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安委会其他相关成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应急部办公厅和自治区有关建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联合监管机制的精神,市安委会制定了《南宁市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联合监管机制(试行)》(以下简称《联合监管机制》),现将《联合监管机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南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1年3月24日
南宁市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联合监管机制 (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安全监管,强化安全风险管控,贯彻落实国家应急管理部、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和消防救援总队有关建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联合监管机制的精神,深入开展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充分发挥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和消防安全监管队伍的优势,切实形成合力,提升监管水平,特制定本机制。
一、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本机制所称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8)确定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二、适用范围
本机制适用于南宁市行政辖区内市、县(区)、开发区应急管理部门和消防救援部门。
市工信、住建、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承担相应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所监管行业领域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可参照本机制开展联合监管工作,具体运行机制由市相应部门确定并牵头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城镇燃气达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临界量的,是否纳入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理,由市住建部门依据相关规定确定。如上级有关规定尚未明确的,建议参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0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从严管理。
供水、供电、危险化学品水上、道路运输及储存场所,危废处置及环保设施、沼气等达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临界量的,由市住建、工信、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依据相关规定牵头开展联合监管相关工作。如上级有关规定尚未明确的,建议参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0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从严管理。
三、组织形式
启动联合监管机制时,成立南宁市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联合监管机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市危险品重大危险源企业联合督导检查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和市消防救援支队分管领导共同担任,副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以下简称危化科)、市消防救援支队防火监督处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相关县(区)、开发区应急管理局分管领导,县(区)、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分管领导组成。
市办公室分设市应急管理局危化科、市消防救援支队防火监督处。相关县(区)、开发区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分设本级办公室,同时明确本级办公室人员组成。
市、县(区)、开发区办公室应明确一名联络员负责牵头办理联合监管机制的相关事项。市应急管理局危化科、市消防救援支队防火监督处分别汇总编制本系统联络员并及时更新。
四、联合会商研判
启动联合监管机制后,应急管理部门和消防救援部门共同会商本级联合督导检查相关事项,原则上每季度进行一次联合会商。如遇东盟等重大活动和重要节假日前夕,确有需要的,经双方协商,可不定期进行联合会商,会商确定的重要事项以会议纪要或出台相关文件等形式明确。
会商研判结果按照规定向市安委会报告,通报有关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五、联合检查督导机制
应急管理部门和消防救援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责和专业特长提出联合检查督导方案、执法检查内容,执法检查计划,危险化学品、消防领域专家需求及人选意见,共同编制相关工作方案,组织开展联合督导检查。应急管理部门重点检查包含并不限于以下内容: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情况,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执行情况,《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落实情况,油气输送企业落实人员密集高后果区风险管控情况,危险化学品储罐区和储存仓库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报警系统、安全仪表联锁系统(SIS)、紧急停车系统(ESD)、视频监控系统、液位上下限报警系统、容器超压报警系统、紧急切断装置、安全阀切断阀、泄压排放系统、万向管道充装系统、防爆电气设备、冷却降温设施等安全运行情况,按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罐区装卸安全管理等情况。消防救援部门重点检查包含并不限于以下内容:企业消防主体责任落实情况,防火间距、水源药剂、消防设施器材、消防车通道、灭火和应急预案、“两支队伍”(企业专职消防队、工艺处置队)建设等情况。
通常情况下,联合检查督导时聘请危险化学品、消防安全领域相关专业的专家参与,出具的专家意见中涉及的危险化学品、消防安全问题和隐患应明确市、县(区)、开发区级负责督促整改的责任单位,按照五定原则督促整改。
市、相关县(区)、开发区应急管理部门和消防救援部门每年至少开展两次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的联合检查。
市、相关县(区)、开发区日常执法检查严格按照年度执法计划执行,县(区)、开发区应实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全覆盖。
开展联合督导检查执法期间,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和消防救援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责全过程调度指挥本系统检查督导和隐患整改,形成闭环管理。应建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日常检查和联合检查专门台账,列出隐患清单和整改措施清单。
对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向自治区、南宁市集中交办的南宁市重大事故隐患问题,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向南宁市集中交办的重大事故隐患问题,应挂牌督办,限期整改。涉及重大事项的,应提请市、县级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挂牌督办。
六、信息共享机制
市、相关县(区)、开发区应急管理部门和消防救援部门联系人负责处理联合监管机制相关信息的报送和信息共享事宜。市应急管理局危化科、市消防救援支队防火监督处共同设立和管理南宁市联合监管机制工作群(QQ、微信群)方便工作联系和信息交流。但涉及重要公务和保密的事项,严禁在工作群发布,必须按照规定的渠道传递、报送。
市级分设在市应急管理部门和消防救援部门的办公室应及时互通信息,分别负责通知、部署本系统参会事项,负责部署落实本系统联动机制的有关工作。
市、相关县(区)、开发区应急管理部门和消防救援部门应定期通报检查执法或受理投诉举报发现的问题,以及有关整改落实情况,实现信息的及时、充分、全面、有效共享。对多次违法的同一企业要协同重点督查,实施联合惩戒。
应急管理部门和消防救援部门在保障信息安全的基础上,应相互开放监测监控信息系统,共享重大危险源预警监测系统和危险化学品GIS系统信息,通过网上巡查、推送预警信息等方式,实现线上、线下相结合的精准防控和指导服务。
七、应急联动机制
在应急处置状态下,市、城区、开发区应急管理部门和消防救援部门在市城市应急联动中心的平台上,按照《南宁市应急联动规定》建立应急联动机制;有重大危险源的县的应急联动机制由该县应急管理部门和消防救援部门共同商定明确。在日常应急管理时期,应急管理部门和消防救援部门应针对属地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况建立联勤联动机制,依据各自职责指导企业科学制定预案、开展常态化拉动演练,进一步磨合企地应急救援联动和应急保障配合,提高应急救援联动水平;指导企业加强“两支队伍”建设,督促配齐装备器材,配足灭火药剂,并纳入消防出警调度机制,实现消地信息共享、系统共享,完善应急联动与指挥协同机制。
应急管理部门与消防救援部门应当组织企业完善重大危险源政企应急联动“一点一案”、开展“一案一练”。应急管理部门重点督促企业完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做好应急管理工作;消防救援部门会同企业共同研究特定场景事件的应急处置方案,灭火战斗方案等具体实施方案,强化针对性应急措施。
市应急管理部门与市消防救援部门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联合演练。相关县(区)、开发区应急管理部门和消防救援部门与重大危险源企业的联合应急演练每年至少开展一次。
应急管理部门与消防救援部门相互通报应急演练信息及应急演练情况,依据各自职责承担相应的应急演练任务。演练前,双方共同协商演练相关事项,演练后汇总通报演练情况。
八、联合培训宣传机制
应急管理部门和消防救援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在日常的监督检查中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开展应急管理、消防安全等知识、技能培训情况作为检查的内容;指导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员、技术负责人员、安全责任人员、管理人员、应急救援人员和重要技术工种、特殊作业人员以及一线员工的安全能力培训,培养一批危险化学品、消防安全管理的“明白人”。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重特大等典型事故警示宣传,对企业持续开展联合警示约谈。采用多种形式组织安排危险化学品、消防领域专家,对危险化学品和消防安全监管力量、专业救援力量进行培训,推动提高业务能力和指导水平。
应急管理部门和消防救援部门分别负责组建危险化学品、消防领域专家队伍,为联合监管和应急联动提供专业队伍支持。
本联动机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1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