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县(市、区)生态环境局(分局)、发展改革委(局)、经信局、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各设区市、县(市、区)税务局:
为深入推进“十四五”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浙江省空气质量改善“十四五”规划》,我们制定了《浙江省“十四五”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21年8月17日
附件:关于印发浙江省“十四五”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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