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本法规已于2023年12月24日被《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调查制度》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应急〔2023〕143号》
修订,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各市应急局:
现将《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调查制度>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应急〔2020〕93号)转发给你们,提出以下要求,一并抓好落实。
一、加强新统计调查制度宣贯。新的统计调查制度比原来制度有较大变化和调整。各市、县(市、区)应急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负责同志要带头学习,掌握变化和调整情况,及时向党委、政府负责同志汇报。要通过组织线上学习、举办专题培训等形式加强新制度宣贯,特别是具体负责统计工作的同志要学懂弄通,熟练掌握新制度新标准,切实把各项制度要求落实到位。
二、严格落实统计岗位责任制。各市、县(市、区)应急部门要加强对事故统计和行政执法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完善事故统计和行政执法统计责任制,明确分管领导、责任科(处)和岗位职责,切实把统计责任落实到岗、落实到人。要选配政治素质高、责任心强、业务能力过硬的同志从事统计工作并保持统计相对稳定。
三、确保事故统计数据质量。各市、县(市、区)应急部门要严格执行新的事故统计调查制度,对本辖区内发生的各类事故特别是在生产经营有关的预备性和收尾性活动中发生的事故、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生产经营单位无责任事故、涉及十二类车辆的道路交通事故等,要做到应报尽报、应统尽统。要加强与交警、交通、住建、农机、渔业等部门的沟通衔接,建立事故信息共享机制,确保事故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提高统计工作时效。
四、加强行政执法统计协调配合。各市、县(市、区)应急局要按照新的《生产安全行政执法统计调查制度》规定要求,配合做好全省安全监管移动执法系统与全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直报系统数据对接工作,加强行政执法统计与安全生产执法间的协调配合,严格按规定填报执法信息,确保行政执法统计填报率达到90%和统计信息完整准确。
各级应急部门要加强统计数据的检查和分析研判,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不断提高统计工作质量。新统计调查制度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省厅沟通联系。联系人:黄韦刚,联系电话:0531-81792295。
省应急厅
2020年12月28日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调查制度》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
应急〔2020〕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局:
为及时、准确、全面掌握生产安全事故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要求,我部对原《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制度》进行了修订,已经国家统计局审批同意,现予印发,请严格执行。
应急管理部
202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