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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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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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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甬政办发〔2020〕60号

颁布部门: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事故与应急类

颁布日期:2020-09-30生效日期:2020-09-30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省部属驻甬各单位:

  《宁波市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9月30日

  宁波市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事故分级

  1.6 响应分级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指挥机构

  2.2 办事机构

  2.3 咨询机构

  3 应急响应

  3.1 先期处置

  3.2 预案启动

  3.3 信息报告

  3.4 现场处置

  3.5 响应升级

  3.6 新闻发布

  3.7 响应结束

  4 后期处置

  4.1 善后处置

  4.2 事故调查

  5 应急保障

  5.1 通信保障

  5.2 医疗卫生保障

  5.3 交通运输保障

  5.4 物资保障

  5.5 资金保障

  5.6 技术保障

  6 附则

  6.1 名词术语解释

  6.2 预案管理

  6.3 预案解释

  6.4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市火灾事故应急处置机制,科学高效地调度综合救援力量,正确采用各种技战术,快速实施灭火救援行动,最大限度地避免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保障公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减小社会影响,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宁波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内发生的,需要联合相关部门共同实施救援和处置的火灾事故。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损失。在处置火灾事故时,始终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保障人民群众财产和公共设施安全,把火灾损失降到最低。

  (2)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进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3)统一领导,协同作战。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履职尽责,密切协作,充分发挥社会灭火救援资源优势,协调有序地开展火灾扑救、人员救治、舆情管控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1.5 事故分级

  根据火灾事故严重程度、涉及范围等,划分为特别重大火灾事故(Ⅰ级)、重大火灾事故(Ⅱ级)、较大火灾事故(Ⅲ级)和一般火灾事故(Ⅳ级)。(详见附件)

  1.6 响应分级

  火灾事故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响应等级可根据火灾事故发展趋势调整。

  (1)四级响应:发生一般火灾事故,由事发地区县(市)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救援和处置的,启动本级预案。

  (2)三级响应:发生较大火灾事故,需要联合市级相关部门共同实施救援和处置的,启动本预案。

  (3)二级、一级响应: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需要联合相关部门共同实施救援或需要跨市增援的,启动本预案,并在省政府和国务院的具体指导下迅速实施应急处置。

  2 组织指挥体系

  市火灾事故应急组织体系由指挥机构、办事机构和咨询机构组成。

  2.1 指挥机构

  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需要联合相关部门共同实施救援和处置的,成立市灭火救援总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总指挥部),作为全市灭火救援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较大以上火灾事故救援行动。

  2.1.1 市总指挥部组成

  总 指 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市公安局分管负责人(根据灭火救援行动需要,可安排相关部门领导担任副总指挥)。

  成 员: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办)、市公安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综合执法局、宁波海事局、宁波银保监局、市气象局、市通信管理局、宁波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国网宁波供电公司、上海铁路局宁波车务段以及火灾事故发生地区县(市)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相关负责人。

  2.1.2 市总指挥部职责

  (1)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火灾事故救援的指示精神,组织领导、指挥协调事故救援处置工作。

  (2)负责修订和启动本预案。

  (3)组织指导全市火灾事故灭火救援综合演练。

  (4)统一指挥全市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灭火救援行动。

  (5)对救援行动作出决策,及时掌握现场情况变化,提出相应措施,适时调整作战方案和调配灭火应急救援力量,组织指挥协同作战。

  (6)指挥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救援,紧急指挥调度应急储备物资、装备、器材、交通工具及破拆机械等相关设施设备。

  (7)负责组建和调用市火灾事故处置专家组,辅助事故处置决策。

  (8)负责指导火灾事故调查、信息发布、舆情应对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9)报告事故和救援进展情况,视情请示省政府,启动省级重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2.1.3 成员单位职责

  1.市消防救援支队:承担市总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开展灭火救援专业培训,组织全市灭火救援演练;根据火灾事故发展及时提出预案启动建议;组织指挥灭火救援力量参与灭火救援,牵头组织火灾事故原因调查。

  2.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办):协调指导新闻媒体,及时、准确发布现场情况、人员伤亡、灭火救援、应急救护和区域警戒等重要信息。

  3.市公安局:负责现场警戒疏散,交通管制,维护火灾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的治安秩序;确认失联人员和伤亡人员身份,控制火灾事故有关责任人、嫌疑人,参与事故调查。

  4.市经信局:组织协调灭火救援物资的生产,协助相关保障工作。

  5.市财政局:负责市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经费保障及灭火演练经费保障。

  6.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事故现场及周边大气、土壤、水体等应急监测,及时提供监测分析数据,指导协助当地政府做好环境污染处置工作;负责事故引起的环境污染事件调查处理。

  7.市住建局:负责调取事故建筑的工程建设档案资料,联系设计、施工、监理行业专家到场协调处置,配合属地政府做好加固工作。

  8.市交通局:负责调集应急救援的运输车辆,运送疏散撤离人员和运输救援物资;负责调用特种转运车辆;配合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9.市水利局:负责公共供水范围内正常供水压力保障,做好事故现场损坏公共管网的修复工作;指导火灾事故现场废弃消费用水的排放;做好火灾现场公共供水设施和重要公共水工程的调度工作。

  10.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火灾事故现场伤病员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治工作。

  11.市应急管理局:负责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综合协调、指导工作;负责调度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救援,协调重要应急物资调拨和紧急配送,做好人员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补助工作;依法参与涉及安全生产的较大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相关工作。

  12.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评估火灾事故现场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安全风险,提出处置方案,参与事故处置和调查。

  13.市综合执法局:协助公安部门维护事故现场周边控制区域的交通和治安秩序;负责城镇燃气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市政府授权组织或参与燃气事故调查处理。

  14.宁波海事局:负责组织协调水上搜寻、救助工作。

  15.宁波银保监局:负责指导和监督保险机构依法及时做好理赔工作。

  16.市气象局:负责事故现场的气象监测预报,为灭火救援行动提供气象服务和专家咨询。

  17.市通信管理局:协调移动、电信、联通等运营公司做好应急通信保障,确保通讯和网络畅通。

  18.宁波机场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保障灭火救援人员和装备的航空运输,及时开辟绿色通道,确保灭火救援人员和装备优先快速高效通行。

  19.国网宁波供电公司:负责切断火灾事故现场供电电源,保障现场救援用电和应急照明。

  20.上海铁路局宁波车务段:负责协调保障灭火救援人员和装备的铁路运输,及时开辟绿色通道,确保灭火救援人员和装备优先快速高效通行。

  其他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灭火救援行动需要,在市总指挥部的组织指挥下,积极主动做好相关工作。

  2.1.4现场指挥部组成和主要职责

  现场指挥部是市总指挥部派至事故现场的遂行指挥机构,现场指挥部的指挥长由市总指挥部总指挥指定,现场指挥部成员由市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有关人员组成。

  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现场指挥部在市总指挥部领导下,具体负责指挥协调事故现场的灭火救援行动。

  (l)制定具体行动方案,及时掌握现场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灭火救援方案和力量,做出决策,下达指令。

  (2)统一指挥协调各检查督促灭火救援任务的完成。

  (3)做好现场安全评估和安全管控。

  (4)保持与市总指挥部的通信联络,及时报告灭火救援行动进展、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等情况。

  现场指挥部根据火灾事故严重程度、涉及范围和灭火行动的需要依托各成员单位成立灭火救援组、技术指导组、警戒疏散组、医疗救护组、物资保障组、新闻宣传与舆情应对组、事故调查组、善后处理组等,对灭火救援行动进行分工、督促、落实。

  2.2 办事机构

  市总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消防救援支队,作为市总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综合协调和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兼任,副主任由市消防救援支队分管副支队长担任,成员由市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责任处室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责:

  (1)科学分析本市火灾事故特点、规律,督促各区县(市)及市级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应急救援各项准备工作。

  (2)制定全市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方案。

  (3)动态掌握火灾信息,科学处置,及时向市总指挥部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并上报信息。

  (4)完成市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3 咨询机构

  咨询机构的相关工作由市专家组具体负责,市专家组由灭火救援、安全生产、危险化学品、石油化工、特种设备、建构筑物等领域有专业技术特长人员组成,人员名单由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气象局等部门提供。

  主要职责:

  (1)为灭火救援处置行动提供决策建议和技术支持。

  (2)对灭火救援准备中的重大技术问题进行分析会商,开展专题研究,提出改进建议和措施。

  (3)识别灭火救援处置中的安全风险,提出规避风险的措施。

  (4)应邀参与事故处置和调查。

  3 应急响应

  3.1 先期处置

  火灾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区县(市)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应立即按照本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履行职责,指挥消防、公安、应急管理、卫生等部门、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应急救援力量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尽可能控制火灾蔓延、扩大,严防次生灾害的发生,迅速抢救受伤和受困人员,减小社会影响。

  3.2 预案启动

  根据事故的性质及发展趋势,当事故超出事发地区县(市)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灭火救援处置能力,或事故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险情较大,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事发地区县(市)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提出请求,或市总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的,经市总指挥部总指挥同意,启动本预案。

  由110社会应急联动指挥中心通知各有关部门立即赶赴现场。市总指挥部视情召开由相关成员单位和市专家组参加的紧急会商,研究部署灭火救援处置工作。市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开展灭火救援处置。

  3.3 信息报告

  对于较大以上火灾事故,市总指挥部应及时地将火灾事故基本情况上报市委市政府,并根据火灾事故发展态势和处置进展进行续报。

  3.4 现场处置

  现场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事故现场的所有应急救援人员必须服从指挥长的统一指挥,积极主动开展灭火救援行动。

  (1)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公安、交通等部门根据事故危害范围和救援行动需要,划定警戒区,实施人员、交通等相关管制措施。

  (2)人员物资疏散。事发地区县(市)政府和事故单位将所有可能受到威胁的人员转移到安全区域,并对重要物资采取安全保护或者转移措施。

  (3)现场灭火救援。消防部门积极抢救人员生命的同时,根据现场情况,实施灭火、排烟、破拆等现场作业,快速消灭火灾。

  (4)伤员医疗救护。卫生健康部门对伤病员进行紧急救治,并组织医疗机构对事故伤病人员的紧急医疗救护、卫生防疫和登记工作,必要时,及时协调有关专家、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进行增援。

  (5)环境污染处置。生态环境部门要组织对事故现场及周边的大气、土壤、水体等环境进行应急监测,测定危险物质的成分、浓度和污染区域范围及程度,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会同相关部门提出环境污染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3.5 响应升级

  当事故已经或可能造成其他突发事件时,现场指挥部应及时报告市总指挥部总指挥,由总指挥请示市长,启动市级相关专项预案。

  当事故危害已经或可能波及周边地市安全时,市总指挥部应及时报告市委市政府,由市政府立即通报周边地市。

  当事故危害已经或可能超出本级政府灭火救援处置能力时,市政府应立即报告省委省政府,请求应急支援。

  3.6 新闻发布

  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坚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和“快报事实、慎报原因”的要求,在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办)的指导下,市消防救援支队会同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按照“依法处置、舆论引导、社会面管控”三同步原则,把握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的时、度、效,组织实施新闻发布。信息发布由市总指挥部办公室提出,报总指挥审批。具体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相关规定执行。

  3.7 响应结束

  火灾已扑灭、现场处置行动结束,由现场指挥部提出建议,经市总指挥部批准,应急响应结束。

  救援处置参与单位在市总指挥部或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办理工作交接后有序撤离。如有必要,事故现场和受影响区域由有关部门继续进行监护,直至恢复正常状态。

  4 后期处置

  4.1 善后处置

  善后处置工作由事发地区县(市)政府负责,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提供必要的支持。对救援中伤亡的人员及时给予救治和抚恤;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为烈士;对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规定给予补助、补偿;指导保险公司做好事故理赔工作。

  4.2 事故调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应迅速成立事故调查组,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对事故中暴露出来的有关问题,事发地政府、参与事故处置的市级有关部门应当提出整改措施,尽快消除隐患,防止事故重复发生。

  5 应急保障

  5.1 通信保障

  市通信管理局根据灾情等级和实战需求,及时启动通信保障预案,调度通信保障队伍、物资等资源,组织实施通信保障工作。

  5.2 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健康委要加强应急救援医疗服务网络建设,确定相关应急救援医院,配备必要的医疗物资器材,并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制定医疗卫生设备、物资调度方案。

  5.3 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通局牵头,市公安局、事发地区县(市)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配合,根据各自职责和救援需要,提供交通运输保障,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确保救灾物资、装备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5.4 物资保障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加强应急救援物资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储备、调运、运输等运行机制,明确任务分工、联络方式以及应急设备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保证应急状态下迅速调动至现场。如在数量上不足或质量过期要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5.5 资金保障

  火灾事故应急准备和救援行动所需资金由各级消防部门提出预算,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处置较大以上火灾事故所需财政负担经费,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5.6 技术保障

  科技和消防部门要加强在消防技术和装备研制开发中的合作,不断改进技术装备,适应灭火救援行动的需要。

  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要通力合作,优化市专家组成员配置,为灭火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6 附则

  6.1 名词术语解释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6.2 预案管理

  预案实施后,市消防救援支队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各区县(市)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和市级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预案,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订、修订相应的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和操作手册,每年至少组织1次综合灭火救援演练,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不断充实和完善预案。

  6.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解释。

  6.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火灾事故分级标准

  附件

  火灾事故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火灾事故(I级)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火灾事故: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造成100人以上重伤的;

  (2)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受灾200户以上的;

  (3)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航空器)、大型港口(码头)等重要建筑(设施)发生火灾,已经或可能造成巨大损失和影响的;

  (4)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大型企业,储备可燃或有毒物资的大型(专用)仓库、基地发生火灾,已经或可能造成巨大损失和影响的。

  二、重大火灾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火灾事故: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

  (2)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或受灾150户以上、200户以下的;

  (3)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航空器)、大型港口(码头)等重要建筑(设施)发生火灾,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

  (4)市级党政机关、防灾指挥中心等重要建筑,市级广播电视、电力、通信、邮政、金融中心等重要建筑(设施)发生火灾,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

  三、较大火灾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火灾事故: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或受灾100户以上、150户以下的;

  (3)市级发电厂、交通枢纽等重要建筑(设施)发生火灾,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损失和影响的;

  (4)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中型企业,储备可燃或有毒物资的中型(专用)仓库、基地发生火灾,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损失和影响的;

  (5)市级党政机关、防灾指挥中心等重要建筑,市级广播电视、电力、通信、邮政、金融中心等重要建筑(设施)发生火灾,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损失和影响的。

  四、一般火灾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火灾事故:

  (1)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或受灾50户以上、100户以下的;

  (3)县级发电厂、交通枢纽等重要建筑(设施)发生火灾,已经或可能造成一定损失和影响的;

  (4)县级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企业,以及储备可燃或有毒物资的(专用)仓库、基地发生火灾,已经或可能造成一定损失和影响的;

  (5)县级党政机关、防灾指挥中心等重要建筑,县级广播电视、电力、通信、邮政、金融中心等建筑(设施)发生火灾,已经或可能造成一定损失和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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