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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南宁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排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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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南应急发〔2021〕7号

颁布部门:南宁市应急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1-03-25生效日期:2021-03-25

各县(区)、开发区应急局(安监局):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全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排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应急发〔2021〕29号)的有关部署要求,我局制定了《南宁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排查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宁市应急管理局   
  2021年3月25日   

南宁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排查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深刻吸取近期矿山事故教训,采取有力有效措施,切实解决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突出问题,坚决防范和遏制非煤矿山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决定自2021年3月下旬至2021年年底,结合正在推进落实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和严格非煤地下矿山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开展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排查,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21〕3号)、《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严格非煤地下矿山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矿安〔2021〕7号)、《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全面深入开展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大排查的通知》(矿安〔2021〕1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全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排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应急发〔2021〕29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基础薄弱的实际,组织开展拉网式、起底式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深入基层、深入一线、深入企业、深入现场,采取有力有效措施,强化安全责任落实、安全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夯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坚决防范和遏制非煤矿山事故发生。

  二、排查范围和方法步骤

  此次大排查范围包括所有非煤矿山企业(含基建矿山)和尾矿库。长期停产停建非煤矿山和尾矿库在恢复生产建设前,必须完成自查自改、上级企业检查、应急管理部门督查,否则不得恢复生产建设。大排查分三个层面交叉进行,自2021年3月下旬开始至2021年年底同步开展:

  (一)企业自查自纠、立查立改

  1.各县(区)、开发区应急局(安监局)要迅速将大排查的有关要求传达到各矿山企业,督促企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开展隐患大排查(具体检查标准详见《非煤矿山大排查检查表》(附件5))。大排查实施方案经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上报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2.各非煤矿山企业都要召开大排查动员大会,传达、学习、贯彻南宁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排查方案和企业具体实施方案,企业动员大会召开情况要作为企业自查的重点内容,确保让每一个车间、每一个班组、每一个岗位的员工都了解大排查内容和要求,确保全员、全岗位参与大排查工作,形成大排查专项台账。

  3.要通过观看事故警示片、讲解典型事故案例、事故责任人现身说法等方式开展全员警示教育,强化安全教育培训;要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建立完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清单制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应急发〔2020〕160号),开展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制定和风险隐患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全员参与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治理,及时发现和整改事故隐患;对排查发现的隐患,要建立台账,逐项落实整改责任、资金、措施、时限、预案,形成自查报告,经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每半月一次上报县级应急管理部门。专业技术力量不足的矿山企业,要聘请专家或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诊断式”检查,精准把脉,解决问题。

  (二)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全面检查

  1.各县(区)、开发区应急局(安监局)要认真梳理分析企业上报的自查报告,精准制定执法计划,采取“双随机一公开”、“四不两直”等方式开展集中执法检查,确保查真查实。

  2.各县(区)、开发区应急局(安监局)要由分管负责同志带队,组织开展集中排查,可以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专家或委托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检查,确保查准查深、辖区矿山100%全覆盖。企业未按照要求开展自查自纠或隐患整改不彻底,对企业隐患应查未查、应报未报、应改未改的,要依法在自由裁量幅度内顶格处罚,形成有力震慑。对存在重大隐患未按期整改的,一律停产整顿直至关闭。

  (三)市应急管理部门重点抽查、督查

  市应急管理局将结合各地工作开展情况,适时开展抽查督查,重点抽查基建矿山、地下矿山,并对各地大排查工作实效进行督查。对责任落实不到位、工作开展不得力的县区和企业进行约谈通报。

  三、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实施。各县(区)、开发区应急局(安监局)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制定实施方案。要加强对排查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突出问题和目标导向,摸清辖区内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状况,制定针对性的安全监管措施,落实监管责任,确保大排查取得实效。

  (二)聚焦整治重点问题。各县(区)、开发区应急局(安监局)要以外包工程施工队伍集中整顿清理和尾矿库排洪系统质量检测为突破口,推进大排查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切实解决基建矿山和外包工程安全管理缺失、采掘施工队伍资质挂靠、尾矿库排洪系统质量存在缺陷等突出问题。

  1.要督促非煤矿山企业对本单位外包工程施工队伍(包括基建施工队伍和采掘施工队伍)的相关资质及安全生产条件逐一重新审核,形成审核报告,地下矿山和尾矿库企业报当地市级应急管理部门、露天矿山企业报当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查。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必须全部清退。外包工程施工队伍项目部必须根据所承揽工程内容,配备采矿、地质、机电等矿山相关专业技术人员;项目部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矿山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取得矿山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取得矿山安全类、建筑施工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项目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与项目部或其上级法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2.要督促尾矿库企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按照“应检尽检、能检尽检”的原则,对排水井、排水斜槽、排水管、排水隧洞、拱(盖)板等排洪构筑物进行一次全面质量检测,并形成影像资料和质量检测报告。排洪系统质量经检测不满足设计要求的尾矿库,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委托设计单位制定整改方案,尽快组织实施整改。

  (三)强化整治攻坚力度。各县(区)、开发区应急局(安监局)要将此次大排查作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集中攻坚阶段的重要举措,将排查发现的突出问题、深层次问题和拟采取的整改措施等纳入问题隐患和制度措施“两个清单”并动态更新。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要逐项建立档案并挂牌督办,确保排查、整改、验收、销号闭环管理。针对重点难点问题,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各矿山企业要通过召开现场推进会、经验交流会等措施,加大专项整治攻坚力度,抓好整改措施落实。

  (四)着力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各县(区)、开发区应急局(安监局)、各矿山企业要在抓好问题隐患整改、巩固大排查工作成果的同时,系统分析问题隐患存在的深层次原因,结合本辖区、本企业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特点,重点在提高安全准入门槛、淘汰落后工艺及设备、分级分类监管、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基建矿山、外包工程施工队伍的安全监督和管理、尾矿库排洪系统施工质量监督等方面形成制度成果,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推动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五)严格规范精准执法。各县(区)、开发区应急局(安监局)要科学研判风险、强化精准执法,提升执法质量和效能,以高质量执法推动大排查工作落实,切实解决“屡罚不改、屡禁不止”问题。每次现场检查前要编制好检查方案,重大事故隐患必须纳入重点检查范围;现场检查时,要对上一次检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进行核实,对发现的隐患问题,必须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处罚;要按照“谁执法、谁督办”的原则,健全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明确专人负责,切实督促整改措施落实,消除事故隐患。要坚持逢查必考,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作业人员不具备履行岗位职责能力的不准上岗。

  (六)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各县(区)、开发区应急局(安监局)要将督促排查整改48项重大事故隐患和严厉打击10类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附件4)贯穿大排查全过程,始终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发现企业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事故隐患的,要依法采取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备设施等措施,并给予严厉处罚。对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矿山企业及其有关人员,要纳入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联合惩戒范围。

  (七)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各县(区)、开发区应急局(安监局)要立即组织辖区内非煤矿山和尾矿库及其上级企业按照本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制定大排查实施方案,深入开展全系统各环节安全大排查,既要查现场作业管理,更要查安全责任制度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同时,要组织开展逐矿逐库检查,确保做到非煤矿山和尾矿库自查自改100%、上级企业检查下级矿山和尾矿库100%、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检查辖区矿山企业100%。对单班入井超过30人的非煤地下矿山,由市应急管理局组织专家开展安全技术会诊,并形成会诊报告。

  (八)加大督导推动力度。各县(区)、开发区应急局(安监局)要加强对企业自查自改情况的督促检查,大排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市应急管理局矿山科反馈。发现企业不认真开展自查自改的,一律责令重新开展自查自改;对在2021年5月30日前没有完成外包工程施工队伍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重新审核的非煤矿山、没有完成排洪系统质量检测的尾矿库,一律责令停产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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