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本法规已于2020年8月23日被《《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市政府令[2020]278号)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青岛市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
青岛市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青岛市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
(1991年12月31日青政发〔1991〕387号发布 根据1998年8月24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行政处罚等条款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8年2月7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青岛市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费的实施办法>等27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为确保本市建设项目符合卫生要求,预防、控制和消除危害人体健康的因素,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相关建设项目的预防性卫生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卫生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建设项目的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
发展改革、城乡建设、规划等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建设项目的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
第四条 卫生监督机构的职责:
(一)对城乡建设规划提出预防性卫生要求;
(二)对相关建设项目的设计进行预防性卫生审查;
(三)对相关建设项目的施工过程实施卫生监督;
(四)参加相关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
(五)根据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卫生行政部门的委托,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处罚。
第五条 卫生监督机构的卫生监督员须经卫生监督机构专门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
第六条 建设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须有卫生篇章,说明工程可能产生的危害人体健康的因素、存在的卫生问题及拟采取的卫生防护措施等。
第七条 大型建设项目或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严重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编制的设计任务书,应当符合公共卫生管理的相关技术规范和要求。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场所、学校校舍、医疗机构、饮用水供水工程等建设项目的选址应有卫生监督机构参加。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卫生监督机构报送建设项目设计图纸和下列有关资料,由卫生监督机构提出审查意见:
(一)公共场所、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建设项目应报送与卫生专业相关的设计图纸及资料;
(二)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应报送医疗污水和废弃物处理及射线防护措施的设计图纸及资料;
(三)集中式生活饮用水供水建设项目应报送水质检验报告、净水工艺设计、水源卫生防护地带的设计图纸及资料。
第十条 建设项目的施工设计应根据卫生监督机构在审查初步设计时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按照经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变更设计。
第十二条 在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卫生监督机构的卫生监督员可持证进入施工现场进行卫生监督,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阻挠、拒绝。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须有卫生监督机构参加。建设项目未经卫生监督机构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验收手续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卫生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卫生监督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