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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客滚运输安全生产的紧急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客滚运输安全生产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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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鲁安办明电〔2021〕12号

颁布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1-04-21生效日期:2021-04-21

各市人民政府安委会,省政府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4月19日夜间,威海市海大客运有限公司所属船舶“中华富强”轮(载客677人,船员85名,车辆162台)从威海驶往大连途中,车辆舱出现冒烟情况,船方立即对车辆舱进行封闭,启动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并随即返航。船上旅客及船员安全疏散上岸,妥善安置,未造成人员伤亡。靠岸后,车辆舱发生爆燃,现场处置工作仍在进行中。初步判断,车辆舱冒烟由一辆载硅粉的货车引起。

  事故发生后,刘家义书记、李干杰省长等省委、省政府领导先后作出批示,要求迅速采取措施,查明原因,做好救援及事故调查工作,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为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精神,进一步做好客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现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必须时刻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渤海湾客滚运输具有船舶载客量大、载运车辆多、货物种类繁杂等特点,加之渤海湾水域通航密度大、天气和海况条件复杂,影响运输安全的因素交织叠加,安全风险高。“中华富强”轮重大涉险事故的发生,暴露出渤海湾客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中还存在薄弱环节,说明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开展还不深入,风险隐患排查还不到位,各项风险防范措施还没真正落实落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清醒认识当前水路客运安全生产面临的严峻复杂形势,不能有丝毫松懈、半点马虎,真正把“不发生事故作为第一要求”,以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深入扎实推进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抓紧抓牢水路客运特别是渤海湾客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坚决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二、立即开展渤海湾客滚运输专项检查。沿海相关市及有关部门要立即组织开展渤海湾客滚运输专项检查,严格按照《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船舶安全监督规则》《客滚船码头安全管理指南》等有关规定,对码头作业、待渡停车场、车辆安全检查、应急疏散等重点部位、重点环节进行排查,对发现的风险隐患要全部建立台账,落实整改,逐项销号。客滚运输企业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针对“中华富强”轮事故专门开展一次事故警示教育,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落实安全防范措施。要扎实开展安全生产执法百日攻坚行动,坚持对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弄虚作假行为零容忍,重点对客滚运输企业和港口企业大排查大整治行动自查自纠情况进行检查,坚决惩治各类违法行为。对自查自纠后仍然存在重大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要一律依法停业整顿;经整顿仍达不到安全生产要求的,要一律依法关闭取缔。各级交通、海事、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协调联动,健全完善信息共享机制,推动形成监管合力。

  三、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客滚运输企业和港口企业要认真制定符合本企业实际、体现本企业特点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清单,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细化到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各部门、各班组、各岗位,并于4月30日前全部制定完成。客滚运输企业要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齐配强岸基安全管理人员,按要求配足救生艇、救生筏和保温救生服,确保水喷淋、二氧化碳双消防系统完好管用;要严格落实重点场所封闭、巡舱打卡、车辆绑扎系固等各项规定,确保每个车辆舱有专人值守,如有险情第一时间处置报告。港口企业要配足适应岗位需要的滚装车辆专职安全检查人员,严格落实滚装车辆安全检查人员管理制度,加大对安全检查人员安检业务培训和考核评估力度,建立培训考核档案,切实提高其违禁物品辨析能力和安全检查业务技能,确保安检准确率。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企业制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清单要逐一进行审核把关,对重点企业要扎实开展驻点监督,督促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四、落实落细滚装车辆管控措施。交通运输部门要督促港口企业建立健全车载货物申报和委托人承诺制度,对不按规定如实提供货物信息、签署安全承诺书的,一律不得进入车辆候船停放区。要完善港口安检设施设备,对所有拟上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对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谎报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车辆,不得允许乘船,列入“黑名单”,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要及时实施行政处罚和刑事追责。在查明“中华富强”轮起火事故原因前,禁止载客客滚船舶载运零担货以及硅粉、硅渣、硅渣球、硅泥和碳化硅等货物。要严格滚装车辆上船检查,客滚船舶经营人要与港口做好登船车辆交接,确保上船车辆全部经过安全检查。要按规定留存车辆号牌、驾驶员联系方式和装载货物名称、性质等信息,指定专人对车辆装载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填写车辆安全装载记录。对检查发现有谎报、瞒报危险货物行为的车辆,不得允许其上船,并做好情况报告。

  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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