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和依据

  1.2 适用范围

  1.3 突发事件的分类

  1.4 突发事件的分级

  1.5 工作原则

  1.6 分级应对和响应分级

  1.7 应急预案体系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2.2 专项应急指挥机构

  2.3 工作机构

  2.4 辖市(区)、镇(街道)机构

  2.5 现场指挥部

  2.6 工作组

  3 风险防控、监测与预警

  3.1 风险防控

  3.2 监测

  3.3 预警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4.2 先期处置

  4.3 指挥协调

  4.4 处置措施

  4.5 信息发布

  4.6 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恢复重建

  5.3 调查评估

  6 保障措施

  6.1 应急队伍保障

  6.2 财力保障

  6.3 物资保障

  6.4 安全防护保障

  6.5 治安维护保障

  6.6 医疗卫生保障

  6.7 交通运输保障

  6.8 通信信息保障

  6.9 公共设施保障

  6.10 基础信息服务保障

  6.11 科技与产业保障

  6.12 区域合作保障

  7 预案管理

  7.1 编制与修订

  7.2 审批与衔接

  7.3 演练

  7.4 宣传与培训

  7.5 责任与奖惩

  8 附则

  9 附件

  9.1 苏州市突发事件应对组织指挥体系结构图

  9.2 苏州市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流程图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和依据

  为指导规范我市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全面提高应对各种突发事件和风险的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持社会稳定,促进我市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江苏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苏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本预案指导全市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1.3 突发事件的分类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急性中毒事件,食品和药品安全事件,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油气供应中断突发事件,金融突发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等。

  1.4 突发事件的分级

  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造成损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具体事件分级标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1.5 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原则。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底线思维、着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重要论述,高度重视风险防范和应急准备,推进全市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及其危害。

  2.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协同的原则。完善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系,构建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的应急管理体制,引导社会和公众有序参与,充分发挥基层一线的作用。有效整合政府和社会资源,健全信息和资源共建共享机制。

  3.坚持快速反应、科学应对的原则。健全完善各类力量快速反应、联动协调机制,高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强化应急装备技术支撑,依靠科技,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科学化、专业化、智能化水平。

  4.坚持信息公开、正确引导的原则。及时、准确、客观、统一发布权威信息,认真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舆论。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提高宣传引导的导向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1.6 分级应对和响应分级

  突发事件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分类应对、协调联动的原则。

  对本区域内发生的一般突发事件,由辖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及时处置。发生较大突发事件、涉及跨辖市(区)行政区域的一般突发事件,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应对,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并按规定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跨省、市行政区域的或超出市应对能力的较大突发事件,由市人民政府提请省人民政府协调或应对。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超出市自身控制能力的突发事件,市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在省人民政府的指挥协调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四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应急响应分级以及分级响应措施在专项、部门等应急预案中根据实际情况分别作出规定。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或其他需要市级响应的突发事件,市人民政府根据情况立即启动应急响应。

  1.7 应急预案体系

  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按照制定主体划分为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基层组织和单位制定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工作手册和事件行动方案。

  1.7.1 应急预案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其中,总体应急预案是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专项应急预案是本级人民政府为应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某一类型突发事件,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和单位职责的工作方案。部门应急预案是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某一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应急资源保障等工作而预先制定的部门工作方案。有关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组织编制重要基础设施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和跨区域应急预案。

  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是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村(居)民委员会等法人,针对本单位和基层组织面临的风险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1.7.2 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

  应急工作手册是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自身承担职责任务进一步分解细化的工作安排,是本部门和单位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指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自身的应急职责编制应急工作手册,把每一项职责任务细化、具体化,明确工作内容和流程,并落实到具体责任单位、具体责任人。基层组织和单位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单独编制工作手册,或将有关内容融入应急预案合并编制。

  事件行动方案是负责突发事件处置的现场指挥机构按照应急预案、工作手册或上级指挥机构要求,组织相关救援队伍、专家队伍等,为执行具体任务并结合实际情况而制订的工作安排。事件行动方案应当明确队伍编成、力量预置、指挥协同、行动预想、战勤保障、通信联络等具体内容,以及采取的具体对策措施和实施步骤。

  2 组织体系

  苏州市突发事件应对组织指挥体系结构图见附件9.1。

  2.1 领导机构

  在市委领导下,市人民政府是负责苏州市范围内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统筹制定全市应急管理工作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全市风险防控、监测预警、处置救援、资源保障、恢复重建等重大问题,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市较大以上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指导一般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2 专项应急指挥机构

  依据市级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市人民政府成立各类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协调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一般下设办事机构,明确成员单位。

  2.3 工作机构

  市应急管理局是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的工作部门,负责指导全市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统筹全市应急能力建设,协助市领导组织重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市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承担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和实施;承担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的工作,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建议;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协助完成各类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4 辖市(区)、镇(街道)机构

  在地方党委领导下,辖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是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5 现场指挥部

  突发事件发生后,负责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视情设立由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现场指挥部,组织、指挥、协调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切实加强党对应急指挥工作的领导,现场指挥部按照《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有关要求,视情成立临时党组织,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2.6 工作组

  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现场指挥部可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灾害监测、抢险救援、交通管制、医疗救治、后勤保障、信息发布、善后处置、调查评估等工作组和专家组。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应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库,建立专家咨询制度,研究突发事件应对等重大问题,提出应对措施建议。根据突发事件应对需要组成专家组,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调查评估等决策咨询服务工作。

  3 风险防控、监测与预警

  3.1 风险防控

  1.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风险调查和评估制度。市、辖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风险调查和评估制度,制定风险分类分级管理办法,依法对各类风险点和危险区域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建立清单与台账,加强检查监控,针对风险隐患采取安全防控措施,建立信息共享与公开机制。职能部门定期综合评估和分析潜在风险,研判突发事件可能趋势,分析可能造成的极限影响,提出防范措施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

  2.统筹建立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市、辖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统筹建立完善镇(街道)、社区、村、重点单位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有关部门制定重大风险源防控措施、应急预案,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

  3.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企事业单位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4.强化基础设施安全防控。市、辖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制定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公共安全风险以及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工作的需要,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重大关键基础设施设计应当科学选址、优化布局,进行风险辨识与评估,增强风险防控能力;运营与维护单位建立健全日常安全风险管理制度。

  5.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市、辖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应急能力建设,坚持底线思维,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切实做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各项工作,从源头提升突发事件预防监测和应急救援能力。

  3.2 监测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各突发事件牵头应对部门负责统筹整合、汇总集成、分析评估相应突发事件监测信息。根据突发事件的特点,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体系,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建立数据库,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3.3 预警

  3.3.1 确定预警级别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有关部门接到相关征兆信息后,及时组织进行分析评估,研判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和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灾害,确定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红色)为最高级别。

  预警信息的分级标准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及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或相关行业部门的规定执行。

  3.3.2 发布预警信息

  负有预警信息发布职能的部门和单位应当针对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进行分析研判,形成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发布一级、二级预警信息应由本级政府主要负责人、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主要负责人或本级政府受委托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签发;发布三级、四级预警信息应由本级政府受委托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签发。

  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负责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的建设与运维,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市、辖市(区)有机衔接、规范统一、快捷高效的预警信息发布体系。各相关单位按有关规定快速、准确、权威、无偿播发或刊载预警信息。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充分利用多种方式公开播发预警信息。承担应急处置职责的相关单位接收到预警信息后,应及时向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反馈接收结果。

  预警信息要素主要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影响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警示事项、相关措施等内容。

  3.3.3 采取预警措施

  发布预警信息后,市、辖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增加观测频次,加强预报,畅通信息接收渠道,及时收报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告采取的有关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2)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的准备,视情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调集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必要时,集结应急救援力量预先布置到可能事发区域。

  (3)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4)有关地区和部门发布预警后,其他相关地区和部门及时组织分析本地区和本行业可能受到影响的范围、程度等,安排部署有关防范性措施。

  (5)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3.3.4 调整、解除预警

  发布预警信息的人民政府、各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或部门应加强对预警信息动态管理,根据事态发展变化,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更新预警信息内容,及时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情况。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主体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4 应急响应

  苏州市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流程图见附件9.2。

  4.1 信息报告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信息快速获取机制。统筹各项应急资源,完善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信息共享系统,建立健全基层网格员制度,做到突发事件第一时间报告和先期处置,为突发事件及时应对提供信息保障。

  突发事件发生后,基层网格员和有关单位要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同时通报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辖区可能受影响的区域。事发地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突发事件信息,针对可能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或其他有较大影响的突发事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相关地区通报。

  敏感性突发事件或可能演化为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不受突发事件分级标准限制,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影响到境外的突发事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涉外机构通报。

  信息报告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准确,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内容主要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基本过程、已造成后果等。事件起因、事件性质、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处置情况等如第一时间已掌握,应一并报告,如第一时间不能掌握,应迅速核实、及时续报。

  4.2 先期处置

  事发单位要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开展应对处置工作,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扩大;迅速控制可疑的传染源,积极救治病人,组织医疗卫生人员加强个人防护;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地区、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负责人迅速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事发地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在第一时间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协调基层应急队伍,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

  辖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立即依法组织先期处置,采取有力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或者灾情蔓延,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4.3 指挥协调

  1.组织指挥。启动市级应急响应,根据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形,必要时,由市委市政府负责同志带领市工作组赴现场指导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根据突发事件类型启动相应市专项应急预案,市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和专家,迅速赶往事发现场,指挥协调应急处置与救援等工作。

  2.现场指挥。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应急预案和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并指定现场指挥长,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决定采取控制、平息事态的应急处置措施。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成立若干工作组,各负其责共同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3.协同联动。解放军、武警部队、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等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规定的指挥关系、指挥权限和协同机制,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社会组织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由现场指挥机构统一调动管理。各级应急指挥机构根据突发事件现场实际情况,及时调度指挥相关应急资源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

  4.4 处置措施

  4.4.1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事发地辖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责任单位积极落实现场指挥部指令:

  (1)组织人员利用有效手段获取现场信息,开展灾情研判,提出处置方案初步意见,并向现场指挥部和有关部门报告。

  (2)在确保应急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组织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控制传染源,加强现场公共卫生监测与防疫工作。

  (3)迅速组织开展抢险工作。迅速控制危险源,减轻或消除危害,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中止人员密集活动或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4)立即切断污染源,控制和处置污染物,开展灾情评估及环境应急监测,保护生态环境敏感目标,减轻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5)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短时间难以恢复的,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需要。交通运输、铁路、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调度和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6)启用本级人民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做好遇难人员家属安抚,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

  (7)依法从严惩处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8)加强舆情监管,依法打击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虚假信息的行为。

  (9)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处置措施。

  具体措施按专项预案规定执行。

  4.4.2 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责任单位积极落实现场指挥部指令:

  (1)尽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2)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强制隔离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者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3)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4)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视台(融媒体中心)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对重要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检查、巡逻,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5)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具体措施按专项预案规定执行。

  4.5 信息发布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会同党委宣传部门制定统一的信息发布方案,与相关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同时研究、同时部署、同步行动。

  较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根据突发事件处置进展动态发布信息。一般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辖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在市委市政府指导、协调下做好权威信息及时发布工作。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后,市人民政府在省委省政府的指导下,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第一时间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根据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信息发布的形式主要包括举行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通过官方网站、微博、微信、手机短信发布等。

  完善舆情收集分析和信息发布机制,依法依规发布信息。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4.6 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有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宣布应急结束或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现场指挥部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要根据事发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订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救助,并提供心理辅导与司法援助;对紧急调集、征用有关部门和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补偿。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等工作。事发地保险监管机构要组织、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

  5.2 恢复重建

  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市、辖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尽快组织修复被损坏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水、排水、供电、油气、供热、广播电视等公共设施,科学制定恢复重建和发展规划,有序开展恢复重建工作。

  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开展恢复重建工作需要上一级人民政府支持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请求。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受影响地区遭受的损失和实际情况,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组织其他地区提供支援。

  5.3 调查评估

  市、事发地辖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制定改进措施,将调查与评估情况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事件,市人民政府应当配合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总结调查工作。法律法规对事故调查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6 保障措施

  6.1 应急队伍保障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主力军,市、辖市(区)党委政府应当加强消防救援队伍的建设和管理,为建设一支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作风过硬、本领高强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支持保障。

  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骨干力量。市、辖市(区)应急、网信、发改、工信、公安、生态环境、住建、园林绿化、城管、交通、水务、农业农村、文广旅、卫生健康、通信、新闻宣传等部门依据职能分工和实际需要,建设和管理本行业、本领域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提高人员素质,加强装备建设。

  基层应急队伍。基层应急队伍是应急救援的先期力量。鼓励辖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镇(街道)和企事业单位整合各类应急资源,推进专兼结合、一队多能的综合性基层应急队伍建设,发展灾害信息员、气象信息员等一员多职应急信息网格员队伍。

  社会应急队伍。社会应急队伍是应急救援的辅助力量。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制订相关政策措施,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共青团等社会团体作用,鼓励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和服务工作。

  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应急救援力量。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是应急救援的突击力量。各级人民政府和解放军、武警部队建立健全应急联动工作机制。根据需要,按有关规定,请求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协助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建立健全应急队伍跨区域的交流与合作机制,积极参与“长三角”“太湖流域”等区域应急救援行动。

  6.2 财力保障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将应急预案编制与演练、平台建设、物资储备、培训和宣传教育、救援队伍建设,以及监测与预警等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督评估。

  完善突发事件风险社会分担机制。建立健全灾害风险保险体系,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加快推进巨灾保险制度,推行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等。市、辖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为人民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工作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应急体系项目建设。

  6.3 物资保障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制定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并组织实施。财政、工信、商务、应急管理、粮食和物资储备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建立健全市重要应急物资保障系统,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鼓励和引导社区、企事业单位和家庭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6.4 安全防护保障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有关部门为按照统一指挥参加应急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及涉险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科学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6.5 治安维护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突发事件现场治安维护。制定不同类别、级别突发事件应急状态下维护治安、交通秩序的行动方案,加强对重点地区、场所、人群、物资设备的安全防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事发地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积极主动配合做好治安维护工作。

  6.6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建各级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救援队伍,提高救治能力,保障医疗资源配备,增强救援能力建设,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6.7 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交通运输、海事、铁路等部门负责应急处置交通运输保障的组织实施。建立和完善铁路、公路、水运等应急运力协调机制,加强交通应急抢险能力建设。加强应急物流体系建设,开辟应急运输绿色通道,提高人员、物资紧急运输能力。整合各类资源,健全水陆空紧急运输服务队伍体系。进一步规范社会运力征用程序,完善补偿办法。深化军地合作,实现运输资源优势互补。

  6.8 通信信息保障

  通信管理、广电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建立应急通信、广播保障工作体系,建设专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平台,强化公用通信网络、卫星通信网络的应急通信能力建设,提升面向公众的突发事件应急信息传播能力。突发事件发生后,通信主管部门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铁塔公司做好现场公用通信网络保障工作。

  加强各级综合应急平台和专业应急平台建设,推动应急平台之间互联互通、数据交换、系统对接、信息资源共享,提高应急平台的智能化、规范化和实效性,增强信息汇集、辅助决策、指挥调度能力。

  6.9 公共设施保障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合理确定应急疏散基地(地域)和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必需的供水、供电、排污等基础设施,注重日常维护和管理,保证其正常使用。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应急避难场所启用程序,明确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转移或疏散到应急避难场所或其他安全地带,并保证避难场所的正常运营。

  6.10 基础信息服务保障

  气象部门应当加强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和预警,及时提供气象分析资料,为应急处置提供气象信息服务。

  水务部门应当及时提供江河、湖泊水情的监测、预报和预警,为应急处置提供水文资料和信息服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及时提供突发事件遥感监测、地图影像等技术支持,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地理信息服务。

  建立并规范数据采集、维护、交换、更新长效机制,做好应急平台和基础数据信息系统建设对接,实现监测、监控、预警等工作信息化、现代化。

  6.11 科技与产业保障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加强科技装备使用,提高应急管理科技水平;强化应急管理装备技术支撑,优化整合各类科技资源,推进应急管理科技自主创新;鼓励、扶持教学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依靠科技提高应急管理的科学化、专业化、智能化、精细化水平。

  根据国家应急平台体系技术要求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综合应急平台和专业应急平台,配置移动指挥系统,实现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共同承担突发事件的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值守应急、信息报告汇总与发布、视频会商、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协调、资源调用和总结评估等工作。

  6.12 区域合作保障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应急管理区域合作,建立健全应急管理联动机制、应急资源区域共享机制。

  加强与毗邻省(市)的应急管理交流合作,不断完善长三角、太湖流域应急管理联动机制,加强训练基地共享与应急演练联动,为应对区域性突发事件提供合作与联动保障。

  7 预案管理

  7.1 编制与修订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指导本地区预案体系建设。应急预案编制或修订应当在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在编制或修订过程中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

  7.2 审批与衔接

  应急预案衔接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部门服从总体,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按照有关规定报审备案。

  7.3 演练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参与广泛、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应急预案组织综合应急演练和专项应急演练,必要时可以组织跨地区、跨行业的应急演练,提高快速反应和整体协同处置能力。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依据有关规定组织常态化应急演练。

  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也应当结合实际经常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7.4 宣传与培训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等组织应当结合各自实际,通过多种形式广泛推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自救互救等应急知识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增强公众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学校、幼儿园应当在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下,将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根据学生的年龄和认知能力,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纳入党政干部教育培训体系,针对本地区特点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教育培训工作。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应急知识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

  7.5 责任与奖惩

  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附则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9  附件

  9.1  苏州市突发事件应对组织指挥体系结构图

  9.2  苏州市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流程图

苏州市突发事件应对组织指挥体系结构图



苏州市突发事件应对组织指挥体系结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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