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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既有建筑安全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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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苏卫健应急〔2020〕14号

颁布部门: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0-06-11生效日期:2020-06-11

各市、区卫生健康委(社会事业局),姑苏区民政和卫生健康局,苏大各附属医院、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开展既有建筑安全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苏卫规划〔2020〕20号)要求,我委决定从2020年6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在全市卫生健康系统深入开展既有建筑安全专项排查整治工作。现就具体落实意见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对江苏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吸取“3·7”福建泉州坍塌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我市卫生健康系统既有建筑安全管理,确保建筑使用安全,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各地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以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为导向,按照“属地管理、规范使用、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确保安全”的原则,加快完善既有建筑安全治理体系,从严管控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长效机制,确保既有建筑使用安全。各地各单位要抓紧开展既有建筑安全排查整治工作,通过半年左右时间,掌握建筑完损状况,对排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落实治理责任和整治措施。

  二、充分认识做好既有建筑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既有建筑一般是指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筑,包括居住建筑、工业建筑以及学校、医疗卫生机构、文体场馆、车站、商场、宾馆、饭店、集贸市场、养老和福利机构、宗教活动场所等诸多类型的公共建筑,涉及城乡各行各业,面广量大且产权多元。随着城镇化快速发展,既有建筑的保有量逐年增加,建筑的结构构件、设备设施因使用年限增加而逐渐老化,极易产生安全隐患。同时,在既有建筑使用过程中,因产权人或使用人擅自拆改建筑结构或私自改变建筑空间用途、使用功能,造成建筑主体结构受到破坏或建筑结构、设备设施超负荷使用,导致的建筑使用安全事故屡有发生。

  加强既有建筑从建成交付、使用维护到报废拆除“全寿命”周期安全管理,对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党中央、国务院高度关注既有建筑安全,针对近年来全国各地发生的建筑倒塌人员伤亡事故,多次强调要切实加强既有建筑安全管理工作。

  三、专项排查整治工作的主要内容

  根据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开展既有建筑安全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苏卫规划〔2020〕20号)要求,结合我市卫生健康系统实际,以医院、卫生类院校重点,按照“属地管理、规范使用、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确保安全”的原则,围绕既有建筑的责任权属、档案资料、结构安全、维保管理、功能变更等方面开展专项整治,加快完善既有建筑安全治理体系。在此基础上,着力防范化解房屋改建、加建、功能变更、结构老化等方面造成的风险隐患,从严管控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长效机制,确保既有建筑使用安全。

  (一)一般检查项目:

  1.既有建筑管理责任主体落实,资料档案管理部门是否明确,是否有专人管理。

  2.是否制定出台了既有建筑相应的管理规定、管理办法。

  3.对既有建筑资料梳理排查,工程档案是否造册、房产资料是否健全,是否建立管理台账。

  4.对于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权属不清的既有建筑,若仍在继续使用,实际使用人或管理人是否能提供证明其主体结构具有承担相应荷载和具有安全储备的安全鉴定资料。

  5.既有建筑是否有年度自行检查的报告。

  6.实地检查既有建筑有无违规拆改、改变原使用功能,导致存在结构安全隐患。

  7.检查临时建筑有无长期占用、改换用途及限时拆除情况。

  (二)重点项目

  根据《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2019)设计使用年限规定,对于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地基基础出现不均匀沉降、承重墙体开裂、结构构件出现裂缝等异常或受损情形仍需继续使用的既有建筑,要定期通过鉴定或检测进行建筑安全检查,必要时采取局部或整体安全加固措施,以确保结构使用安全。

  一是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既有建筑:

  1.对结构完好、未改变使用功能的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既有建筑,检查历史档案资料、专家论证报告、安全鉴定材料等。

  2.该既有建筑是否有定期维修保养资料。

  3.实地检查该既有建筑物是否改变原状、平面布局、结构形式等。

  4.对因使用年限超长引起结构承载力降低、未改变使用功能的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既有建筑是否采取消除安全隐患的管理措施和可靠技术加固措施。

  5.对改变使用功能增大荷载的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既有建筑,要委托有资质设计单位对结构荷载进行设计验算,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需采取专项加固措施,加固资料及时进行归档。

  二是改变原使用功能的既有建筑:

  1.是否委托资质单位进行新使用功能设计,规划、建设、消防、文物、卫生等部门报建手续齐全情况等。

  2.检查改作新使用功能后既有建筑的竣工档案资料、政府主管部门验收记录等。

  3.现场检查是否符合新使用功能设计要求,有增大使用荷载,导致梁、板、柱局部构件或地基基础承载力过大的安全隐患情况。

  4.检查是否有其他违法违规情况。

  四、时序安排

  此次既有建筑专项排查整治工作,从2020年6月1日开始至2020年12月,与全市卫生健康系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同步组织、同步推进。要坚持标本兼治、条块结合,把排查整治与建章立制贯穿全过程,把学习提高与狠抓落实贯穿全过程,把压紧压实责任与细化实化措施贯穿全过程,着力建立完善抓落实、见成效的长效机制。专项排查整治工作分两个阶段开展:

  (一)排查整治阶段(2020年6月至9月底)

  突出狠抓落实、务求实效,突出条块结合、联动推进,坚持问题导向与目标导向相结合,坚持自查自改与督查整改相结合,坚持排查整治与建章立制、完善长效工作机制相结合,在全市卫生健康系统组织开展全面排查整治。各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及时梳理汇总,并将专项排查整治工作情况报告于9月20日前报送我委。

  (二)督查落实阶段(2020年10月至12月)

  各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对辖区内重点单位的督查检查,对突出问题和重大隐患的整改要实施跟踪督办、闭环管理,推动问题隐患整改落实。

  我委将集中进行督查督办,督促各地、各单位落实问题整改,建立有力有效抓落实的工作长效机制,巩固提升整治成效。各地、各单位于2020年12月20日前将既有建筑专项排查整治工作总结报我委。

  2021年,市卫生健康委将结合全系统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检查督查,对各地各单位推进既有建筑专项整治,特别是问题隐患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再督促、再检查,适时开展“回头看”。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与责任落实

  各地、各单位要全面加强对既有建筑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推进,落实检查督导要求。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三管三必须”要求,建立健全专项排查整治工作责任制。

  (二)强化问题整改

  充分认识既有建筑安全的重要性,进一步强化问题意识、风险意识、忧患意识,对排查整治中发现的问题隐患,第一时间责令整改,能立即整改的立即整改;一时无法彻底整改的,严格落实防控措施,跟踪督促在限定时间内整改到位,确保万无一失。在此基础上,突出专业性、针对性、精准性,研究治本措施,建立健全工作长效机制,巩固整治成果。

  (三)强化队伍建设

  针对行业系统建筑、结构等专业人才缺乏的实际,立足自身加强人才培养培训。要配齐配强一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下大力将一批专业素养好、学历层次高、年轻有为、想干愿干的人才补充到基建、维保、生产管理岗位。

  (四)加快建立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常态化机制

  各地、各单位要结合排查工作,鼓励通过购买公共服务、组建专业巡查队伍等方式,加快建立“责任人自查、基层网格排查、部门联查、第三方专业检查、政府督查”的常态化安全隐患排查机制,将既有建筑安全排查、危险建筑定期检查以及特定条件下的既有建筑安全专项检查有机结合,运用信息化技术同步建立既有建筑安全管理档案,实现动态管理,做到安全隐患早预防、早发现、早消除。

  (五)强化问责问效

  专项排查整治期间,对排查整治工作落实不力的地区、单位和个人,通过组织约谈、挂牌督办等形式方法加强追责问责,对因责任和措施落实不到位导致发生事故单位和个人,按一票否决制度要求,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对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纪依法依规从重严肃处理,杜绝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请各地各单位按时间节点,报送专项排查整治工作情况。

  联系人:王震宇(电话65154697,邮箱szwjw_aqsczxzzb@163.com)

  附件:既有建筑安全管理检查全面摸排汇总表

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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